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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2006年7月1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秦宏灿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明两年,我省市(州)、县两级人大将先后进行换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我省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四款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十九人至四十一人,人口超八百万的设区的市不超过五十一人;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十五人至二十七人,人口超一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不超过三十五人”。按此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比该法修订前规定的名额数可增加6名,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比该法修订前规定的名额数可增加4名,人口过百万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比该法修订前规定的名额数可增加6名。据此,我们在《决定(草案)》中将我省市(州)、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作了相应调整。
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参照省统计局2005年统计的人口数,并以2003年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为基数,拟定了新一届市(州)、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草案。今年6月,我们在孝感市召开会议征求了部分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随后又发函广泛征求了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委员会经认真研究,提出了《决定(草案)》。该《决定(草案)》一是对各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2-6名的幅度内作了相应调整;二是对神农架林区、人口未过百万的县(市、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在2-8名的幅度内作了相应调整;三是将直管市、人口过百万的县(市、区)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35名确定;四是将人口近百万的新洲区、阳新县、襄阳区、蕲春县、黄梅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29名确定;五是根据远安等7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建议和当地人口状况,对其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未作变动。
三、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五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将我省市(州)、县两级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确定后,各地要严格执行。
以上说明连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