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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就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举行立法第三方听证
长江日报讯(记者蒋太旭 通讯员余淼)10月31日,省人大常委会就《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在汉举行立法第三方听证。听证会由省人大常委会委托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组织开展,应邀出席听证会并发表意见建议的听证陈述人共20名,包括教授、律师、记者、公务员、私企业主、国企职工、大学生等,一些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成为听证陈述人关注和争论焦点。
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应视为消费行为?
草案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还规定: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对此,多位听证陈述人发表不同意见。
中国消费者报湖北记者站记者吴采平认为,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应纳入消法调整范围,其主要理由是消费作为一个特定的法律用语,它是指个人而不是单位,单位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受《合同法》约束,不应该纳入《消法》范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副教授戴盛仪说,消费者在消费活动中,与经营者相比,属于弱者,《消法》所规定的消费者权利,基本上都是针对自然人而设置的,这些权利,并不能适用于单位。北京天达共和(武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建瑞认为,单位为职工生活需要购买商品和服务的,职工可以视为消费者,单位不能视为消费者。
武汉汉福超市有限公司经理陈文瑾则认为,将之纳入《消法》范畴可行。针对目前市场上“职业举报人”群体,陈文瑾认为,对“消费者”的认定还需要更明确,因此建议修改为“消费者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实价还是明码标价?
草案第十条规定,所有商品或者服务必须明码实价。多数听证陈述人认为,实行明码实价合理可行。荆州纪南镇董场村投诉站站长黎昌福的观点具有代表性。他认为,明码实价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实现了价格公开透明,增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能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放心消费,也节省了消费者讨价还价的时间。
黄石三禾装饰有限公司管理员姬鹏认为,明码实价问题需要从两方面考虑着手:一方面是消费者在购买过程中已经养成了“还价”习惯,还价以后,才会买得安心,这种心理需求,导致商家在标价上会预留还价空间;另一方面是经营者考虑利润最大化,因此高标价格通过还价方式,有机会增加自身利润空间。
唯品会(湖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行政人事负责人崔海勇则认为,目前明码标价当中普遍存在的“码不明、价不实”等侵害消费者利益的混乱现象,只要相关部门认真履职,草案的规定是可行的。
当日,草案的“网上听证”在腾讯大楚网同步进行。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选择确定5个基层立法联系点,先后举行了基层听证。届时,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会将依据立法听证的总体情况制作听证报告,提交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草案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