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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8 01:15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00年11月30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人民法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自学接受人大的监督,是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法院努力改进工作,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近年来,我省各级人大高度重视、支持人民法院的工作,通过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组织开展执法检查等形式,积极对人民法院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各级人大代表认真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对人民法院工作提出了很多中肯的意见、批评、建议。这些都极大的促进了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现将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情况

多年来,省法院十分重视接受人大监督工作,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主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并随着形势的发展,不断加大了工作力度。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后,我们采取了以下一些措施加强和改进工作,力争使接受人大监督和办理人大代表意见的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一是自觉将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置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之下,积极配合人大常委会开展各种监督活动。为了更好接受人大监督,落实人大和人大代表反映的相关事项,省法院确定一名副院长主管这项工作,办公室负责抓督办落实,审判监督第二庭专门负责办理有关案件。二是切实;转变工作作风,主动上门或者把大全请进门视察、检查,广泛征求意见,取得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理解。今年初,吴家友院长给在鄂的每一位全国人大代表发了一封信,向他们介绍法院工作情况,诚恳征求代表们的看法和意见,省法院党组的其他成员也分别登门拜访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当面听取意见,了解情况,并明确表态对代表反映属实的裁判不公、作风不正、违法违纪等问题,一定依法公正处理,该纠正的坚决纠正。对那些确实存在问题但目前无法解决的,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以赢得代表们的理解。三是为更好地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省法院在去年规定每周三为全省法院院长接待日的基础上,今年改进了接待方法,实行听证式接待,使法院领导更好地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及时给予答复。四是高度重视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上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后,省法院当即召开了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庭长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依法公正、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办理工作,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力求让人大代表放心、满意。

二、办理情况

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涉及法院工作的12件。具体办理情况如下:

1、仇小乐代表提出的“省高院案件久拖不决,致使职工生活困难”的批评(133号)吴家友院长对此案非常重视,责成主管副院长和审判监督第二庭对反映的新世界珠宝有限公司与当代物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纠纷一案抓紧审理。此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合法,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再审后已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现武汉中院正在抓紧审理之中。

2、陈家秀等四位代表反映高忠新与张太发工程工资款纠纷一案(第028号)。高忠新因不服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十民终字第515号民事判决而申诉,我院依照法律程序交由十堰中院复查,十堰中院审判审判委员会讨论后,决定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十堰中院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发生法律效力。

3、徐丙宗代表对“不属医疗事故”法院受理一审判决后提出几点建议(130号)。喻红林诉浠水县人民医院、浠水县三店卫生院人身损害赔偿上诉一案,省法院2000年6月1日已审结。关于徐丙宗代表提出的对喻红林的现状进行重新鉴定问题,经征询原鉴定所意见,他们认为,喻红林因甲状腺、甲状旁腺功能减退需终身靠药物来缓解病症,如要重新鉴定需喻红林停止服药二个月后才能进行,这对喻红林有一定危险性,而且对今后的恢复有一定影响,帮建议我完对重新鉴定要持慎重态度,此建议被我院采纳,未支持浠水县医院要求对喻红林现状重新鉴定的请求。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已作出(1999)鄂民终字第255号民事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并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4、卢耀才代表对洪湖市人民法院驳回“新堤建筑公司诉市建工局违规招标政诉讼”提出意见(第106号)。该案证据材料表明,洪湖市邮政局因拟新建邮政综合楼,向洪湖市新堤建筑公司亦与洪湖市邮政局签订了招、投标协议,并在其后与其他投标单位共同参加了议标。洪湖市建工局批复同意邮政局进行议标的行为,并未对洪湖市新堤建筑公司参与平等竞争产生实际影响。洪湖市新堤建筑公司因未被确定为中标单位而提起了诉讼,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洪湖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此外,洪湖市法院在审判活动中遇到疑难问题,各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予以答复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内部工作程序,不存在“两审合一”问题。

5、张修梅等四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尽快判决健康集团与武汉大学经济纠纷案的建议》(第248号)。武汉大学、武汉大学化学化工研究所与湖北健康(集团)股分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荆州市人民法院于1998年12月25日作了(1998)荆经终字24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了法律效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2月28日向省法院提出抗诉。1999年3月15日,本院以(1999)鄂法审监经再字第11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提审。该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终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实体处理不当。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对该案予以改判。并作出(2000)鄂高法监一经再字14号民事判决。

6、胡家声第十二位代表提出的“维护法律尊严,尽快了结东宝区盐池果汁厂与武汉绿之源纠纷一案”的建议(第208号)。荆门市果汁厂与江汉绿之源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9月13日作出(1999)荆审监民再终字第01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武汉绿之源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不服,于199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再审。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调解协议已生效。

7、刘治富代表提出的覃世军在服刑期间受不不法伤害要求国家赔偿的建议(第109号)。经审查:(1)覃世军申述服刑期间被同监犯人张远红“打伤致残”,因其仅提供了松滋市刘家场镇卫生院由一名医师签名的检查报告单,既无医院出具的原始病情诊断结论报告,又无法医的伤情鉴定结论,故认定“打伤致残”的证据不充分。(2)覃世军反映因法院错判而使其在服刑期间被同监犯人张远红“打伤致残”,但并没有证据证实张远红的伤害行为是由于审判人员和监管人员唆使张远红使用暴力造成覃世军的伤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覃世军提出由松滋市人民法院赔偿其被伤害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8、郭兆庆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解决硚口区游艺路东片拆迁户安置的建议(第152号)。硚口区游艺路东片合作改造开发项目纠纷一案,武汉中院一审作出(1996)武经初字第060号民事判决。1998年8月省法院二审,主持参诉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生效后,武汉中院于1998年12月省化工进出口公司申请,将游艺路东片危改项目予以查封、冻结;1999年4月,硚房公司依据调解协议向武汉中院申请执行。同年4月6日,武汉中院下达(1999)武执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游艺路东片项目依法估后折价抵偿给硚房公司。为此,金兴达公司以调解书确定的“游艺路东片危改项目转让金兴达公司开发,由金兴达公司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和已建成的还建楼足够还建设面积等为由,分别向省人大和省法院起诉。省人大领导和省法院领导先后作了批示。5月27日,省法院召开了由武汉市政府外商投资办、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外商投资中心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协调会,专门就贯彻省人大领导的批示,全面执行省法院民事调解书进行了协调,形成了《协调会纪要》。7月2日,省法院执行庭主持召集武汉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和金兴达公司进行协商,并签订了《硚房公司游艺路东片项目转让金兴达公司土地使用权过户协议》。后因金兴达公司奖金不能及时,致使游艺路东片危改项目转让金兴达公司土地使用权证没有输过户手续。自1997年7月以来,在该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我院非常体谅几十户尚未安置拆迁户的疾苦。为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58户尚未安置拆迁户的新建还建楼开工、过渡费发放和项目转让土地使用权证过户等问题,省院派人先后3次到游艺路施工现场,8次到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并20余次接待拆迁户和参诉各方上访,做了大量工作,使金兴达公司不公给尚未安置的拆迁户发放了部分过渡费,而且在重复市规划土地管理局口头同意后开工新建还建楼。但今年3月13日,硚口区建委以违章施工为由,通知金兴达公司停工。4月,金兴达公司以发现其与硚房公司合作时已共建还建楼建总筑面积约12000平方米,而经市政府验收审批的面积只有6000多平方米,部分已还建楼没有还建却被硚房公司出售获得数百万元为由起诉硚房公司,该案现已在武汉中院民一庭审理。我们已将全案势利卷宗退回武汉中院,待新的诉讼案审结后合并执行。

9、甘良华等11位代表提出要求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的建议(第206号)“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工作的突出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届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去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执行年”活动的重大部署;党中央就解决“执行难”问题专门下发了中央11号文件。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注落实中央11号文件精神相继下发文件和作出决议,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已列入了各级党委、人大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了全党抓执行,全社会关注执行的良好局面。一年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大胆探索解决“执行难”的有效途径和措施,进一步加大了执行工作的力度,有效地缓解了“执行难”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28326件,执行标的总额达22.5亿元。但我省“执行难”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仍然一干扰、影响法院执行;部分有协助执行义务的单位协助不够有力;一些法人组织无视法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等。这表明,执行工作任重道远。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加大清理积案的力度,要求在今年年底实现执行工作的良性循环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要在巩固“执行年”取得成绩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新体制,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大力提高案件执结率,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10、张祖兴等11位代表提出的关于迅速解决湖北省华侨投资贸易公司要求执行其与仙桃市第一服装厂融资合同纠纷一案的建议(第212号)。我院及时进行了交办和督办,该案已由仙桃市人民法院按照省院的要求,依法加大执行力度,但因客观原因执行及协调效果不佳。被执行人仙桃第一服装厂由于设备老化,负债过在及历史遗留下来的负担太重,企业面临严重困境。1989年以来外贸出口不景气,工厂一直处于半停产状态,1996年底,工厂全面停产,在编正式职工547人,其中退休192人,下岗332人,留守15人,派往外单位8人,职工的生活,工厂靠门栋出租、处理闲置设备和库存产品来维持。目前,全年门栋出租收入68.298万元,年支出96.76万元,全年收支缺口28.47万元,负债4155万元,工厂房产证、土地证在历次贷款中均已抵押给银行。鉴于被执行人的目前经济状况,确履行能力,不存在地方保护阻碍法院执行生效判决的问题,但我们仍将继续督促执行该案。

11、陈桂香、桂素兰代表提出的“近亲繁殖与整顿提高法院队伍格格不入”的建议(第268号)。反映襄阳县等地法院近两年来进入都强调本院子女优先,这些子女绝大多数是不够条件的,有的是被其他部门清退的,有的取得的是非国民教育序列的文凭,有的是用关系、钱财拿的文凭,不属于分配范围。省法院党组非常重视,现成省法院政治部和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反映的问题专门进行了调查。经查实,1997年以来,襄阳县法院共调入录用工作人员37人,其中本科学历24人,大专学历24人,高中学历9人;在这些人中,法院系统班干部子女10人,军转干部1人,由大专院校毕业分配11人,由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安排调入1 5人;10名法院系统班干部子女均是1999年通过毕业分配和招干考试进入的,其基本情况为:法律本科学历1人,法律大专学历8人,中文专业大专学历1人。经审查,虽然襄阳县法院接收的10名内部子女在年龄、学历、政治表现和进入程序上未发现违纪、违规,但在干部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1)襄阳县法院中央编制干警155名,现实有干警222人,超编67名;(2)近两年来所进37人中,年龄不符合条件的2人,非法律顾问专业24人,未经考试22人;(3)所进37人的进入审批手续不全的有3人,无必要理由调入法院的17人。我们对襄阳县人民法院近五年来所进入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1995年7月1日以后未按文件规定的审核批程进入法院的、进入法院未经严格考核和考核不合格的、文化程度在大专以下、文凭不属于国民教育序列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在同一单位工作的法院干部近亲属,按最高法院有关干部回避政策,请求当地组织部门作相应的调整。

12、张全芝代表提出的“加大监督力度,增强错案追究,法官渎职案的透明度”的建议(第90号)。我院领导非常重视,按照程序,批示恩施州中院5月10日向省法院写出了办理情况的报告,我们据此回复张全芝代表,当面征求意见后,张全芝代表提出了不同的意见,我院责成恩施州中院重新进行复查。11月6日,恩施州中院胡兴儒院长带领中院审监庭庭长以及巴东县法院院长和经济庭庭长一行四人,在巴东县法院野三关法庭与张全芝代表进行了座谈,通报了所反映的五件案件情况和复查处理决定,并征求了张代表的意见。张全芝代表对五件案件的复查结果表示满意。在谈到邓家龙申请巴东法院司法赔偿一案时,张代表说原在今年初巴东县人代会期间,代表听信了邓家龙的一面之词,也不清楚案件的具体情况。张代表强调不该由法院赔的应坚决不赔,不能迁就申请人邓家龙,要求中院尽快下决定。对张代表所在的吴家湾村委会工程款结算一案,恩施中院决定由巴东县法院再审,张代表亦表示接受。对财政局出卖公房一案,张代表对法院细致的工作表示肯定。

经过努力,虽然九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工作基本完成任务了任务,取得了一不定期成效,但我们的工作与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定差距:某些案件督办还不够有力,导致未能及时审结;有的执行案件因涉及到债务人偿债能力,不能及时履行完毕,难以给人大代表及时满意答复;有的答复函不规范,过于简单;直接与代表联系的图谋不够等。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采取有力的措施,努力改进工作,力争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快办好,给人大代表以满意答复。

感谢省人大及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监督和支持,欢迎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以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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