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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9-07 09:05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0年5月29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柯余双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对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下称“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制定该法规很有必要,对于解决我省无偿献血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献血法在我省深入贯彻实施有着重要意义。办法草案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符合我省实际,基本可行。同时,委员们对办法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委员会会同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室、省卫生厅,按照委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的研究修改。4月中旬,委员会又组织有关方面人员就办法草案修改中的问题,赴上海、福州、厦门等地进行学习考察,借鉴立法经验。5月8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召开第24次会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修改稿)>》(下称“草案修改稿”)。会后,又参考吸收了立法顾问组的咨询意见。现将具体修改情况报告如下:

一、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照抄献血法的内容较多,应予精简压缩,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必重复。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对办法草案进行了压缩,删除或合并了办法草案中第七、第九、第十二、第十七、第二十九等5条,使办法草案原30条变成草案修改稿共25条。同时,按照委员的意见,草案修改稿中没有按章表述。

二、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三条与第九条内容有些重复。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将第九条修改为:“各单位应组织本单位适龄公民按计划参加献血;无工作单位的适龄公民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计划组织参加献血。”并将此条作为草案修改稿第四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三条已提到“县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献血工作”,第四条又规定成立献血委员会,没有必要。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考虑到无偿献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统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工作,同时参考外省市的作法和经验,故对此条作了保留。同时,按照委员的意见,将该条的第二款修改为:“省献血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全省献血工作”。(草案修改稿第五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六条将“新闻出版”列为宣传单位不妥,该条规定“各地主要新闻媒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公益宣传”难于落实。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该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的教育。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定期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草案修改稿第七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十一条中的“有关单位”概念不明确。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将该条修改为“……。有工作单位的献血者由所在单位适当发给餐饮、交通补贴,其他献血者由采血机构给予适当补贴。”(草案修改稿第十条)

六、按照委员的意见,我们将办法草案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合并修改为:“医疗机构必须根据临床用血需要,制定用血计划,严格遵守血液储存管理制度。对血站所供血液的血型、血液成分、有效期等进行核查,不得将不符合标准的血液用于临床。”(草案修改稿第十四条)

同时,将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动员患者家庭成员……互助献血”移至第二条后面(草案修改稿第二条);将第十七条第二款移至第二十条,并作为该条的第四款(草案修改稿第十六条)

七、有的委员提出,办法草案第二十六条中处罚规定过轻,应加大处罚力度。按照委员的意见,并参考立法顾问组的咨询意见,我们将该条款修改为:“血站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造成血源性疾病传播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修改稿第二十二条)

此外,我们还根据委员的意见,对办法草案作了一些文字和条序上的修改。

以上报告及草案修改稿,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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