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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7-01-18 00:53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静

各位代表:

现在,我向大会报告法院工作,请予审议,并请省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同志提出意见。

2016年,全省法院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在省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政协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心、指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全年受理各类案件615616件,审、执结534663件,同比上升17.2%和23.2%;省法院受理各类案件9295件,审、执结8579件,同比上升16.8%和16.6%。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平安湖北建设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第一责任,努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一)依法惩治刑事犯罪。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559件,审结43412件,判处罪犯40800人。严惩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等犯罪,坚决捍卫国家政治安全。加大对危害公共安全、严重暴力、黑恶势力以及毒品等犯罪的打击力度,依法惩处一批生产销售假药、“掺毒牛肉”“回收食用油”“走私冷冻肉”等犯罪,集中打击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侵害公民信息安全等犯罪,增强社会安全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财产权益。依法惩治腐败,审结贪污贿赂等案件1685件,完成指定管辖的100多起专案审判任务,受到中央政法委、省委的表彰。加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正确把握罪与非罪界限,对构不成犯罪的依法宣告无罪。

(二)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376463件,审结323120件,标的额5309.4亿元。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案件,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维护健康和谐的家庭邻里关系。在全省三级法院设立调解窗口,与有关部门共建劳动争议、交通事故、保险理赔等联合调处机制,深化人民调解、行业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衔接联动,随州、天门、潜江等法院在部分村居社区设立法官工作室、联系点,尽可能把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在去年召开的“中国-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上,我省法院就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交流。建立律师参与接访、信访公开听证等制度,接待来信来访24631人次,化解信访老案400多起,进京访、进京非正常访同比下降15.9%和76.1%,连续三年实现“双下降”。

(三)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立足“教育、感化、挽救”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襄阳等法院少年审判庭被命名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严把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适用标准,开展专项清查,对343名罪犯予以重新收监。针对办案中发现的征地拆迁、校园欺凌、电信诈骗等问题,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与电视台、报社合办“以案说法”等栏目,通过“送法五进”、宪法日宣传、法院开放日、新闻发布会、“一网两微”、手机报等方式,发布工作动态,加强法治宣传。推广孝感法院“兵役法庭”等涉军维权经验,涉军维权合议庭在基层法院覆盖率达70%,依法保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

二、牢固树立大局意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坚持把服务大局作为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围绕中心工作,增强司法服务实效。

(一)着力保障经济发展。落实中央关于依法保护产权的要求,出台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加强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司法应对,针对融资借贷、房地产开发等案件中暴露出的问题研究对策,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尽量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制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20条意见,按照“尽可能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稳妥审理破产重整案件,对“僵尸企业”的处理,严格界定标准,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被评为全国法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十大典型案例。加强海事海商、涉港澳台、涉外案件审判,武汉海事法院审理涉长江流域七省市海商事案件5203件,打造长江流域审判支点。

(二)推动创新绿色发展。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主导作用,审结“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lv”商标侵权等一批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太太乐”“南街村”注册商标侵权案入选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成立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探索构建跨区划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新机制。发布《全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引导社会公众尊重、保护自主创新。围绕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和共抓长江大保护战略,出台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在全省法院成立128个环保审判庭和合议庭,宜昌、十堰等法院探索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模式,武汉海事法院被确定为“全国环境资源司法实践基地”。全省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诉讼案件1195件,严惩滥伐盗伐、污染水源、毁坏耕地等破坏环境资源的行为,公开审理了全省首例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强化司法手段,保护绿水青山。

(三)加强行政司法审查。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2703件,增幅达24.2%,为历年最高。为妥善化解纠纷,全省法院坚持促进依法行政与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并重,对征地拆迁、房屋登记等敏感性案件,严把法律标准,加大协调力度,推动纠纷实质性解决,既保障重大行政决策落实,又维护相对人的合理诉求。黄冈、荆门及武汉铁路法院探索跨区划审理行政案件,深化行政案件集中管辖改革。全省法院发布行政审判白皮书,推动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高度重视行政应诉工作,比例大幅提升,体现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和担当。

三、认真践行为民宗旨,回应群众司法需求

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各项司法为民要求。

(一)强化民生保障措施。推动立案登记制改革,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对符合条件的,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全省法院当场登记立案率达95%以上。对追索赡养费、抚养费等涉及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案件,努力做到快审、快结、先予执行。开展为农民工“讨薪”专项行动,追回拖欠工资1.7亿元,对98名恶意欠薪者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在全省法院设立司法救助委员会,统一救助标准,为5448名困难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3706.4万元,发放司法救助款4667.3万元。

(二)推动解决执行难题。省委对“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高度重视,纳入全省法治建设考核。省人大常委会专门作出《决定》,要求进一步加强执行工作。全省法院综合施策,强力推动,受理执行案件145178件,执结123322件,同比上升29.5%和38.5%。在全国法院率先启用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系统,建成集“统一管理、信息共享、现场调度”为一体的执行指挥中心,争取金融、不动产管理等部门支持,开通对被执行人存款等信息的网上查控功能,提高执行效率。推行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标的额38.7亿元,拍卖过程全程公开,防止“暗箱操作”。开展执行专项行动,在全省发布限期履行公告,集中清理涉民生、金融等案件,武汉、宜昌、汉江、仙桃等法院开展“围猎老赖”“执行会战”等活动,形成有效震慑。全省法院统一开展执行案款专项清理活动,重点查究执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对8名违规执行人员给予处分,进一步规范执行行为。加大信用惩戒力度,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2万人次,在高消费、出入境、融资信贷等方面给予限制,对拒不履行义务的2907名被执行人予以司法拘留或追究刑事责任,19780名失信被执行人迫于压力履行义务。武汉等法院被评为“全国基本解决执行难示范法院”。

(三)拓展司法便民方式。全省法院新建、改建诉讼服务大厅6万多平米,配备电子查询机,开通12368诉讼服务热线,延伸诉讼服务,将法庭搬到社区乡村,选派法官驻点办案,就地化解矛盾,方便群众诉讼。恩施、荆州、神农架林区等法院形成了“车载法庭”“田埂法庭”“旅游速裁法庭”等巡回审判模式。全省法院借助信息技术,强化诉讼服务网建设,开通网上立案、远程开庭、视频接访等功能,努力提升服务水平。

四、深化体制机制创新,促进公正高效司法

坚持把改革作为破解发展难题、规范权力运行、促进公正司法的根本出路。

(一)全面完成中央司法体制改革试点。遴选首批入额法官4911名,法官的年龄结构、学历层次得到优化,建立起以法官为主,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的审判团队。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出台法官办案责任、审判业绩评价等规定,将办案质效作为法官评先评优、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强化院、庭长办案职责,院、庭长办案数占结案总数的64.7%。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审判权力运行的新特点,推动审判管理从微观的个案审批、文书签发,向宏观的类案指导、质效监管转变。健全法官联席会议、问题案件清单以及合议庭、审委会研究案件规则等制度,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制约。配合有关部门,完成省以下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全国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推进会在武汉召开,推广湖北等法院改革试点经验。

(二)配套推进其他司法改革。开展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黄石等试点法院推动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推进庭审实质化。扩大量刑规范化改革试点,在全国法院率先将危险驾驶、集资诈骗等八个罪名纳入改革试点,促进量刑均衡。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审结相关案件6935件,无一发回重审和信访投诉,85%的案件在10天内结案,办案周期大幅缩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实行“繁案精审、简案快审”,一审案件简易程序适用率达64.9%。咸宁、鄂州等法院开展内设机构改革试点,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工作效能。

(三)以信息化创新管理方式。把信息化建设作为实现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制定湖北法院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统筹推进审判执行、诉讼服务、政务管理等项目建设。推行网上办案,开发应用法律查询、类案对比、文书纠错等智能辅助系统,创新法官办案方式。建成联通全省三级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司法数据库,实现案件信息集中管理、实时自动生成,通过数据分析和流程管理,及时发现纠正审判质量效率问题。依托湖北法院诉讼服务网,发布各类信息3024210件,公开裁判文书886134份,直播庭审10770次,推动阳光司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倒逼法官提高办案质效。

五、从严管理法院队伍,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坚持以“五个过硬”为标准,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不断提高法院队伍整体素质。

(一)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法院党的建设。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深化“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习党章党规党纪,牢固树立“四个意识”,不断增强“四个自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省委权威。把抓好巡视问题整改作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的重要契机,强化措施,逐项整改。按照“五个表率”要求,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机关党的建设,落实民主集中制、“三会一课”等制度,通过班子成员讲党课、支部书记培训班、创建“红旗党支部”、评选“身边好党员”等活动,增强党建工作的实效性。省法院被评为“省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宪法宣誓、法官大讲堂等活动,引导法官坚守法治信仰,严格依法办案。

(二)加强纪律作风和反腐倡廉建设。认真学习《准则》《条例》,组织参观廉政教育基地、观看廉政警示片、上廉政党课,针对法院系统严重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以案为戒、正风肃纪”专项教育,深刻吸取教训,增强警醒意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按照“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开展提醒诫勉谈话。专项整治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六条意见的突出问题,完善财务管理、公务接待、公车使用等制度。对省法院机关及102个中、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进行明查暗访,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查处违法违纪干警78人,给予党政纪处分71人,移送司法机关7人。

(三)加强司法能力和基层基础建设。针对司法责任制改革对法官办案能力提出的新要求,着力抓好业务培训,举办刑事、民事等专业培训班,培训法官2534人次。开展岗位练兵、老法官“传帮带”、庭审观摩、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办案能力。落实全省法院《人民法庭建设三年规划》,新建、改建审判庭和人民法庭73个,提升“两庭”建设规范化水平。落实司法改革对职业保障的政策规定,提高基层法官的职业待遇,激励干警扎根基层、干事创业。

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主动接受人大及各界监督

全省法院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推动工作发展的根本保证,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落实向党委报告工作制度,重要工作、重大案件及时报告,依靠党的领导保持法院工作的正确方向,解决法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去年,全省三级法院党组分别向同级党委常委会汇报工作,对党委常委会的决议认真研究贯彻意见,确保落实到位。省委及各级党委的坚强领导,为法院工作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证。

全省法院始终坚持把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作为回应群众期待、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举措,认真落实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大工作和建设的决定》,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日常联络沟通,及时通报工作情况,邀请代表、委员视察法院、旁听庭审、参加会议1855人次,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先后组织230多名全国、省人大代表视察湖北法院。认真办理代表、委员意见建议。去年省“两会”之后,省法院对省人大、省政协交办的12件建议提案,及时研究,限期办结,逐一回复。对代表、委员在讨论中提出的149条意见建议进行汇总梳理,作为改进工作的重要依据,明确责任,推动落实。如,针对服务保障大局的建议,出台服务经济发展的三个实施意见;针对严惩虚假诉讼的建议,制定指导意见,加大审查力度;针对加强巡回审判的建议,省法院统一购置巡回审判车,配备人民法庭使用。通过办理意见建议,有效推动了法院工作开展。不断创新接受监督方式,省人大在全国率先开通司法监督平台,省法院全面对接,将庭审活动传输上网,实时、实况接受监督。认真办理检察建议和抗诉案件,自觉接受检察监督,共同维护司法公正。

过去的一年,案件数量大幅上升,司法改革全面铺开。面对新的挑战和要求,全省法院干警攻坚克难、认真履职,有34个集体和92名个人获得全国优秀法院、优秀法官等荣誉称号,司法体制改革、职务犯罪审判、量刑规范化、执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走在全国法院前列。各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能力、加强职业保障等工作积极建言献策,提出了许多建设性意见建议,让我们真切感受到代表、委员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信任,对推动法治湖北建设的期待与厚望。在此,我代表全省法院表示衷心感谢和崇高敬意!

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全省法院工作还存在着许多不足和差距,主要表现在:服务大局的理念举措、公正司法的能力水平与发展要求还不适应,一些案件办案质量效率不高、效果不好、执行不力,审判监督管理的力度需进一步加大;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高标准严要求还不到位,法院机关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存在薄弱环节,干警违法违纪问题仍有发生,损害了司法公信,从严治警力度还需进一步加大;对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缺乏深入系统研究,应对措施不够有力,“案多人少”、招不进人、留不住人等问题在基层仍然比较突出;涉诉信访总量居高不下,一些矛盾纠纷化解难度加大,极端事件有增长趋势,等等。对这些问题和困难,我们一定强化责任担当,努力推动解决。

2017年,全省法院将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围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全面落实省党代会要求,进一步发挥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职能作用。

一是全力贯彻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按照“五个表率”要求,抓班子带队伍,加强机关党的建设。坚持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健全完善廉政机制建设,坚决整治司法腐败,促进公正廉洁司法,努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法院队伍。

二是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牢固树立风险防控意识,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以及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各种严重暴力、黑恶势力、侵财等犯罪,维护国家政治安全,推进平安湖北建设。依法惩治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等犯罪,促进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完善刑事审判工作机制,加强司法人权保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发挥司法调解功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三是全力保障经济发展。注重运用司法手段,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防风险。妥善审理企业破产重组案件,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保障。落实产权保护的政策要求,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为企业发展优化法治环境。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突出生态优先和绿色发展,严厉制裁各种破坏生态环境行为。加强行政审判工作,促进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四是全力落实司法为民要求。依法审理涉及教育、就业、劳动、医疗等案件,保障民生权益。加大司法救助力度,确保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依托诉讼服务大厅、网络、热线“三位一体”平台,完善便民措施,减轻群众诉累。落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执行工作的决定,深化网络查控系统建设,发挥信用惩戒机制作用,推动解决“执行难”。加快实施信息化建设“十三五”规划,以信息化促进司法便民、公开、公正。

五是全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深化司法责任制改革,完善人员分类管理、审判权力运行、法官业绩评价、司法监督制约四项机制,既还权于法官、合议庭,又探索强化审判管理的新方式,做到放权不放任。统筹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刑事速裁、行政案件集中管辖等改革,激发内部活力,规范权力运行。

各位代表,新的一年,全省法院将在省委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以更加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务实担当,忠诚履职,为湖北率先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附件1

相关用语说明 

〔1〕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见报告第2页倒数第5行):2016年,全省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以律师为主体的第三方参与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常态化。主要做法:一是坚持以建章立制为抓手,先后制定《推进律师参与涉诉信访矛盾化解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参与涉诉信访化解作出规定。二是以判后答疑窗口、专家咨询窗口、信访疑难案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两窗一委”为载体,联合司法厅选派20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律素养高的职业律师来信访大厅轮流坐班,为信访群众开展法律咨询、答疑解惑和释法明理工作。三是以“千案化解”专项行动为契机,选任25名资深律师为省法院“千案化解”专项行动法律顾问团成员,成立由律师和若干辅助人员组成的律师工作专班,化解了一批老案、难案、积案。

〔2〕送法“五进”活动(见报告第3页第5行):指全省法院立足审判职能,开展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活动,通过以案说法、法律咨询等形式,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3〕“一网两微”(见报告第3页第6行):指全省法院官方门户网站以及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4〕“兵役法庭”(见报告第3页第7行):是指安陆市人民法院专门的涉军维权法庭,其主要职责是:承办涉及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案件;协助人武部在驻地部队开展国防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法律咨询;开展军人军属走访活动,建立工作档案,帮扶特殊军属家庭;加强与部队、军人军属的沟通联系,听取工作意见建议。“兵役法庭”工作经验多次在涉军维权工作会议上作典型发言,先后多次被评为全国、全省维护国防利益和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先进单位,是湖北法院涉军司法维权工作的特色“品牌”。

〔5〕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9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关于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省法院于2016年4月5日,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共12条,从树立平等保护理念、依法审理各类案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构建司法服务机制四个方面提出明确要求。

〔6〕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20条意见(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4行):为充分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推进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用法治方式助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省法院按照中央、省委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于2016年11月22日出台《关于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依法处置“僵尸企业”为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司法服务的意见》。《意见》共20条,从明确破产案件审理原则、畅通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加快破产案件审理进度、依法促进“僵尸企业”重生、化解涉企案件执行难题、构建协调联动工作体系六个方面作出规定。

〔7〕僵尸企业(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3行):是指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主要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维持经营的企业。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市场机制、经济手段、法治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加大政策引导力度,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要把稳妥处置“僵尸企业”作为化解产能过剩的牛鼻子。

〔8〕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见报告第3页倒数第1行):本案是截至目前华中地区最大、国内第二大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也是同等规模的上市公司重整案件中耗时最短的案件。长航凤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2年,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近年来,由于受财务费用负担沉重、航运运价长期低谷徘徊等因素的影响,该公司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如果无法通过重整程序实施债务重组,长航凤凰将面临退市风险。2013年5月,长航凤凰债权人以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武汉中院申请对长航凤凰进行重整。武汉中院受理后,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监督、指导管理人工作,引导、协调各利益相关方协商谈判,不仅化解了高达60亿元的债务危机,避免了公司走向破产清算;而且借助重整程序恢复了公司的持续经营及盈利能力,提高了债权人的实际受偿水平,也依法维护了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2015年,长航凤凰破产重整案依法执行完毕,公司股票也已恢复正常交易。

〔9〕长江流域七省、市(见报告第4页第2行):是指四川、重庆、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等七省、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武汉海事法院对涉及上述七省、市的海事海商案件行使管辖权。

〔10〕“王老吉”与“加多宝”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见报告第4页第5行):该案系“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中加多宝公司胜诉的第一起案件,案件社会影响较大。“加多宝与王老吉之争”主要始于2011年,王老吉商标的持有人,即本案被告广药集团,欲收回已许可加多宝公司使用长达十七年之久、品牌价值被评估高达1080亿元的“王老吉”商标。本案中,广药集团借助广州市政务服务新闻中心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有关媒体上刊登广告称“解密王老吉之争,加多宝老板行贿潜逃是根源”,并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国资委等部门的名义宣传“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唯一合法传承实体”等。法院经审理查明,广药集团并不拥有大陆地区以外的王老吉品牌,广州市国资委有关负责人也只称“广药集团是王老吉在国内的唯一合法传承实体”。广药集团以国家机关名义进行不实宣传,并在广告中大量使用诋毁词语评价竞争对手,构成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遂判决支持加多宝公司的诉讼请求。

〔11〕路易威登诉武汉滨湖酒店、人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侵犯商标权案(见报告第4页第5行):路易威登公司注册使用的“lv”商标是享誉世界的驰名商标。2012年4月,该公司发现武汉滨湖酒店、人行武汉分行培训中心在共同经营的酒店内,销售假冒其注册商标的挎包、手提包及腰带等多种商品,遂诉至法院。武汉中院一审认定滨湖酒店、培训中心的行为构成侵权,并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滨湖酒店、培训中心不服,提起上诉。省法院二审期间,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深入细致地做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庭外和解,涉及的六起案件均以撤回上诉结案,圆满解决了这一影响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12〕假冒“太太乐”“南街村”“莲花”注册商标案(见报告第4页第6行):被告人张盛伙同其妻邹丽购买一般的味精、鸡精,更换包装后冒充名牌产品“太太乐”鸡精、“莲花”味精进行销售,后又自己配方,用食盐、味精、香料等制造调味品,冒充名牌产品“南街村”调味料进行销售,销售额达11.5万多元。被告人张盛为制造假冒调味品销售牟利,从被告人王渭宝处购买未经授权非法制造的“莲花”味精包装袋和“南街村”调味料包装袋。襄阳中院一审认定被告人张盛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邹丽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王渭宝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均提出上诉,请求判处缓刑。省法院经审理认为,三上诉人侵犯知识产权的情节严重,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对其判处缓刑的上诉请求予以驳回。2016年4月19日,此案被最高人民法院评选为“2015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十大案件”。

〔13〕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见报告第4页第8行):为提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最高法院决定在武汉、成都、苏州、南京四个城市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蒋超良书记、王晓东代省长分别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从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庭建设工作。省法院认真研究落实措施,制定筹建方案,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快推动知识产权审判庭建设。目前,最高人民法院、省编办已正式批复成立武汉知识产权审判庭。

〔14〕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见报告第4页第11行):为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国家战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及省委、省政府要求,省法院于2016年7月8日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指导各级法院依法审理涉及长江经济带的各类案件,严惩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环境监管失职等各类刑事犯罪,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提出加强与沿长江各省市法院的诉讼协调和信息互通,共同构建促进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保护体系。

〔15〕环境资源审判“三审合一”模式(见报告第4页第12行):环境资源案件的法律关系复杂多元,同一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可引发民事、行政、刑事三种类型的诉讼案件。为综合考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对人身、财产和生态环境的影响,以及行为人在其他案件中已经承担的责任内容和履行义务情况,对环境资源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环境资源审判庭进行审理,简称“三审合一”。

〔16〕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检察院诉十堰市郧阳区林业局不履行林业行政执行法定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8行):2013年,金兴国等三人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在十堰市郧阳区杨溪铺镇财神庙村五组等地相继占用国家、省级生态公益林地7805平方米,开采建筑石料。区林业局分别对金兴国等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该三人一直未完全履行处罚决定,区林业局也未履行督促职责,致使被毁林地未及时修复。2015年,检察机关向区林业局发出检察建议。逾期,该局既未回复,也未依法履职。2016年,检察机关以区林业局不依法履职、损害国家和社会公益为由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十堰市郧阳区法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当庭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区林业局未依法履行后续监督管理、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其继续履行收缴罚款、修复生态等法定职责。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已经生效。此案系全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

〔17〕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诉利川市五洲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水污染责任环境公益诉讼案(见报告第4页倒数第8行):利川市五洲牧业公司在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改扩建项目过程中,在没有建成污水处理设施的情况下,违法生产,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埋设管道排放养殖废水至未作防渗处理的人工池塘,且排放污水各项指标明显超标,严重污染了地表水和地下水,造成公共环境损害约为220万元。因恩施州辖区内无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社会组织,检察院汉江分院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汉江中院经公开开庭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限期整治池塘污水、赔偿经济损失、支付评估费用。此案系全省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18〕“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7行):切实解决执行难,加快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威慑和惩戒法律制度,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在2016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提出,“要向执行难全面宣战,用两到三年的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围绕这一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工作纲要,提出了基本解决执行难的具体标准。其中,总体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对执行工作的满意度显著提升,人民法院执行权威有效树立。具体标准是要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

〔19〕《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见报告第5页倒数第6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人民法院生效裁判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实现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决定》共16条,主要从执行工作的重要性、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综合治理执行难、加大拒执犯罪打击力度、强化对执行工作监督支持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为全省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题提供了有力法律武器。

〔20〕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11行):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重要改革举措。《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是确保案件处理质量和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有利于促进办案人员增强责任意识,通过法庭审判的程序公正实现案件裁判的实体公正,有效防范冤假错案发生。“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起诉和辩护等各诉讼环节都须围绕审判展开,做到事实证据调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辩论在法庭,判决结果形成在法庭,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21〕民商事案件简易程序(见报告第7页倒数第4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派出人民法庭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可以用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和证人、送达诉讼文书、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且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0%以下的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

〔22〕“五个过硬”(见报告第8页第10行):是指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对政法队伍建设提出的“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

〔23〕“五个表率”(见报告第8页倒数第5行):是指省委书记蒋超良同志对全省领导干部提出的要求。即,做践行“四个意识”的表率,做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作风建设的表率,做勇于担当、真抓实干的表率,做讲团结、顾大局的表率,做严守纪律的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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