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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2 08:2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11月28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王铁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敬大力检察长委托,我向会议报告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请审议:今年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后,省检察院收到省人大交办建议3件(第176号、第221号、第362号),均在六月底前办结并回复代表。

一、第176号《关于改善律师执业环境的建议》办理情况

梁家瑾、戴淑珍代表建议检察机关对律师依照律师法履行会见、阅卷、取证等职责时提供方便,配合支持工作。省检察院经认真研究认为,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执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和省五家政法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保障和规范律师依法办理刑事案件的试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尚不完善、有的检察人员执法观念滞后、执法素质不高等原因,在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保障律师会见权的行使有待进一步规范。代表的建议反映了当前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的会见难、阅卷难、取证难的问题,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省检察院研究提出了如下措施:(1)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高检院、省五家政法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有关律师行使会见权期限和告知的规定,充分保障律师与委托人的联络权。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在侦查阶段,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实行专人负责制,指定专人接受材料,按照案件性质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会见事宜并记录备查;正确区分“批准”与“安排会见”的区别,对于不需要批准的,应当及时安排律师会见。(2)充分尊重和听取律师意见,保证正确认定案件和适用法律。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真听取律师意见,而且在侦查阶段,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包括事实认定、证据采信和法律适用以及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妥当的意见,尤其对于律师提出的关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必须认真进行审查。(3)加强同律师的相互沟通和联系,有效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将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作为检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予以落实。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投诉的,要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办案部门执行。(4)加强对执法实践中有关律师执业权利保障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向立法部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

二、第221号《要求省检察院直接查处武汉市洪山交警大队执法造假案》建议的办理情况

马福生代表要求省检察院直接查处武汉市洪山交警大队在处理尹学华之子尹坤死因中的造假行为。收到此建议后,省检察院领导责成反渎职侵权局负责督办。2月23日,省检察院、武汉市检察院、洪山区检察院组织专班开展调查。经调查查明:2004年8月2日23时27分,肇事司机董超驾驶鄂a66137号货车撞倒一名在人行道上行走的男青年,送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洪山区交警大队事故中队中队长黄伟、民警肖寿安到事故现场进行勘查及事故处理。随后黄、肖将肇事者董超带到交警大队进行讯问,董超在接受讯问时编造事故受害人是其大姑夫王刚,系从驾驶室摔出等虚假情节。黄伟同意了董超回家办丧事的要求,并令其次日持王刚的身份证来队接受处理。8月3日,董超潜逃不知去向。8月4日,公安机关对董超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黄伟委托武昌殡仪馆存放受害者尸体时,告知死者为“王刚”。2005年7月21日,武昌殡仪馆按规定将尸体火化。8月8日,尹学华经辩认照片认定死者为其子尹坤。9月3日,董超被抓获后,洪山区检察院依法将其提起公诉。为使黄伟一案定性准确,洪山区检察院专门邀请四位法学专家进行咨询,专家一致认为黄伟在此案处理中构成玩忽职守罪。今年6月7日,洪山区检察院对黄伟立案侦查,11月下旬以玩忽职守罪向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362号《关于解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移民迁建债务》建议的办理情况 李国璋代表建议省检察院组织相关部门继续解决兴山县人民检察院移民迁建债务问题。省检察院在回复函中,已将中央、省政府有关政策、指示精神以及省检察院对兴山县检察院的扶持和帮助向代表作了详细说明。近年来,为了解决兴山县检察院移民迁建债务和保障检察经费,省检察院加大了帮助扶持力度。一是在现有政策条件下给予了重点倾斜。将兴山县检察院基础设施建设,特别是两房建设较为落后,不适应检察机关工作需要的实际情况,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写出专题报告,为兴山县检察院争取了中央国债资金150万元(一般县市为60至120万元);为兴山县检察院申请专项补贴和办案补贴,2004年共补贴17万元,2005年共补贴18万元(一般县市为5至10万元)。二是加强组织协调,提供对口支持。三峡工程建设以后,国家对三峡库区县实施了对口支援等优惠政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明确湖南省检察院对口支援兴山县检察院;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对兴山县检察院异地重建给予支援。几年来,为兴山县检察院争取国家移民补偿资金287万元,有关检察院对口支援经费386万元。三是加强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今年,省检察院与省财政厅制定下发了基层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为加强检察经费保障提供了政策依据。兴山县列入二类(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即2.1万元/人、年)执行地区,由该地财政予以保障。省检察院将在现有政策条件下,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兴山县检察院的帮助与扶持力度。

省检察院把认真办理人大交办的建议作为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的实际行动,作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方式,作为推动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为了认真做好省人大交办建议的办理工作,我们采取了以下措施: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对省人大交办的3件建议,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同志逐件批示,并指定分管副检察长负责,指定具体承办部门,要求检察机关深入了解情况,依法办理,并要求必须在上半年办结后当面向代表反馈。常务副检察长徐汉明主持召开了代表建议交办会,逐件落实办理责任,要求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开展办理工作,强化工作措施,规范办理程序,优质高效的完成办理工作。

二是主动沟通,加强联系。各承办部门在受理3件建议后,为了进一步掌握具体情况,承办人员加强了与相关代表的联系沟通,进行了电话联系或上门了解情况。“两会”期间,省检察院对人大代表提出的与检察机关相关的建议、意见进行了认真记录和整理,认真研究办理措施。对其中涉及案件处理的意见,主动与人大代表进行逐条核实,并答复或说明情况;对人大代表转交的5件案件,都作为督办案件办理,已全部办结并回复。

三是及时办理,注重效果。按照“办结率100%,见面率100%,满意率95%”的目标,各承办部门对办结的案件均负责上门当面反馈办理结果。176号建议办理完毕后,经与梁家瑾代表联系,省检察院主办、协办部门负责人6月21日前往其公司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代表意见,代表在感谢和满意的同时,又提出了几点建议。6月28日,我们将正式回复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表》分别寄送梁家瑾和其他5名代表。221号和362号建议,代表分别在基层,经与代表联系听取意见后,将书面回复及《省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表》寄发各位代表本人。

四是规范办理、确保质量。对省人大交办的代表建议,省检察院由办公室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呈报,统一交办;在办理环节,承办部门在办前逐一核实,听取代表意见,依法办理;办理后与代表见面,当面反馈办理结果,再次听取意见;对办理结果,坚持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查,再由院办公室报院领导审批。为保证办理质量,在组织落实上均安排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强的同志办理。承办部门和承办人员本着对法律、对人民负责的态度,将代表交代的案件或事项查证核实,实事求是,公正办理。如在办理《要求省检察院直接查处武汉市洪山交警大队执法造假案》的建议时,省检察院直接参与督办,协同武汉市检察院、洪山区检察院对此案进行了全面调查,履行了检察监督职责,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的回复意见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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