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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1998年以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6-29 08:3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1年11月23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张洪伦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8次会议报告1998年以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区域自治意识和民族法制观念。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今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0次会议通 过了对民 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正案后,全省各地特别是民族自治地方都采取了多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学习宣传。一是结合“三五”普法和全省法制宣传日活动,进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宣传学习。二是运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多种媒体开辟专栏,宣传民族区域自法。三是省政府及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今年4月,新修改的民族 区域自治法颁布后不久,我省即召开有17个省政府部门参加的省民委委员会议,专题学习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并就省直各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行了部署。今年7月, 省民委、省政府法制办还联合省委统战部、省人大民宗侨外委、省政协民宗委召开全省贯彻 民族 区域自治法工作座谈会,学习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通过对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 学习,各级政府部门加深入了对“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的认识,加深了对帮扶民族地区是 “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认识,各级政府部门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和观念普遍 有所增强。

二、选拔培养少数民族干部,保障各民族政治上的平等权利。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十八条的有关规定,我省1个自治州州长、2个自治县县长都由 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政协都有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目前,省人大代表中有少数 民 族代表44名,占代表总数的6.05%,省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50名,占委员总数的8.1% ,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4.24%的比例。恩施自治州州级四大班子领导成员中,少 数民族干部占37.5%;州直机关部委办局领导班子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8.3%;全州科级干 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3.8%。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我省还通过挂职锻 炼、党校教育以及自治州州长、县长培训班和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工作。1998年以来,我省先后在民族地区选派59名干部到中央机关和沿海发达地区挂职锻炼 。

三、出台“3个文件4个纪要”,连续多年现场办公,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中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六章关于“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有关规定,省委、 省政府 继1996年出台“3个文件”之后,2000年又相继为民族地区和民族工作出台了4个纪要文件。 1998年以来,由省委、省政府的主要领导率领省直各部门负责人连续4年在民族地区进行调 研和现场办公,落实对民族地区的帮扶措施、项目和资金,并已形成制度。这4个纪要文件 和现场办公为民族地区所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包括:1、继续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帮助 民族地区 加快发展的“3个文件”,继续实施对民族地区6个特困县市的“四定帮扶工程”和其他4个 县市的“616对口支援工程”;2、协调落实有关扶持项目和资金。1999年省委、省政府主 要领 导主持召开了全省民族地区扶贫攻坚现场会,现场研究解决了民族地区提出的22个问题,解 决资金约7500万元。2000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召集省直41个部门在恩施现场办公,对民 族地区“一州两县”给予扶持项目39个,增加扶持资金1.276亿元,增加债券和贷款5800万 元 。2001年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再次在民族地区召开现场办公会,落实扶持项目18个,扶持 资金约4.3亿元。会议还决定武汉市对口支援经济困难的来凤县,在县城修建武汉大道,由 武汉市的8个区对口支援来凤县的8个乡镇,已落实资金1400万元。的8个乡镇,已落实资金1 400万元。

四、采取特殊的财政金融政策,加大对民族地区的财政和金融扶持力度。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三十二条和六十二条有关民族自治地方财政体制的规定,我省对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 县”实行定 额补贴的财政体制。恩施州每年的各项补贴由原来的5574.9万元增加到6000万元,长阳、五 峰两个自治县各补550万元。中央返还我省民族地区消费税、增值税的增量部分,如数给民 族地区,属于恩施自治州消费税、增值税的增量1:0.3返还给省 里的部分,全部给恩施自治州。此外,省还帮助民族地区调度资金支持及时发放工资。根据 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七条关于“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金融扶持力度”的规定,省直各家 银行在安排信贷资金对“一州两县”予以倾斜,在贷款规模和存贷比例方面给予了优惠,在 国库券、金融债券的承销发行和免交二级准备金等方面都给予了照顾。1997年以来5年内省 农 行、工行、建行、中行分别给各县市新增1000万元以上贷款,省农发行给各县市新增1500万元贷款。

五、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强民族自治地方的基础设施建设。

为了抓住西部大开发 的历史 机遇,加快我省民族地区的发展,经省政府积极争取,在国家民委等中央有关部门的大力支 持下,恩施自治州与湖南湘西自治州、吉林延边自治州等3个不在西部地区的少数民族自治 州,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比照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有关优惠政策。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五十五条关于“上级国家机关应当帮助、指导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战略的研究、制定和实施”的规定,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在制定“十五”规划时,同时专题编制了《湖北省民族地 区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明确了我省民族地区“十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指 导思想、主要任务、奋斗目标、重点项目以及主要的政策措施。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 法第五十六条关于“国家根据统一规划和市场需求,优先在民族自治地方合理安排资源开发 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的规定,经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积极争取,清江水布垭水电枢纽等6 个项目已经开工和即将开工。

六、设立专项资金支持民族地区的建设.

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第五十九条关于“国家设立各项专用资金,扶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规定,中央和我省先后设立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部分)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少数民族补助款”等少数民族专项资金。1997年至2001年5 年间,我省共对民族自治 地方“一州两县”安排“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民族部分)1844万元,实施项目124 个;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7043万元,实施项目309个;安排“少数民族补助款”655万 元。每年的民族专项资金的审计检查表明,各项民族资金都发挥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 益。

七、扶持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和民族贸易企业的发展。

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第 六十条 关于“对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和民贸企业给予扶持”的规定,1998年,我省报经国家民委、国 家经贸委等部门批准,确立了恩施市民族服装厂等77家少数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金融部 门认真落实民族用品和民族贸易的优惠政策,实行放宽贷款条件和优惠利率等办法,仅恩施 自治州2000年民贸和民族用品企业就享受优惠利率获得资金达2300多万元。

八、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教育、文化、体育等事业。

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 第三十 六、三十七条有关发展民族教育的规定,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 法〉的若干规定》的精神,1998年以来,我省共安排“少数民族教育补助款”440万元,帮 助民族自治地方的165所民族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从2000年起,“少数民族义务教育助学 金”每年每个县市由原来30万元增加到40万元,用于资助少数民族贫困家庭解决上学难的问 题;“少数民族高寒山乡教育补助费”由每年县3万元增加到6万元,帮助民族自治地方高寒 山乡解决教育经费的困难。截止2000年底,省直有关部门、社会各界响应省委、省政府的号 召大力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144所希望小学。从2000年起,省财政设立了“少数民族文 化补助费”,每年10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重点结合旅游事业的发展, 建设民族文化旅游景点,挖掘、整理民族文化遗产。目前自治地区民族文化旅游事业有了发展。 1998年9月,我省在利川市成功举办了湖北省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1999年8月和 9月,我省分别参加了在西藏拉萨和首都北京举行的第六届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 取得了优异成绩。

九、民族法制建设逐步加强。

在省人大的关怀和支持下,为贯彻实施民族区 域自治法,我省已先后出台2个地方性法规、3个自治条例、24个单行条例和1个补充规定。 省政府有关部门也制定了34个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目前,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 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在贯彻实施这些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坚持依法行 政、公正执法,加大执法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保证法律规定的条款得到落实,促进了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

回顾1998年以来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工作,应该说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促进了我省 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九五”期间,2000年我省民族地区“一州两县”国内生产 总值已由1995年的80.21亿元增加到154.04亿元,按可比价格年均增长11.2%,高于全省 平均水平;2000年民族地区财政收入由1995年的6.61亿元增加到12.45亿元,平均每年增加1.2亿元;2000年民族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95年的706元增加到1588元,平均每年增加176元。民族地区绝大部分群众已经解决温饱问题。目前,我省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社会 稳定,民族团结,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各方面的面貌也 有了较大的改变,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仍有不 足,民族自治地方在改革和发展中也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有些国家机关及部门对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缺乏足够认识,民族区 域自治观念、民族法制观念和民族政策观念淡薄,导致把民族自治地方视同于普通山区和其 他贫困地区,在政策上采取“一刀切”的做法。

二是在少数民族干部的配备和使用问题上, 我省“一州两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偏少,少数民族干部的比例与其占人口 的比例不相适应。

三是民族自治地方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全国、全省其他地区相比, 发展 差距呈拉大的趋势。目前,恩施自治州综合经济实力在全省17个市、州、林区中仅强于神农架林区。2000年恩施自治州全州人均gdp只占全省的44.2%和全国的46.1%,人均财政收入只占全省的46.8%和全国的27.9%。2000年恩施自治州城镇职工年均工资6000多元,居30个少数民族自治州的第27位,低于全省年均工资水平的21个百分点。2000年民族自治地方“一 州两县”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全国全省的差距分别为663元和680元。目前,我省民族地区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的温饱问题没有解决。已解决温饱也存在着标准偏低,返贫现象相当严重的问题。

四是民族自治地方县市财政十分困难,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也不够规范,致使国家对民族地区的财政照顾政策得不到落实。

五是民族自治地方的“普九”教育经 费和卫生经费严重不足,教学条件、卫生设施较为落后,部分少数民族群众就学难、就医难 的问题相当突出。

六是随着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我省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地方性 法规也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和变化,必须修改和进一步完善。

因此,进一步贯彻实施民 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是摆在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 前的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务。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有 效措施,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助和支持力度,切实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和发展 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具体来说,当前我省贯 彻实施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要进一步广泛深入宣传学习民族区域自治法。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基本 政治制度。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首先要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树立全省 上下,各地区、各部门都要学习、宣传、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观念。贯彻实施修改后的民 族区域自治法,是全省上下和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各级国家机关及其职能部门都要关心、 支持和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学习宣传活动。

第二,修改、补充和完善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法规和政策措施。

民族 区域自治法是一部基本法律,它的许多原则规定需要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以便在实际工 作中贯彻执行。当前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配套法规,将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着 手:一是修改1988年颁布实施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 定》。二是制定政府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具体办法。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帮扶力度,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加快发展。

加大投入,加快发展,是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的突出特点,也是其修改的主要内容 。对照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条款,近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研究解决经济发展中突出问题。当前,民族地区的财政十分困难,基础设施薄弱,已经 严重 影响到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下一步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要突出帮助民族地区解决经济发 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二是要继续贯彻省委、省政府“3个文件4个纪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过 程中,要对省委、省政府“3个文件4个纪要”有关政策措施继续执行,有些可以上升为法规规章,使省 委、省政府的有关民族政策纳入法制化轨道。

三是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争取和落实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四、加强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配套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为了适应新形势新 要求,做到依法行政,我们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增强执法主体贯彻执行民族 法律的自觉性,切实推动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全面贯彻执行。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增强 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紧紧依靠、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加强执法检查或视察活动,加大对民族 政策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各项民族政策法规落到实处。

主任、各位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近几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十分关心民族自治地方 的发 展,十分关注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实施工作。我们十分感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工作、对 民 族地区的关心和支持。我们一定在省委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支持下,进一步做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为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为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努力奋 斗!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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