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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人大工作概况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11-10-16 16:00   [收藏] [打印] [关闭]

 

一、人大系统组织机构状况

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于2008年1月召开第一次会议。本届省人大代表名额为732名,换届选举时实际产生代表723名。选出的省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60人。其中:主任1人,副主任7人,秘书长1人,委员51人。

省人大设法制、内务司法、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农村、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等7个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了代表选举人事任免、预算2个工作委员会。法制委员会不单独设立办事机构(法规工作室的内设机构同时作为法制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下设代表选举工作办公室、人事任免办公室、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等3个处室,其他各专(工)委均下设1个办公室(处级)。

省人大常委会还设有3个综合性正厅级、1个副厅级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即:办公厅、法规工作室、研究室、信访办公室。办公厅下设秘书处、人事处、行政处、文书处、信息技术处、接待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等8个处室。法规工作室下设办公室、经济法规处、综合法规处、规划信息处(加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处牌子)等4个处室。研究室下设综合处、调研处、宣传处等3个处和《楚天主人》杂志社。省人大机关设机关党组和机关党委。机关车队、文印室、翠柳宾馆直属办公厅领导。

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相应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综合性办事机构,工作人员一般为40至60人。各县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

二、人大工作的主要情况

(一)坚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不断提高立法质量

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既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省人大常委会在立法活动中,认真贯彻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创新立法机制,规范立法活动,在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领域和其他方面的立法。自1980年1月17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一次会议至2011年1月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止,30年间,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作出法规性决议、决定499件,其中五届、六届、七届、八届、九届、十届和十一届的前三年分别为12、34、43、120、130、100和60件。这些法规的施行,对于引导、规范、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为了加强立法的计划性和协调性,近四届以来,常委会制定了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每年召开立法工作会议,布置落实立法工作任务,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常委会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重实效”的原则,坚持立、改、废相结合,不断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推动我省立法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第一,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湖北地方特色。在坚持经济立法的同时,切实加强社会立法,力求通过地方立法巩固我省改革、发展和稳定的成果。近年来制定、修改和批准的法规中,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改善经济环境、加强宏观调控、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经济类法规占总数的一半左右。同时,紧密结合湖北实际,重视抓好社会发展方面的立法,其内容涉及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人口与计划生育、人才与劳动保障、环境与资源保护、民族、宗教、侨务、行政执法、司法行政、人大自身建设等。如: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湖北省义务教育条例》,《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等,这些法规的制定都体现了湖北特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规范立法行为,改进立法工作。坚持以宪法、立法法为依据,按照“不抵触”原则,从我省实际出发,不断规范立法行为,改进立法程序和方法,努力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以学习科学发展观为抓手,继续推进开门立法,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改进立法调研工作;进一步做好立法听证和论证工作;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省九届人大四次会议制定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技术规范》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听证规则》;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意见》。

第三,坚持民主立法,进一步扩大公民的立法参与。一是逐步拓宽起草法规草案的渠道,已委托起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办法》、《湖北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湖北省预防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等8件。二是启动立法听证程序。2006年4月,常委会就《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2010年5月,向社会征求对《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草案)》的修改意见,仅“荆楚网”的点击量就高达10万余次,共收到修改建议461条,有多条建议被吸纳。三是加强立法调研。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工作人员就法规制定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到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企事业单位以及基层进行调研,运用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四是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从2006年起,法规草案全部在湖北人大网上予以公布,重要的法规草案还在湖北日报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五是创新立法表决机制。2006年5月,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时,对《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第42条第(三)项中有关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未获通过。对法规草案中争议较大的某项条款或多项条款实行单项表决或分项表决,更能体现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这是我省立法工作中的一项创新。六是开展立法质量评估。2007年5月,常委会采取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对已经施行若干年、与公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旅游条例的实施情况及效果,按照一定的指标体系首次开展了立法质量评估工作。这项举措,有利于总结立法工作的经验,帮助及时发现条例中的不足,进而规范和完善立法活动。在由人民日报国内政治部主办,中国人大网和人民网协办的2007年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双十大新闻评选活动中,我省人大常委会启动的立法质量评估,被评为地方人大十大新闻。七是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从2008年开始,常委会在武汉市江汉区、黄石市阳新县等9个县市的乡镇、街道办、行政执法部门、司法机关和企业建立基层联系点,直接征求、听取基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及时了解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八是发挥专家学者作用。加强立法顾问组建设,进一步明确立法顾问组的任务,规范了工作程序。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建立了立法研究合作与联系制度。

第四,坚持群众利益至上,科学调整利益关系。常委会在有关经济、社会立法中,既注重规定行政机关的职能权限,使权力的行使得到法律的保障,又注意对行政权的规范、制约和监督,强调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针对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常委会在立法中十分慎重地设置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合理地规定法律规范中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教育与惩罚等法律关系,防止和克服部门利益倾向。比如,常委会1996年制定的湖北省扶贫条例,在全国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保障和促进扶贫工作。2009年11月的常委会会议修订了湖北省农村扶贫条例,此项工作得到了中央有关部门的肯定。常委会加强对规范药品管理、对未成年人保护等方面的立法工作,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法规,坚持以人为本,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五,适应新形势需要,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2008年,经省委同意,省人大常委会对我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决定进行了一次集中清理。清理范围包括1981年至2008年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166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议决定。在2009年废止28件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的基础上,2010年7月份的常委会会议通过了《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采取一揽子打包形式对35件地方性法规进行集中修改,其中修改《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33件,废止《湖北省公路规费征收管理条例》、《湖北省文化市场管理暂行条例》2件,备案审查了政府规章和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61件。到2011年2月,现行有效的省本级地方性法规168件。法规清理工作效果明显,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党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立法总体目标和明确要求,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在形成与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地方立法发挥着重要作用。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2010年常委会承办了第十六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协助省委中心组举办了专题讲座,组织了系列宣传活动,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好评。

(二)围绕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切实加强监督工作

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其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常委会遵循坚持党的领导、以法律为依据、集体行使职权、不包办代替的原则,围绕中心,突出重点,讲求实效,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促进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一府两院”的工作。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报告共576个。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先后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扩大内需保增长促稳定应对金融危机工作情况、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进展情况、血吸虫病防治情况、关于通山大悟等七个脱贫奔小康试点县(市)扶贫工作情况、关于基层文化建设情况、关于全省宗教工作情况、关于“两圈一带”重点建设情况、关于农村安全饮水情况、关于梁子湖水环境保护工作情况、关于发展农村综合服务社促进新农村建设情况、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情况、关于行政诉讼执行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为了提高审议质量,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报告前,组织力量深入实际,听取基层意见,开展专题调研和视察,摸清实际情况,掌握一手材料,增强审议的针对性;审议中,采取小组和大会相结合的方式,促进审议的深入;审议后,及时交办审议意见,督促“一府两院”研究处理,按时反馈处理意见,并做好公布工作。

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和视察。1980年以来,常委会先后对103件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近几年来,常委会先后对产品质量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食品卫生法、城市规划法、安全生产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节约能源法、土地管理法、文物保护法、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水法、会计法、水污染防治法、中小企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招投标法、湖北省旅游条例、禁毒法、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还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我省进行执法检查。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把检查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作为重点,既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提出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又对有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力求帮助“一府两院”和基层改进执法工作,共同找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办法,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常委会高度重视监督工作,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改进方法,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依法监督,跟踪督办。如,2010年针对组成人员对梁子湖水环境保护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省政府及其部门认真研究了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拿出了具体实施方案,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将梁子湖全部水域水质达到ⅱ类标准。常委会连续开展了“湖北环保世纪行”活动,把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结合起来,组织中央在鄂和省直新闻媒体深入全省各地采访报道,在社会上引起较大反响。

围绕中心工作开展专题调研。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积极配合全国人大三个专门委员会,到湖北开展推动自主创新、“两型社会”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环境及血吸虫病防治等专题调研,共同研究草拟调研报告,提出加快湖北发展的具体建议,圆满完成了任务。吴邦国、温家宝等中央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2010年,常委会高度关注“十二五”规划的编制工作,围绕收入分配体制改革、经济结构调整、就业和社会保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发展、“三农”、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等课题,由主任会议成员带队,组织开展对“十二五”规划编制情况的集中专题调研,形成了专题调研报告。

深化预决算审查监督,促进经济运行质量的提高。近几年,根据预算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财政厅提交按照国家规定设立的预算科目列到类、款的收支决算总表等资料,为常委会做好决算报告的审议工作提供了比较详细的情况,增强了常委会对预算的监督力度。常委会还督促省政府及其财政部门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积极推进部门预算、“收支两条线”管理、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4项改革。常委会从实际出发,要求省财政厅把报告省级财政决算的时间由以前每年的9月提前到7月,从而解决了部分市、县财政决算到第二年底甚至第三年初才能得到批准的问题,维护了财政决算审批的严肃性。常委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及时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形成审议意见,交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处理。2010年7月,在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时,一方面,常委会负责同志把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召集开会,提出明确整改要求;另一方面,常委会作出《关于督促审计查出问题整改落实的决定》,要求省政府责成和督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认真整改,逐条落实到位,对屡查屡犯、问题较为严重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要依法追究责任,整改情况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通过这些接力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及时落实审议意见,加大整改力度,查处经济违法案件43起,纠正违纪违规问题资金149亿元,到第四季度完成整改93%以上。

依法开展质询和专题询问工作。1985年4月在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对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了两件质询案:一是质询邮政资费乱涨价问题;二是质询葛店化工厂多年存在的污染问题。为了督促省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办理关于邮政资费乱涨价的质询案,1985年7月,常委会副主任和部分委员到部分县、市,对邮电部门办理质询案的情况进行了检查。11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通知,请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和各地区人大联络组对当地邮电部门的清退工作进行检查,同时要求全省邮电部门进行全面复查。至1986年1月止,全省清查出多收的邮政资费共计323700余元。其中退还用户177000余元,其余无法退还的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整个清退工作进展顺利,受到群众好评。关于葛店化工厂污染的质询案,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和部分委员曾先后两次到葛店视察,并督促省政府和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了质询案中所提出的问题。1989年4月在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部分代表就文物保护问题提出质询案,由于代表对答复不满意,大会移交教科文卫委员会在闭会期间继续办理。常委会坚持跟踪督办,促使省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定了文物安全整改方案,拨款近百万元修缮文物安全设施,司法机关对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2010年9月首次开展专题询问工作,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关于全省农村饮水安全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涉及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规划、水厂与管网的建设和管理、资金筹措、水源地保护、水质监测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进行专题询问。省水利厅、发改委、财政厅、住建厅、卫生厅、环保厅等6个部门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并对22位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逐一答复。在审议和专题询问的基础上,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作的决议》。会后,常委会还对该决议和询问中提出的问题进行跟踪监督,确保取得实效。这些做法,把会前专题调研、会中专题询问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决定等多种监督方式进行综合运用,既创新了监督方式,推动了政府工作,又获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是我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一次创新和突破。

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和意见。1990年省人大信访工作机构成立以来,常委会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132538件次。近5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坚持主任会议成员定期轮流接待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访制度,共接待76批167人(次)。常委会受理的信访件,均由常委会办公厅统一转交有关机关部门研究处理,并要求回复处理情况。有的信访案件,司法机关复查后认为原判是正确的,认真向申诉人作了回复;有的信访案件,经过监督有关司法机关复查,确属错案的,有关司法机关已依法纠正和改判。常委会办事机构加强对信访情况的综合分析和督查督办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征地补偿、城镇拆迁中的纠纷等问题,维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实践来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做好交办和督办工作,对促进“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维护法律的权威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

制定监督法实施办法,完善监督制度。2006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监督法,2008年5月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办法》共十章五十五条,主要内容包括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关于对计划、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关于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关于询问和质询,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关于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关于其他规定等内容。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以贯彻实施监督法和我省实施办法为契机,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把专项工作审议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把促进自行整改与依法纠正结合起来,不断增强监督的整体效能。

(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支持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

1980年以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作出决议、决定315项。为了保障和规范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有关规定,199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近几年来,常委会坚持“抓重点、议大事、求实效”的原则,把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有机结合起来,就实施法律法规和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决定。

2005年7月,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所作的关于2004年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后,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对审计查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进行整改的决议》,要求省政府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加大查处力度,认真督促整改,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2008年,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省政府有关工作报告后,有针对性地作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决议》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散居少数民族工作的决议》,对进一步落实水资源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大对回民弱势群体扶持力度等问题提出了明确要求,推动了相关工作。2009年常委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这对于全省各级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合法权益,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现实意义。2010年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决议》,肯定了禁毒工作取得的明显成效,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同时指出我省毒情形势依然严峻,明确要求建立健全综合治毒工作格局,加大打击涉毒违法犯罪力度,完善禁毒工作保障措施,构建禁毒工作社会化工作格局,强化禁毒工作责任,坚决遏制涉毒违法犯罪人员上升趋势。

实践证明,抓住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大事项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把行使决定权与监督权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增强人大工作实效,促进“一府两院”工作。

(四)依法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保障省级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认真做好人事任免工作。1980年以来,先后任免和批准任命了5594人次。在换届和机构改革期间,常委会及时任免了“一府两院”有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在任免工作中,对省委提名推荐的“一府两院”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主任会议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情况介绍后,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为了进一步完善人事任免程序,2003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2004年,被提请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按照任免法规首次参加了法律知识考试。2006年12月,根据监督法的有关规定,常委会再次修订了这个办法。任免办法对拟任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任前调查、印发审查报告、有关部门到会介绍拟任人选情况、部分拟任人员与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播放未同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的拟任人员的影像资料、表决及颁发任命书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9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条例的施行,对于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了解拟任人员,正确行使权力;对于促进拟任人员增强民主法制意识,提高法律知识水平,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五)认真贯彻实施代表法,加强和改进代表工作

加强同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代表的作用,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客观要求,也是人大常委会更好地履行法定职责的基础。常委会认真宣传和贯彻实施代表法及我省的实施办法,坚持把代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一是坚持和完善联系代表制度,如组织代表开展视察和参与常委会执法检查;邀请省人大代表和我省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采取分片召开座谈会等方式,总结交流各地开展代表工作的经验;常委会组成人员回原选举单位走访联系代表的制度,并及时反映他们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等等。二是认真做好代表培训工作。2008年上半年,将所有省人大代表轮训。2009年常委会重点抓了对基层省人大代表的培训,并组织他们到外省考察。通过培训,提高了代表的履职能力。三是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2010年各位副主任领衔督办关于加强四湖流域总干渠污染治理、加大矿区地质灾害恢复治理力度、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合理增长机制、鄂东宗教文化旅游区建设等10件重点建议,代表工作机构注意加强与承办单位的联系沟通,专门委员会对口督办,进一步增强办理实效。11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所有代表建议均已办理完毕,并书面答复了提出建议的代表。四是为代表知情知政和闭会期间开展活动创造条件。采取寄送资料等多种形式使代表了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更好地发挥代表作用。建立代表参与常委会主任信访接待制度,邀请代表参加主任信访接待日,直接听取群众的申诉和意见。为激励和保障省人大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2006年,常委会对19个先进代表小组、90名优秀省人大代表进行了表彰。同时,将省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由每人每年1000元增至2000元,并新增代表培训经费每人每届1000元。五是加强代表工作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内增设全国人大代表联络处,专门从事代表的联系和服务工作。目前,从总体上看,我省人大代表活动的内容和形式多种多样,代表工作制度逐步完善,为代表服务的组织网络初步形成,人大代表在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参与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六)加强同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指导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

近几年来,常委会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市县人大的联系和指导。主要是:一是召开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常委会先后以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纪念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学习贯彻中央关于加强人大工作和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文件以及省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专题研讨班精神、总结交流学习贯彻监督法的情况、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做好省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和地方立法工作等为主题,召开了14次全省市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座谈会,在学习研讨、交流经验的基础上,由常委会领导作总结讲话,及时回答各地共同关心的问题和提出的意见,有效地指导了市县人大常委会工作的开展。二是指导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十届人大以来,全省县乡两级人大进行了两次换届选举。为了做好全省县乡两级人大的换届选举工作,常委会修订了我省的选举法实施办法,并加强对各地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2011年将要开展的县乡人大换届选举是去年选举法修改后的第一次换届选举,将首次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常委会高度关注地方政权建设,2010年举办了两期选举法学习培训班,启动了《湖北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的修订工作,11月的常委会会议对实施细则草案进行了一审,拟对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的相关工作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加强培训工作,健全激励机制。近两年来先后举办全省市县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和市州人大机关干部培训班10余期,培训900余人,有效地提高了人大干部的素质。2006年,常委会办公厅与省人事厅联合表彰了78名全省人大系统先进工作者。2010年,常委会办公厅对机关32名优秀共产党员和7个先进党支部进行了表彰。

(七)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加强自身建设

第一,认真学习,加强思想建设。常委会注重结合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从1998年以来,常委会共举办法律知识和其他专题讲座60余次。及时组织传达学习党的十六大、十七大、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和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座谈会、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中部地区崛起、以及中央、省委有关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2010年,按照中央和省委统一部署,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开展了“创先争优”活动和“六型”机关建设活动,常委会及机关形成了团结和谐、运转协调的良好氛围,凝聚力、向心力得到进一步增强。

第二,坚持党的领导,加强组织建设。坚持党的领导是人大工作的根本原则。近几年来,省委高度重视和支持人大工作。每年的省委全会都书面听取常委会党组的工作汇报;省委及时研究批复常委会党组的工作请示。2009年省委召开了第四次人大工作会议,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决定》,时任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清泉,省委副书记、省长李鸿忠,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周坚卫等领导同志在会上发表了重要讲话,会议的召开积极推动了全省人大工作向前发展。2010年,由常委会领导同志带队,会同省委办公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组织的三个督查组,分赴武汉市、黄石市、荆门市开展专题督查工作,起草了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专题督查报告并报省委。省委常委会专题听取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贯彻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情况的汇报,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李鸿忠同志就进一步落实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推动人大工作发展作了重要讲话,湖北日报头版头条进行了报道,在全省引起重要反响。

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坚持重大问题事前向省委请示报告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断增强党的观念,在工作中坚决贯彻党的意图,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顺利贯彻执行,保证常委会工作沿着正确的政治方向健康发展。为了在人大工作中加强党的领导,进一步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的中共党员的作用,确保中央和省委的各项决策得到落实,常委会党组制定了《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在第十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中的中共党员中设立临时党组织的实施意见》,并相应成立了三个临时党支部。

第三,与时俱进,加强制度建设。2005年1月至5月,在开展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中,针对各方面所收集的意见和建议,常委会先后制定了15项有关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的制度,规范了常委会及其机关的工作。同年5月,中央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发挥代表作用、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文件,在认真学习研究的基础上,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省人大代表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立法工作的措施》、《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的措施》、《关于进一步发挥各专(工)委作用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做好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有关工作的意见》等5个相关工作文件。2006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认真学习贯彻《监督法》,先后出台了《省人大机关学习贯彻〈监督法〉的若干意见》、《关于办理报送省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意见》,实现了向实施《监督法》的平稳过渡。常委会还提请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修订了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等,提请省十届人大五次会议作出《关于废止了〈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的决定》,使常委会的工作更加制度化、法制化。为了适应科学发展的新要求、人民群众的新期待,2009年常委会及机关出台了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公民旁听办法、关于委员履行职责的若干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省人大机关服务“三会”工作制度、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机关作风建设的若干规定等制度,使人大各项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进一步完善机关的工作制度、工作规则和工作程序,讲成效,抓落实,为人大代表履行职责、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提供了服务和保障。在立法工作中,各委员会加强同有关法规起草部门的联系和协调,采取专题调研、协调论证、召开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情况,研究问题,为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和批准法规奠定基础。各专门委员会按照常委会的统一部署和安排,有重点地听取省政府有关部门、省法院、省检察院的专题工作汇报,开展了视察、执法检查和经常性的调查研究,协助常委会依法做好监督工作。常委会办公厅、法规工作室和研究室围绕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和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提供服务。这几年,在各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主法制的宣传工作有了一定进展,这对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增强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推进依法治省,起到了良好的作用。宣传人大制度好新闻评选活动已进行了十九届。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刊物《楚天主人》连续多次被评为省优秀期刊。在互联网上设立了“湖北人大网”站,与湖北电视经济频道联合开播了“代表心声”专栏。近年来,编辑出版了《民主政治建设论》、《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研究》等专著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决定权研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集(1981—2003)》、《不负人民的重托》、《人大制度建设论》、《党的领导与人大工作》、《地方人大工作论丛》、《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理论研究课题集》(2006年卷、2007年卷、2008年卷、2009年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30周年纪念文集》、《人大法制新论》等专题文集。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体现中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能够保证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实现形式,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做好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必然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回顾湖北民主法制建设的实践,我们深刻地认识和体会到,做好新时期的人大工作,必须坚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坚持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行使职权,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这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牢牢把握的根本原则。

回顾常委会近年来的工作,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常委会的工作同人民群众的期望和法律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如何强化审议意见的督促落实,进一步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如何提高代表建议办理的质量和落实率,进一步做好代表服务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关服务保障,这些都需要我们认真研究,不断加以解决。

三、2011年主要工作安排

今年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起步年,是推动湖北跨越式发展的第一年。常委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省委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民主法制建设为主要任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为推动中央和我省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推进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发挥职能作用。

(一)、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落实年度立法计划。紧密结合湖北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制定和完善地方性法规,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突出湖北特色,加快推进法治湖北建设。安排审议地方性法规10件左右,包括:湖北省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实施细则、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消防条例、湖泊保护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实施节约能源法办法、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等地方性法规。

提高立法质量。坚持“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使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更加符合省情民意。进一步加强立法调研,提高法规草案审议质量,切实加强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草案的组织协调工作,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能够精心准备审议发言,把提高审议质量与效率结合起来。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法制委员会要履行好统一审议法规草案的职责,认真研究吸收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其他方面的意见,把法规草案修改好。

发挥人大代表和公众参与立法的作用。在研究、起草和审议法规草案的过程中,坚持邀请相关代表参加立法座谈、调研和论证工作,继续发挥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坚持立法公开,完善法规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机制,广泛征求各方面特别是基层群众、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的意见,使制定的法规能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坚持和完善专家咨询、立法听证、公开征集意见等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做法,进一步扩大地方立法的社会参与度。

(二)、切实增强监督工作实效

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和湖北省实施监督法办法,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围绕中心工作,突出监督重点,综合运用行之有效的法定监督方式,着力加强对经济工作和解决民生问题的监督,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民生改善。监督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督促按照各自工作报告提出的目标任务做好工作,做到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推动中央和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进一步体现人大监督的权威性和实效性。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共7项。包括:省政府关于中央扩大内需湖北新增投资项目实施、保障性住房建设、物价、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台湾工作、专利保护工作情况,省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等专项工作报告。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及审计工作报告,共4项。包括: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省级财政决算、2011年上半年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1年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同时听取和审议2011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  

做好执法检查工作,共2项。检查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情况,并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  

加强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按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程》的规定,继续做好对省人民政府、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  

进一步加强信访工作。把信访工作作为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依法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加强综合分析,加大对重复来信来访问题的督查督办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三)、积极开展专题调研  

2011年度,积极开展对“引江济汉”等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粮食工作情况、对外交往交流工作情况、社会保险工作情况、公安机关“打黑除恶”工作情况的专题调研。  

(四)、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人事任免权  

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有关重大事项,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善于将省委的重要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湖北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规定,更加规范进行任免工作,把好拟任人员任职资格和条件关,保证省委人事安排意图的顺利实现。  

(五)、不断提高代表工作水平  

加大代表议案处理和建议督办力度。坚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完善和创新代表工作机制,加大代表工作力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规范代表履职行为,充分发挥代表在立法、监督工作中的作用,切实增强代表工作实效。  

拓宽代表知情参政渠道。加强常委会组成人员与代表的联系,加强专门委员会与相关行业和领域代表的联系,继续邀请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参加常委会立法监督工作和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有关调研活动,充分听取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加以吸收采纳。  

搭建发挥代表作用平台。协助和支持代表通过代表小组活动、走访选举单位和群众、参与接待选民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民情,发挥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推进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作用。适时宣传和交流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和做法。  

在省委领导下,做好选举法修改后的首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工作,保证基层政权建设的顺利进行。  

(六)、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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