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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湖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刘源超
大会主席团: 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查了省财政厅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关于湖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及2017年省级预算草案。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湖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一、省人民政府报告的2016年预算执行结果:
(一)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为4207.1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为4207亿元。收支相抵,略有结余。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574.1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支出574.1亿元。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3.5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2.8亿元。
(四)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306.7亿元,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278.8亿元。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6年,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等部门面对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和特大洪涝灾害考验,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湖北实施,认真落实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预算的决议,着力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大力推进财税体制改革创新,全面加强财政收支管理,全省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但在预算执行和财政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是:财政收入增幅下降,财政支出刚性增长,收支矛盾日益突出;结转资金规模依然较大,财政资金运行效率有待提高;违反财经纪律的现象仍然存在,少数部门单位依法理财意识还有待加强;个别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一定风险等。建议省人民政府及其财税部门认真研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加以解决。
二、省人民政府提出的2017年省级预算草案为:
(一)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3894.8亿元,省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3894.7亿元。收支相抵,略有结余。
(二)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收入249亿元,省级政府性基金总支出249亿元。
(三)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收入3.4亿元,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总支出3.4亿元。
(四)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收入525.7亿元,省级社会保险基金支出583.9亿元。当年基金收支缺口通过历年结余基金弥补。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2017年省级预算安排体现了中央、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贯彻了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收入预算积极稳妥,支出预算有效保障了结构性改革各项重大举措和民生重点领域,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总体可行。建议本次会议批准《关于湖北省2016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7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批准2017年省级预算。
三、财政经济委员会赞成报告中提出的各项措施,并提出以下建议:
(一)继续落实积极财政政策。要注重以“营改增”为抓手,坚决落实中央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进一步扩大减税效应;要结合税制改革落实好普遍性降费的各项举措,坚决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的有关减免政策,减少审批环节、大力清理各类乱收费行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费负担和交易成本,切实加强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为湖北经济结构的转型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着力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结合国务院修订预算法实施条例,加快推进我省实施预算法办法的修订工作。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制改革部署,科学制定我省地方税收改革应对预案,推进完善地方税体系建设。健全省以下财政体制,合理划分省与市县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继续扩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完善资金整合办法,加大专项资金整合力度,建立专项转移支付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增加对扶贫、科技和生态领域的资金投入,努力提高县级财力保障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努力提高财政管理水平。坚持依法理财治税,强化财政收入预期管理,推进实施中期财政规划,确保财政收入增长与经济发展相适应,进一步提高财政收入质量,增加基层可用财力,依法完成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年初预算。细化预算编制,完善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加强项目库特别是储备项目建设,优化支付流程,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严控一般性支出,依法依规调整预算。加大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力度,进一步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增加的支出主要用于保障重点领域开支需要。规范财政资金分配,严格财政资金监管,提升财政资金绩效。严格查处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大力推进法治财政建设。严格按照预算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全面、真实、完整、及时地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交预算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
(四)深入推进财政信息公开。各级各部门应当及时建立健全公开事项保密审查机制,树立依法公开观念,增强主动公开意识,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确保公开内容全面、真实、完整。要严格依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履行公开职责、统一公开形式、落实公开内容、细化公开科目、遵守公开时限,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五)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严格实行债务余额限额管理,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限额管理的各项制度规定,控制政府性债务规模。要建立健全新增债券资金安排与风险程度挂钩机制,严禁违规担保和违规举债,切实防范债务风险。新增政府性债务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每年新增的政府性债务应当依法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并对偿还计划和偿还资金来源作出详细的说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