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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晋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各位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省检察院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力监督下,带领全省检察机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和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决议,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强化法律监督,深化司法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我们认真贯彻五大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立足职能服务发展、保障民生。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起诉传销、合同诈骗等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467人,着力营造法治化市场营商环境。依法惩治和监督侵害国有企业权益的违法犯罪,运用法治手段支持国企改革、保障国企做大做强。针对非公经济发展所需,省检察院制定“鄂检十条”,组织开展服务非公企业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向社会发布了10个典型案例。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对非公企业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犯罪1577人;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476人;监督纠正对企业内部“蛀虫”有案不立等问题173件。对涉嫌犯罪的企业负责人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防止“案件办了、企业垮了”。在工商联协助下,全省各级检察院共走访非公企业5300余家,襄阳、黄石、鄂州等地通过开展“法治企业行”活动、编发《民营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手册》、开通企业服务热线等方式,面对面了解司法需求,实打实提供法律服务。
保障脱贫攻坚战略实施。与省扶贫办联合开展集中整治和加强预防扶贫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查办涉农扶贫领域职务犯罪441人,提出检察建议219件。严惩基层啃食困难群众获得感的“蝇贪”,恩施州检察机关围绕龙凤镇全国综合扶贫改革试点开展专项预防,强化对扶贫资金“最后一公里”的监督。全省检察机关按照各级党委部署,深入197个贫困村开展对口帮扶,促进精准脱贫。
促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起诉破坏金融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847人。积极参与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高度重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办理,起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犯罪261人,依法办理华氏集团、湖北奥信等重大非法集资案件,在打击犯罪的同时,竭力挽回群众损失,降低社会稳定风险。
服务创新驱动发展。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起诉假冒注册商标等犯罪159人。与省审计厅共同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审计调查,在严惩相关诈骗、贪污、渎职犯罪的同时,慎重处理科技创新融资、科研经费管理分配和成果转化中的法律问题,切实保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收益。
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深入开展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土壤污染防治专项监督等活动,监督立案251件,起诉非法排污、盗伐林木等犯罪985人,促进解决影响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黄冈等地检察机关探索实行毁林犯罪“补植复绿”从轻处罚机制,促进生态修复。
二、依法履行批捕起诉等职责,服务平安湖北建设
我们高度重视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种风险挑战,着力打击犯罪、化解矛盾,共批捕刑事犯罪嫌疑人30403人,起诉46454人。
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把维护国家安全放在首位,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严惩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犯罪。坚决惩治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的犯罪,起诉故意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1869人,起诉涉枪涉爆涉毒犯罪5554人。深入开展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严惩网上诈骗、盗窃、赌博等犯罪,用法治撑起网络的蓝天。
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开展专项立案监督,省检察院对4件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全省检察机关共建议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146件,监督立案的李琦购销违法进口猪肉100余吨案被公安部列为部督案件。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70人,用实际行动回应群众关切,助力健康中国建设。
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妇女权益。开展打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专项活动,起诉相关犯罪262人。对230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认真监督考察,开展教育矫治,并协调相关部门帮助就学就业、促进回归社会。深入中小学校开展法治教育475次,配合推进校园欺凌专项治理,“大手拉小手”工作室被评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优秀团队。与妇联等部门联合开展《反家庭暴力法》宣传,严惩侵害妇女权益犯罪。
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创新。深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群众信访2.2万余件。积极参与信访积案“千案化解”专项行动,化解积案139件。健全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和矛盾化解制度,邀请律师接待群众1669人次。对64名实施暴力行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防止继续危害社会。强化社区矫正监督,纠正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1203人次。严惩非法行医、职业“医闹”、暴力伤医等犯罪,加强对医疗纠纷诉讼的监督,促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三、依法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我们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惩治预防两手抓,适应贪污贿赂犯罪定罪量刑标准变化,查办职务犯罪2421人,其中贪污贿赂犯罪1803人,渎职侵权犯罪618人。
完成重大专案办理任务。省检察院和宜昌等地检察机关经过三年努力,成功办结中央交办的重大专案,全面完成一系列案件的侦查、起诉等工作,受到中央、省委表彰,14个集体和44名个人荣立一等功。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依法办理河南省委原常委、洛阳市委原书记陈雪枫涉嫌职务犯罪案件。
突出办案重点。查办贪污、受贿、挪用公款20万元以上案件465件,其中300万元以上案件70件。查办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31件。查办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223人,其中厅局级以上32人。依法同步介入90起事故调查,对56名责任人立案侦查,促进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查办征地拆迁、医疗、社保、教育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358人,促进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办案力度与效果相统一,正确区分改革创新中的失误与失职渎职犯罪等界限,促进形成允许试错、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
深入开展国际国内追逃追赃。坚持境外境内一起追,追逃防逃两手硬,从国内追回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54人,从境外追回7人,其中脱逃达10年以上的13人。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对“百名红通人员”中我省检察机关立案的人员,成立专班紧追不放,促使郭廖武、蒋谦回国投案,有力震慑了腐败分子。在积极追逃的同时,通过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等方式,依法追缴赃款赃物。
积极预防职务犯罪。结合办案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2604次,提出预防检察建议1756件,推动相关单位建立健全制度800余项。强化商业贿赂预防,向社会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18.7万余次,促进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深入全省100个重点工程项目开展专项预防,积极做好地方换届选举和灾后重建中的预防工作。积极运用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预防宣传,在公交、高铁、车站、政务中心、大型商圈等场所滚动播放廉政公益广告和微电影,孝感检察机关运用“法律大篷车”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等活动,使廉洁理念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方式深入人心。
四、强化检察监督,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我们着力强化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保障刑法准确适用。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立案1107件;追加逮捕1830人,追加起诉1113人。健全检察环节防冤纠错机制,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侦查机关撤案519件;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决定不批捕3600人、不起诉334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467件,省检察院支持抗诉的喻少林故意杀人案,经省法院再审由无罪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勇于自我纠错,依法纠正或改变8件检察机关原处理决定;办理国家赔偿案件89件,支付赔偿金345万元。
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加强侦查活动监督,积极推进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改革试点,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违法情形1759件。监督纠正刑事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形670件。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2092名犯罪嫌疑人建议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防止不必要的羁押。对阻碍律师正当执业的违法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监督纠正意见411件。
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支持下,拓展“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功能和数据库,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782件。针对恶意欠薪问题,建议移送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156件,荆州检察机关连续三年对这一问题开展专项监督,有力维护了劳动者权益和社会稳定。
维护刑罚执行严肃性。加强刑罚变更执行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1399人。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和财产刑执行专项检察,监督有关机关对271名罪犯收监执行,对财产刑执行不当提出监督意见914件。监督纠正监管活动中的违法情形3440件。查办刑事执行领域职务犯罪25人,对蔡甸监狱服刑人员脱逃案2名责任人立案侦查。
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审查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3669件。对认为确有错误的裁判、调解提出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187件,对不服法院正确裁判的申诉人认真做好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监督纠正审判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情形1500件,与省法院联合推进执行案款集中清理,促进执行规范化建设。对51件虚假民事诉讼案件提出监督意见,净化司法环境。
五、深化司法改革,提高检察机关司法公信力
我们认真落实中央、省委部署,统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其他检察改革任务,着力以改革促公正、增活力、提公信。
推进以司法责任制为核心的司法体制改革。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要求,省检察院制定10余项配套制度,通过专项督查等方式强力推动司法责任制落实。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全省3729名员额内检察官、4827名检察辅助人员、1424名司法行政人员全部分类定岗到位,新招录1113名雇员制辅助人员,将85%的人力资源配置到办案一线。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精简审批层级,授予检察官更多办案决定权,加强监督制约,案件全部网上运行,办案质量和效率有效提升。推进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和检察人员职业保障改革,建立业绩考评制度,促进检察人员积极依法履职、公正规范办案。
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在各级党委政府支持下,积极稳妥开展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对293件公益诉讼案件启动诉前程序,督促相关行政机关或组织履行职责;对经建议仍不履行职责,或没有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55件案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通过试点,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保护等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促进了依法行政,维护了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咸宁市通山县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县环保局关停17家环保不达标的石材厂,解决了周边12个村的环境污染问题。省检察院指导的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成为全国样板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试点检察院现场观摩学习。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贯彻证据裁判要求,依法介入重大刑事案件侦查,引导收集和完善证据;注重听取律师意见,对关键性定案证据全面调查核实,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注重提高公诉人当庭询问讯问、示证质证、辩论说理能力,确保庭审实质化。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武汉市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2014年8月以来按速裁程序办理案件6000余件,司法效率明显提升。
六、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加强过硬检察队伍建设
我们按照“五个过硬”的总要求,坚持从严治检不放松,内强素质、外树形象、强基固本,省检察院3次在全国检察系统交流队伍建设经验,全省检察机关有108个集体和128名个人受到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等省级以上表彰。
加强检察机关党的建设。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扎实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广泛开展争创“红旗党支部”等活动,把临时党支部建到办案一线,切实以党建带队建促工作。坚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深入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项活动,切实加强系统内巡视,省检察院对3个市级院进行了政治巡视。以零容忍态度查处违纪违法检察人员15人,防止“灯下黑”。
加强业务能力建设。构建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机制,培训检察人员7000余人次。坚持“仗怎么打兵就怎么练”,组织民事行政检察、侦查监督、案件管理等业务竞赛,6名干警被评为全国检察业务能手,全国、全省检察业务专家达到96名。随州、汉江等检察机关通过举办道德讲堂、检察夜校、案例辩论赛等措施,促进提升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
加强司法规范化建设。认真执行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省检察院对22个检察院办案区开展了专项巡查。依托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加强办案全流程监控,对4.1万余件案件开展质量评查,防止和纠正司法不规范问题。加强受理接待中心、律师会见室等设施建设,积极推行电子卷宗、网上预约和信息查询等服务,为律师和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
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针对一些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进人留人难等问题,以司法改革为契机,在人员编制、经费保障等方面加大向基层倾斜力度。荆门、神农架等地加强社区检察服务站、乡镇派驻检察室建设,使检察工作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对接全省政法信息化建设“1234”工程,推进检察科技信息综合工程建设,与有关部门建立涵盖50余种门类信息的侦查信息共享平台,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现代科技提升办案能力。全省有8个检察院被评为全国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年来,我们不断强化接受监督意识,始终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之下。去年省“两会”之后,省检察院对代表委员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跟踪督办落实情况,35件具体建议、提案和反映事项均按时办结回复。向省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上半年检察工作和规范司法行为情况,并认真落实审议意见。邀请110名省人大代表视察省检察院,协助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24名湖北团、山西团全国人大代表交叉视察检察工作。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代表委员的经常性联系,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走访联络解放军团全国人大代表获好评。制定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细则,按规定将474件案件纳入监督程序,央视《新闻联播》对相关做法进行了报道。继续运用新媒体加强检察宣传、深化检务公开,突出抓好案件信息公开,发布重要案件信息4600余条,公开法律文书3.4万余份,让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
各位代表,全省检察工作的发展进步,是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政协以及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帮助的结果。在此,我代表省人民检察院表示衷心的感谢和诚挚的敬意!
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检察工作仍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还需加强,一些地方刑事执行、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相对薄弱,有的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不高。二是随着司法责任制、人员分类管理等改革深入推进,有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健全,一些检察人员在思想观念、工作模式等方面还不够适应。三是有的检察人员素质能力跟不上形势发展变化,队伍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升。四是司法办案科技含量不够,检察信息化建设需要加快推进。五是有的检察人员作风不实,个别人员违纪违法,从严治检还需加强。对这些问题,我们将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各位代表,2017年,全省检察机关将深入贯彻中央、省委、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牢固树立“四个意识”,继续坚持以依法履职尽责、服务保障大局为主线,扎扎实实做好各项检察工作,努力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保驾护航。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保障省委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措施落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切实监督纠正侵害企业产权的错案冤案。依法保障创新创业者权益,促进“新经济十六条”落实。继续围绕脱贫攻坚开展专项工作,严惩破坏生态环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违法犯罪,增强人民群众幸福感。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责。围绕平安湖北建设,加强批捕、起诉等工作,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网络安全等犯罪,立足职能防控风险,为党的十九大和省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坚决拥护中央关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部署,配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不动摇,确保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平稳健康发展。加大对立案、侦查、审判、执行各环节司法活动的监督力度,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维护司法公正,促进法治湖北建设。
(三)坚持深化司法改革。紧紧抓住司法责任制改革这个“牛鼻子”,进一步健全配套制度机制,确保司法体制改革落地生根。加大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力度,确保试点任务顺利完成。继续统筹抓好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任务落实,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
(四)切实加强队伍建设。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部署,持续加强思想政治和纪律作风建设,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坚持以专业化职业化为方向,着力提高新形势下的履职能力。牢固树立抓基层打基础的鲜明导向,全面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抓住机遇加快信息化步伐,为检察事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全省检察机关将在省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正确领导下,更加自觉地接受各级人大、政协和社会各界监督,认真执行本次大会决议,务实重行,开拓创新,奋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附件1
有关用语说明
〔1〕“鄂检十条”(见报告第2页第3行)。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要求,省检察院结合湖北实际,针对非公企业发展所需,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十条措施》,简称“鄂检十条”。主要内容为:更加注重平等保护、更加注重依法保护非公企业创新创业权益、更加注重为非公企业发展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环境、更加注重惩治危害非公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更加注重对侵害非公企业权益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涉及非公企业的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更加注重对非公企业的法治宣传教育和犯罪预防、更加注重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更加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更加注重与非公企业的沟通交流。文件出台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委领导同志多次批示给予充分肯定,检察日报、湖北日报、湖北卫视等媒体作了相关报道。
〔2〕华氏集团非法集资案(见报告第3页第1行)。2011年10月至2015年11月,中国华氏(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违规销售武汉香港路中华城地产、自行设计发起私募基金产品违规销售、p2p网贷等三种方式,以承诺给付客户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人民币45亿余元,涉及投资人2万余人。武汉市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后,武汉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18名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及时介入侦查、引导取证。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3〕湖北奥信集团非法集资案(见报告第3页第1行)。2014年至2015年7月,湖北奥信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发行“华夏恒盈”“华夏创新”等私募基金形式非法吸收公众资金17亿余元。武汉市公安机关对该案依法立案侦查后,武汉市检察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经认真审查起诉,目前已对该案15名被告人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审理中。
〔4〕李琦购销违法进口猪肉案(见报告第4页第3行)。2015年1月16日,应城市食药监局从该市茂源冷库查扣了一批违法进口肉制品。应城市检察院获悉后查明,2014年10月至2015年1月,李琦多次从广东购进无中文标签、无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冷冻猪肉制品110余吨,并销往武汉、丹江口等地,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建议食药监局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部和省公安厅先后对该案督办。目前,李琦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交付执行。
〔5〕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4页第8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给予6至12个月的考验期,根据考验情况,分别作出两种处理:一是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二是不起诉。
〔6〕“大手拉小手”工作室(见报告第4页第11行)。2008年1月,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为进一步探索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工作,开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青少年法治教育工作的新途径,从各部门挑选15名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对青少年充满爱心的女性干警,成立了郭艳萍“大手拉小手”工作室,专门负责青少年犯罪案件的办理、青少年犯罪预防、维权帮教等工作。工作室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重点帮教的60余名涉罪未成年人,全部顺利回归社会,无一重新犯罪。去年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30年之际,最高人民检察院将该工作室作为全国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五个优秀团队之一向社会宣传。
〔7〕信访积案“千案化解”专项行动(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8行)。2016年初,省委政法委部署在全省政法机关开展涉法涉诉信访积案化解专项行动,集中清理1000件左右涉法涉诉信访积案,由党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协调督办,政法机关具体负责,引入律师、法学专家、心理咨询专家、基层调解力量、行业专家等第三方参与,基层党委政府及社会组织配合教育帮扶,通过集中评查、集体研究、集中化解,维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促进息诉罢访。按照省委政法委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共清理出147件涉检信访积案,已化解139件,化解率为94.6%。
〔8〕郭廖武案、蒋谦案(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1行)。武汉钢铁集团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郭廖武在任职期间涉嫌受贿223万元,于2010年潜逃至澳大利亚,同年8月26日大冶市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武汉市城市排水发展有限公司拆迁协调部原部长蒋谦涉嫌套取拆迁补偿款1400余万元,于2011年潜逃至加拿大,同年12月31日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对其立案侦查。2015年4月,中央纪委、监察部将郭廖武、蒋谦列入100名重点追捕的犯罪嫌疑人名单,由国际刑警组织发布红色通缉令,在全球范围内追捕。湖北检察机关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统一指挥下,分别成立工作专班,加大追逃力度,促使郭廖武、蒋谦先后于2016年7月和9月回国投案自首。
〔9〕喻少林故意杀人案(见报告第6页倒数第2行)。2008年12月12日,喻少林猥亵、杀害了同村两名儿童。在经历两级法院四次审理后,喻少林被判处死刑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5年12月2日,武汉市中级法院以证据不足宣告喻少林无罪,武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省检察院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最终省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改判喻少林有罪,基于其精神发育迟滞,辨认、控制行为能力弱于常人,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10〕蔡甸监狱服刑人员脱逃案(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5行)。2016年9月24日,蔡甸监狱服刑人员雷军在武汉市汉阳医院住院治疗时脱逃。事件发生后,检察机关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以涉嫌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依法对蔡甸监狱两名责任人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侦查终结并移送审查起诉。
〔11〕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7行)。指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试点方案,湖北作为13个试点省份之一,从2015年7月起在全省9个地区开始试点,对直接侵害公共利益的民事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怠于履职导致国家和公共利益受损的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污染和食品药品安全领域,行政公益诉讼的试点范围为环境与资源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国有资产保护领域。为节约司法资源,督促行政机关自我纠错,《试点方案》还规定了公益诉讼的诉前程序,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
〔12〕通山县检察院督促县环保局履行职责案(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1行)。通山县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通山县环保局对通山县某石材工业园区多家石材生产企业监管不力,导致石材厂生产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入洪港河中,致使该河流水体大面积污染。2016年4月5日,通山县检察院启动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向通山县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积极履行环境监管职责。通山县环保局连夜召开环境监察工作会议,研究整改措施。4月7日,通山县环保局责令该工业园各企业严格按照要求停止生产,同时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进度,在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验收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由于措施得力,该园区多年久拖不决的违法排污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园区内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在一个月后建成并投入试运行,被停产企业亦恢复正常生产,生产过程中排放的工业废水经检测均达到排放要求,洪港河从昔日的“牛奶河”重新变回了“清水河”,有效解决了周边12个村的污染问题。
〔13〕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诉区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见报告第9页第2行)。2015年5月,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郧阳区林业局对在生态公益林地开采石料的吴某等人作出罚款和责令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后,未采取措施督促行政处罚得到执行,被毁林地未被修复。2015年12月,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向区林业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区林业局收到检察建议后未按要求整改落实。2016年2月,郧阳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责令区林业局继续履行对被毁林地生态修复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庭审中,当地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旁听。省林业厅向全省林业系统下文,要求重视检察机关的监督,把林业执法规范化要求落到实处。该案是全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探索出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模式。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全国试点省份现场观摩庭审,并在全国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安排半天时间推广湖北经验,组织观看该案庭审实录。
〔14〕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9页第5行)。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2016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2016年9月,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的意见》,提出26项具体改革任务及责任分工,并选取武汉市及江汉区、武昌区和黄石市开展试点。
〔15〕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见报告第9页第10行)。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为两年,主要内容是对纳入试点范围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轻微刑事案件,进一步简化相关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
〔16〕“五个过硬”(见报告第9页倒数第10行)。指习近平总书记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
〔17〕职务犯罪侦查“八项禁令”(见报告第10页第8行)。指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必须严格执行的八项禁令:(1)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2)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3)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4)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5)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6)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7)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8)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
〔18〕全省政法信息化建设“1234”工程(见报告第10页倒数第5行)。指省委政法委牵头组织实施的全省政法机关信息化建设工程。主要内容为:力争用二至三年的时间,加快建成“一张大网、两大平台、三大中心、四大体系”。“一张大网”指政法综合信息网;“两大平台”包括维稳情报信息平台和应急指挥平台;“三大中心”包括“政法云”大数据中心、政法舆情监测中心和网格化服务管理中心;“四大体系”包括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支撑体系、政法业务支撑体系、政法为民服务支撑体系、安全运维支撑体系。
〔19〕“新经济十六条”(见报告第12页倒数第10行)。指2016年12月初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快发展新经济的若干意见》,旨在贯彻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发展以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为核心的产业经济。
〔20〕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见报告第13页第5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部署的一项改革任务。2016年7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6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武汉等18个城市开展这项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附件2
湖北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发展典型案例
案例一 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查办一起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的受贿案为小企业“融资难”清障
某国有银行支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原经理袁某,利用贷款业务审核权对多家中小型非公企业“吃拿卡要”,索取、收受贿赂78.6万元。经武汉市青山区检察院依法查处并提起公诉,2016年12月15日,袁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检察机关还结合办案延伸职能,针对银行管理漏洞提出5条检察建议,推动规范制度、加强管理。通过办理本案,有利于净化非公企业融资环境,降低非公企业隐性经营成本,促进构建“亲”“清”的新型政商关系。
案例二 钟祥市检察院依法引导侦查、批捕、起诉一起合同诈骗案保障非公小微企业财产安全
犯罪嫌疑人侯某、陈某以预先少付或不付货款的方式,从5家建筑模板生产企业骗走价值230万余元的货物。由于二人每次骗取模板均签订合同并出具欠条,导致在认定其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方面存在争议,钟祥市检察院积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建议从“模板销售价低于购买价,货款全部挥霍,客观上无支付能力,且二人曾多次犯罪,无正当职业”等方面收集证据,从而锁定了其主观犯罪故意。二人均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依法批捕并起诉,最终分别获刑七年和四年六个月。本案中,受害企业均是小微非公企业,在经济下行压力下本就经营困难,被骗大量货物更是雪上加霜,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批捕起诉职能,打击侵犯小微企业权益的犯罪,并积极规劝犯罪嫌疑人退赃,为企业挽回了部分损失,支持了小微企业的发展。
案例三 汉川市检察院依法监督立案一起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案保护驰名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取得宝洁(中国)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生产、销售假冒“飘柔”“海飞丝”等品牌的日化用品,被工商部门查获。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这一线索并核实证据后,认为张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建议工商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公安机关受理后未予立案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后,检察机关跟踪监督,引导侦查,并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2016年11月3日,张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本案中,检察机关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加大对侵犯驰名商标等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的监督,维护了企业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非公企业创新发展的良好法治环境。
案例四 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严格把握逮捕适用条件依法对三名非公企业人员不批准逮捕
2015年8月以来,袁某、兰某、张某、史某通过许诺高额利息,向公众非法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用于生产经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对袁某取保候审,对兰某、张某、史某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袁某等四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考虑其吸纳的资金均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目前大部分涉案款项均已退还被害人,剩余资金也能足额退还,社会危害性较小,且四人主动配合侦查取证,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采取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兰某、张某、史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慎用逮捕强制措施,既不放纵犯罪,又避免了因经营骨干被羁押而对资产近10亿元、职工1500人的涉案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体现了严格司法不忘大局、办案考虑发展的要求。
案例五 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注重改进办案方式方法保障涉案企业正常运转
2016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检察院在办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涉嫌单位行贿一案中,在严格依法办案的前提下,改进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地保障企业正常运转。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该公司在湖北有两个生产基地、解决就业1300余人,90%的销售和施工业务分布在境外,朱某某是境外项目唯一负责人,且刚刚承接了伊拉克某电站项目等情况,在初查阶段就全面评估办案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及风险;侦查人员接触朱某某时全部着便装,乘坐地方牌照车辆,劝其主动配合调查,允许其安排好工作交接,带离、搜查、取证中不扩大知晓面,尽量维护企业声誉;为减少企业诉累,聘请10余名审计人员夜以继日,5天内完成标的数千万元的账目审计工作,并将账目及时发还企业;朱某某主动交代犯罪事实后,在不影响诉讼顺利进行的情况下,依法决定对朱某某取保候审,真正做到了“办案静悄悄,服务细无声”。
案例六 宜城市检察院正确把握法律界限依法对某企业欠薪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4年2月以来,湖北某磷制品公司因生产经营困难,拖欠60余名工人工资共计20余万元,公安机关以其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公司负责人郑某某移送审查起诉。宜城市检察院深入调查核实企业经营状况和欠薪原因,协助政府与工人沟通化解矛盾,积极对郑某某进行法治宣传教育,促使郑某某认识到欠薪行为的违法性,主动卖房卖车支付了全部欠薪,取得了工人谅解。检察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为企业恢复生产创造有利条件。目前该企业恢复正常生产,实现扭亏转盈。本案中,检察机关准确把握非公企业“恶意欠薪”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欠薪”的法律界限,通过办案既维护了职工合法权益,又最大限度地保障了企业发展。
案例七 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对某单位行贿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某汽配公司负责人王某为了给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当地相关部门负责人行贿20余万元。荆州市沙市区检察院以涉嫌单位行贿罪对王某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产品占国内自主品牌市场份额70%左右,年产值近2亿元,职工400余人,每年上交利税近千万元,且正在与美国某公司洽谈重大合作项目,发展前景可观。考虑到该案犯罪数额刚过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王某主观恶性小,认罪悔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较小,检察机关依法对王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加强法治教育。目前,该企业合作项目洽谈成功,预计产值将达到3.7亿元。本案中,检察机关妥善处理严格依法办案与护航企业发展的关系,避免了“案件办了、企业垮了”的局面。
案例八 孝昌县检察院开展民事诉前财产保全监督平等保护外地非公企业
2016年3月,湖北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将山西某煤炭公司起诉至法院,并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将此前背书给该煤炭公司的一张3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等款物予以冻结,得到法院支持。该汇票经多次背书,已转让给山西某建材公司,该建材公司到银行提示付款遭拒后,向法院申请复议被驳回,遂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孝昌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善意持票人的合法权利应受保护,法院冻结该汇票的裁定错误,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建材公司顺利兑付了汇票款项。本案体现了检察机关“平等保护、依法保护”的理念,不仅对公有企业和非公企业一视同仁,也对本地企业和外地企业一视同仁,在保护好“家门口”的企业的同时,也为“远方的客人”提供平等司法保护。
案例九 石首市检察院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助推某养殖企业转型发展
2016年3月,石首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环保局对湖北某农牧公司经营的种猪厂排污监管不力,造成饮用水源地的湖泊水体污染,遂依法向环保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职。在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后,石首市检察院深入该农牧公司开展法律服务,宣讲环保法律和政策,并联系有关单位提供技术帮助,促使该公司下决心转型升级、积极治污。该公司投资三千万元引进国外先进流水线,新建现代化的生态养鸡场,不仅环保达标,而且经济效益更好。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司法办案与促进企业转型发展相结合,一方面加大力度“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一方面下功夫“促”污染企业转型发展,实现了保护环境、保障发展、服务企业“一案三赢”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 宜都市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促进行业治理为茶企转型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宜都市两家茶叶加工企业因生产需要,多次收购他人滥伐的林木83吨,折合活立木蓄积110立方米,被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移送审查起诉。宜都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两家涉案茶企在主观上是否明知收购的林木属于滥伐的林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检察机关进一步延伸职能,针对调查走访中发现的上级下达给该乡的采伐指标远低于茶叶加工生产需要等问题,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建议统筹安排全市林木采伐指标,促使有关部门着手实施茶叶加工企业以电代柴、升级茶叶加工工艺等措施,促进了茶企行业治理,较好地体现了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