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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梁伟年等同志职务任免的审查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2-07-26 01:57   [收藏] [打印] [关闭]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2012年3月19日

省人大常委会:

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于3月14日、16日,先后组织部分拟任职人选进行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16日下午,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梁伟年等同志的职务任免、省人民政府《关于吴琦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陈水清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孙应征等同志职务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梁伟年等同志职务的任免

根据省委、省委组织部对相关同志职务的任免通知和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的任免议案,委员会对梁伟年等9位同志的任职和免职提名进行了认真审查。委员们认为,梁伟年、周崇堂、吴琦、孙亚、尹维真、侯旺发等6位同志政治素质好;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能力强,思想敏锐,视野开阔,宏观思维能力较强;事业心责任感强,工作作风扎实,勤奋敬业;作风正派,待人诚恳,团结同志,对自己要求严格,能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吴琦等4位同志按规定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吴琦93分、孙亚92分、尹维真92分、侯旺发91分。提请任命梁伟年、周崇堂同志为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吴琦同志为省监察厅厅长,孙亚同志为省国土资源厅厅长,尹维真同志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侯旺发同志为武汉海事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均是因工作需要提出的。他们的任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委员会审查认为,张绍明同志提出辞去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提请免去其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职务,是因其工作变动而提出的,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需分别按接受辞职和免职程序办理;提请免去杜云生同志的省国土资源厅厅长职务,李德炳同志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职务,是因其工作变动而提出的。他们的辞职和免职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决定。

二、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水清等同志职务的任免

委员会审查认为,陈水清等18位同志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法律和审判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陈水清等12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陈水清80分、熊亚平87分、余惠明87分、李成林84分、李志新87分、徐汉平88分、彭荆芳89分、陈茁87分、魏汉平81分、张少华88分、余培为88分、吴涛91分。提请免去李小菊、陈先锋、杨移、王秀斌等4位同志的职务,是因工作变动;提请免去刘太平同志的职务,是因其挂职期满;提请免去陈玉珍、夏建国、李颢等3位同志的职务,是因退休而提出的。以上人员的任职和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

三、关于省人民检察院提请任免孙应征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提请批准任命的孙应征等15名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都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选举产生,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熟悉检察业务,未发现不廉洁的问题。他们的批准任职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批准。

提请任命朱建桦、王秀瑞同志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政治素质较好,熟悉法律和检察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完成任务较好,未发现有不廉洁的问题。他们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分别为:朱建桦86分、王秀瑞85分。提请免去崔伶娜、张石章2位同志的职务,是因其到龄退休;提请免去汪存峰同志的职务,是因其挂职期满。以上人员的任职和免职提名均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员会同意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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