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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推动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检察权正确行使
一是认真向人大报告工作。坚持每年年初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年中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反映检察工作总体情况;健全检察专项工作报告制度,对检察工作重要部署、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二是认真贯彻落实人大决议。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涉及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的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我们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认真研究,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不折不扣贯彻落实。三是认真接受人大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开展涉及检察工作的调研,主动配合人大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代表视察,自觉接受人大询问和质询,对存在的问题坚决整改,确保人大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各项监督落到实处。
二、切实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支持代表依法履职
一是做好检察领导干部联系代表工作。定期走访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加深了解,增进感情。二是做好代表意见建议征集、转化和落实工作。注重提高检察专家咨询委员、人民监督员中人大代表比例,在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部署、规范性文件出台前主动征求代表意见。三是做好代表日常联络工作。积极邀请代表参加检察机关“公众开放日”、“举报宣传周”等活动。四是做好代表权益保障工作。立足法律监督职能,依法查处贿选、破坏选举等职务犯罪案件,坚决监督纠正妨碍、阻挠代表履职或侵犯代表权益的违法行为。
三、紧紧依靠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断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
一是依靠人大监督充分履职。紧紧围绕各级党委、人大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问题,努力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优质高效的服务环境。二是依靠衔接机制促进司法公正。去年底以来,我们认真执行《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加强人大司法监督工作与省人民检察院法律监督工作衔接的办法》。下一步,我们将制定实施细则,细化办理程序和时限,进一步发挥衔接机制在维护司法公正方面的重要作用。三是依靠人大支持推动司法改革等重大工作部署的落实,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创造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