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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06:1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1月24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共湖北省委批准的《湖北省人大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作如下决议: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主任会议提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

关于《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工作委员会的决议(草案)》的说明  

——2003年1月23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张牢生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设立代表选举人事任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设立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人事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过去常委会行使这项职权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厅人事处办理,前几届的省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多次提出意见和建议,要求省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人事任免工作机构。鉴于省人大常委会已设立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省委在2002年批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中,为了不增加新的机构,同意将省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职能与代表选举职能合并在一起,设立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二、关于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为了加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工作,省委在2002年批复省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改革方案中,同意设立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法律和我省地方性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并协助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做好上述方面的具体工作。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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