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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地方立法的实践与思考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改革开放以来,经过30年的艰苦努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一个深受封建传统影响的国家,逐步走上了现代法治的轨道,这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作为地方立法工作者,我们为国家民主法制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心血与汗水,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感到欣喜与自豪!
1980年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建立以来,随着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稳步推进和改革开放事业的不断发展,我省地方立法在探索中前进,立足省情实际,制定了一系列实施性、创制性法规。到2010年10月,省本级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及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共175件,批准135件。地方立法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有力地促进了我省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的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了可靠的法制保障。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并不断完善的形势下,地方立法面临哪些新任务、新要求,如何立足新起点、适应新形势、明确新目标、实现新跨越,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为此,我们对我省立法进行了全面回顾,对进一步做好地方立法作了一些初步思考。
一、我省地方立法的主要体会
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我们总体上注意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努力体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民,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四是坚持突出地方特色,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五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不断提高立法质量。我们着力在四个方面做了积极有效的实践与探索:
注重把法制统一放在突出位置。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背景下,地方立法要始终明确“源”与“流”的关系。地方通过立法对某一事项进行规范,但规范所贯彻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要以国家层面的法为依据,所体现的理念、精神应与国家法一脉相通。为此,要认真学习和领会国家法的精神实质,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遵从上位法的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在立法实践中首先做到不越权,不抵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具体实际中,我们注意加强与全国人大的沟通联系,遇有难点问题及时请示,听取指导意见。比如,在法规清理工作中,我们活动开始前、进行中都专程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一些把握不准的认识问题和实践问题,请法工委和相关室的领导同志为我们答疑解惑。
注重突出地方特色。法规切合了地方实际,才会有特色,才会管用,才能切实解决社会生活中的现实问题,才能真正得到贯彻遵守执行。我们在吃透上位法精神实质的同时,把工作重心往下移,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力争能够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客观情况和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立法项目,在制定具体的法规条文时,力争准确地“在矛盾的焦点上砍一刀”,科学合理地确定权利与义务,规范权力与责任。在制定《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时,我们由委员会三名负责同志带队,专程到我省不同类型的平原县、山区县的中小学,面对面向老师、学生和家长介绍该法规案的立法背景、基本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掌握第一手立法资料。
注重加强沟通和协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体制里,立法不是权力之间相互博弈、制约,而是在分工负责的基础上加强沟通与协调,团结协作出精品。为此,我们在立法过程中注重加强与政府部门和人大有关工作机构及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法规从立项到表决,既提前介入到他们的工作环节,又在我们的工作环节邀请他们参与调研论证,对法规草案修改中涉及的有关问题也向他们及时反馈、耐心解释,并认真听取意见。这么做的目的,是在发挥好统一审议这个“统”的功能的同时,发挥好“专”的优势,强调发挥好“两个积极性”,共同为提高立法质量、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我们还注意学习借鉴兄弟省市的立法经验。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各地做法丰富多彩,加强地方立法交流,有利于相互取长补短、深化研究探索,共同进步提高。
注重及时进行总结提高。经验是立法工作的一笔宝贵财富,是继续做好立法工作的基础。我们用历史的眼光看待过往的立法,注重对过往的做法、经验与不足进行梳理。比如,在这次法规清理活动中,我们提出,法规清理活动既是对我省地方性法规的一次重新审视与判断,也是我们对以前立法工作的一次重新认识与思考,立法体制、工作机制、理念、方法、技术等诸方面,都要再认识、再思考,总结归纳,提炼升华。我们完成法规清理任务后,专门召开了法规清理工作总结会,从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法规草案的一审、二审,以及队伍自身建设等各方面进行了总结。应当说,适应人大届期特点和工委为常委会、主任会议、统一审议服务的需要,这种总结确有必要,对及时改进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还立足于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需要,统筹把握立法的现实性与前瞻性,使地方立法在解决现实问题的同时,适度超前。为此,我们注重学习了解全国人大的立法动态,深入研究我省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及其走向,深入了解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态势和百姓的利益诉求。
二、对今后地方立法的一些思考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质量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地方立法要精雕细琢,更加注重法规质量。要进一步调整立法思路,在规划、计划、起草、调研、修改、论证、审议、表决等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都要“深耕细作”,把握好原则、标准、方法、技巧。立法工作讲究平衡感,立法工作者要尽最大努力实现这种平衡感。在立法时努力平衡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管理与服务、需要与必要、公平与效率。一部高质量的法规必然是体现公平、正义、秩序、效率、民主、自由的符合道德要求的“良法”。法乃大德,一德立而百善从。要最大程度地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最大程度地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使人民群众能够在“良法”的保障和引导下行“百善”,发展生产生活,提高幸福指数。
(二)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实施性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总的特征是,门类齐全、结构严谨、上下衔接、内部协调、体例科学。国家立法已经比较完备了,地方立法更多地应该在实施性立法上下功夫。需要强调的是,有的人往往认为,自主性立法、创制性立法能体现地方特色,实施性立法差一些。其实不然。实施性立法同样能体现地方特色。而且往往由于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在中央立法比较原则的情况下,地方结合实际对上位法进一步细化,必然体现出更鲜明的地方特色。只是以往的实施性立法,有时候照抄照搬、简单拼凑的现象影响了我们的判断和认识。特色是地方性法规的生命。特色不能刻意“打造”,它不是立法者的主观追求,而是从实际出发的客观结果。实施性立法必须以调查研究为前提,充分了解本地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民情以及人们对立法调整的需求程度。工作到位了,能够在制定法规的时候准确地反映本地有别于别的地方的客观实际,特色自然就有了,功到自然成。
(三)地方立法要更加注重社会领域立法
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三位一体发展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与此相适应,地方立法要敏感地把握时代特征和形势要求,加大向社会领域倾斜的力度,围绕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等群众普遍关注的问题,以及弱势群体、特殊群体的利益保护等开展工作,同时在立法中进一步强化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增强法规的亲和力,以立法促进社会和谐进步和公平正义。
三、深入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实质上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背景下,对立法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探索立法的发展和完善,应紧密联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党的十七大提出:一要支持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履行职能,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二要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密切人大代表同人民的联系;三要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制度,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四要加强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优化组成人员知识结构和年龄结构,以进一步提高履职能力。地方立法应紧密联系这四个方面,深入探索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形式、新途径、新方法。
坚持科学立法,要在提高立法质量上下硬功。要做到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忠诚于党”。坚持党的领导,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要自觉并善于将党的主张、将中央和省委的重大决策通过立法转为国家意志;二是必须“遵从于法”。起草、审议和实施的地方性法规,不能与上位法相抵触,尤其是涉及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能故意规避国家立法,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三是必须“立足于冀”,也就是河北的简称。要立足本省实际,善于总结本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形成的新鲜经验,把经过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政策和举措以法的形式确定下来,增强法规的针对性、实效性和操作性,以更好地发挥地方性法规促进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作用;四是必须“支持于政”。加强法规的可操作性,针对当前一个时期政府工作中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规范和解决的主要问题,为政府更好地行使公共权力服务;五是必须“服务于民”。对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推诿、不回避,认真协调立法中的矛盾和分歧,制定切实的法律规范,以维护社会公正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坚持民主立法,在广泛听取意见中集中民智。一是实行重要法规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凡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关的法规草案,都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二是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通过适当形式,直接听取各级人大代表、利益相关人、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其他社会公众的意见,带着问题下,带着实情回,拿出最佳尊龙官方平台的解决方案;三是坚持专家论证、听证制度。立法涉及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内容时,邀请专家论证。涉及与行政管理相对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时,起草部门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立法听证;四是法规案一般要征求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承担着法律实施监督工作,在工作中对执法情况及存在问题都有一定的了解。省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通过征求他们的意见,可以使法规案更完善,同时也使代表作用得到更好发挥。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今后仍要与时俱进地发展完善。我们地方立法工作者将以“精卫填海”之心,为促进和保障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扎实工作,努力探索,把地方立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