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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任命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肖知选等同志法律职务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7-10-10 01:56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6年5月22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敬大力

现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拟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命新组建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肖知选等13名检察人员法律职务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提请任命肖知选等13名同志法律职务的依据及理由

2005年3月成立武汉铁路局后,为了理顺铁路检察机关的隶属关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高检发政字〔2005〕44号),同意设立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作为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12条第五款规定: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和检察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第23条规定:根据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省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

目前,新组建的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其人员的选调工作基本到位。经与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商定,从今年6月1日起,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将按地域、级别管辖的原则,正式受理死、缓、无起诉案件。为了保证该院的检察业务工作能在期限内开展,检察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故需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肖知选等13名检察人员的法律职务。

二、关于新组建的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人员的选调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设立西安、太原、武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高检政发第87号)规定:关于编制问题,在铁检编制没有纳入司法体系统一管理之前,仍由铁道部核拨补充。武汉铁路局给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暂定编48人,设10个内设机构(政治部、办公室、侦查监督处、公诉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监所检察处、控告申诉检察处、检察技术处、法律政策研究室)。在选调人员上我们坚持三条原则,一是尽可能从原郑州铁路分院管辖的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和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符合检察官任职条件的在职检察人员中择优选调,同时兼顾两个基层院的正常工作;二是选调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考察和审查;三是从其他部门选调的人员也必须符合检察官法的规定,严格考察,择优选调。目前,已选调到位31人,其中肖知选、张笑飞、王建华三人均由铁道部、武汉铁路局、省检察院干部部门分别进行考察,并经省检察院党组同意,由铁道部党组提名,肖知选为检察长拟任人选,由武汉铁路局党委提名,张笑飞、王建华为副检察长拟任人选。其余28名同志均由武汉铁路局组织部和武汉铁路分院共同考察,全部从两个铁路基层院选调,其中大部分同志原来均具有法律职务。

三、这次提请任命法律职务的13名人员均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

《检察官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2002年1月1日前已经具有法律职务的人员,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的,必须接受省级检察院组织的专门培训。

根据上述规定,这次提请任命13名同志均具备检察官任职条件,其中有12人已具有检察官身份,1人为初任检察官拟任人选。需要具体说明的是:

1、拟任检察长肖知选的任职资格问题:该同志虽然不是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从事法律工作的经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检察官法第十条第六项的解释,“从事法律工作”主要包括:从事国家或地方的立法工作;审判、检察工作;公安、国家安全、监狱管理、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律师;法律教学和研究工作;党的政法委员会以及政府部门中的法制工作等。“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主要是指:取得高等教育法律类专业证书;在高等院校完成法律专业八门以上课程的学习或者取得高等教育法律专业八门以上单科结业证书;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2001年以前参加初任检察官全国统一考试、初任法官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取得《律师资格证书》;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肖知选同志从事公安工作达十二年,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上的解释,该同志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

2、彭之乐、王忠礼、范五一、王更生等四名同志虽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但都参加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2003年6月至9月组织的检察官续职资格培训,均考试合格,具备检察官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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