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尊龙体育官网-尊龙官方平台 >> 文章详情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7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5月29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草案二审稿)》(以下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大多数委员认为,草案二审稿充分吸收了一审时的意见,赞同提交本次会议表决。同时,委员们还提出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内司委办公室和省综治委办公室,根据委员提出的意见,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认真研究修改。5月30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二审稿进行了审议,内务司法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组织机构的协调”和第三章“社会责任”的标题需要斟酌修改,也有的委员建议将两章合并为一章。根据委员意见,建议将草案二审稿第二章“组织机构的协调”和第三章“社会责任”合并为一章,名称修改为“任务与职责”;同时将第一章第六条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的规定调整为该章的第一条,并在该条第八项中增加规定:“鼓励公民自觉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九条。(建议表决稿第六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可否主要明确司法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责任,其他相关部门等的职责则可综合表述;内务司法委员会和有的委员认为应当保留现有各主要相关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职责的表述为宜;也有的委员提出,应当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作用。法制委员会审议认为,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在综合治理工作中职责,有利于落实中央关于相关责任单位切实负责的要求和综治工作的开展。从外省市立法情况看,大都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成员单位的职责作了规定。据此,建议草案二审稿在基本保留现有各相关部门职责的表述的前提下,对一些条款内容作适当精简和合并。一是将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加强治安防范和公共场所、特种行业、暂住人口等方面的治安管理,检查指导基层和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及群防群治工作,针对突出的治安问题或者治安秩序混乱的地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加强消防、交通管理,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同时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对公民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依法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二是在第二十二条中的“行政执法部门”后面增加“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删除草案二审稿第二十四条。(建议表决稿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三、有些委员提出,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公民医疗期间的相关费用要确保落实到位。根据委员意见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将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两款,作为该条的第二款和第三款:“因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致残的公民,医疗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由查处案件的机关责成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依法予以承担。”“前款中侵害人或者侵害人的监护人下落不明或者确实无力承担的,相关费用从下列渠道解决:(一)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二)所在单位给予资助;(三)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给予医疗补贴;(四)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奖励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将该款最后一段“符合评残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由民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残疾等级并进行抚恤。”与该条第三款合并表述,作为该条第四款。同时将草案二审稿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调整修改为“省、市、州、县(区)安排见义勇为奖励专项资金和依法设立见义勇为基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建议表决稿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根据委员的意见,还对草案二审稿其他一些条款作了合并、调整,对部分文字和内容也进行了修改。条例的施行日期拟定为2007年8月1日。
法制委员会按照上述修改意见提出了《湖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建议表决稿)》,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