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尊龙体育官网-尊龙官方平台 >> 文章详情
关于《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的说明
——2000年3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上
省卫生厅厅长 朱忠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就《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关于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医疗用血是关系人民身体健康的大事。长期以来,我国医疗用血的主要来源是依靠个体供血者,虽然按照国家规定的血液检测标准进行了检验,但由于多种原因,这些人群肝炎、各种性病等患病率较高,且淘汰率也较高。这些人群属于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高危人群,严重威胁着广大受血者的健康。要从根本上解决这种高危险因素,必须依法广泛地开展公民无偿献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于1997年12月29日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并于1998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它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靠个体卖血供临床使用的历史,为血液管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保障。近一年来,我省在贯彻实施《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对贯彻《献血法》缺乏认识,工作进展缓慢,多数县(市)政府至今未依法成立献血领导机构,宣传发动不力,彩供血机构不健全,致使公民无偿献血比例偏低,市州级血站无偿献血占临床用血量约60%,县(市)级单位无偿献血比例仅占10%左右。由于无偿献血比例偏低,少数医疗单位擅自采集有偿血源,血液质量难以保证,对人民群众用血安全构成直接威胁。
为了保证《献血法》在我省的深入贯彻实施,根据《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办法》十分必要。同时,从上海、深圳、广东、四川、黑龙江、吉林、河南等省市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出台的地方性法规来看,都为实施《献血法》推动献血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省人大、省政府对贯彻实施《献血法》非常重视,对制定出台我省的有关配套法规进行了认真研究,并纳入了省九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根据省人立法规划,我厅受省政府托,于1998年3月开始筹备《办法草案》的草拟工作。为了确保立法质量和草案按立法计划送审,我厅由一名副厅长牵头,成立了草案调研起草专班。在草案的起草调研过程中,广泛征求了有关方面的意见,召开了部分血液专家、临床医务工作者和献血工作管理人员座谈会;组成调查组到黄石、黄冈以及部分所辖县市进行调查研究。广泛听取了社会各界对《办法草案》的意见,《办法草案》先后5易其稿,于1998年底报送省政府法制办。之后,我们又配合法制办就草案中的有关问题开展了一些调查研究,并与有关部门进行了协商。该草案于1999年11月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按省政府常务会议的意见作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办法草案》。
三、《办法草案》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各级政府成立献血委员会
无偿献血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需要各级政府加大行政力度,统一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组织工作。根据《献血法》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的规定,我们在《办法草案》第四条中作了相应规定,即“县以上人民政府成立献血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旨在加强政府对献血工作的领导,从组织上保障献血工作依法进行。
(二)关于公益性宣传工作
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必须靠宣传教育,增加人民群众对血液知识的了解,改变“献血有碍身体健康”的传统观念。宣传教育工作除了广大医务人员积极参与外,更重要的是发挥大众新闻媒体的作用,利用电视、报刊、广播等大力开展社会公益性宣传。实践证明,宣传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公民无偿献血的积极性就高涨。我省部分先进市(县)的新闻单位通过开展献血公益性宣传,把献血宣传当作推进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落实,取得了显著成效。因此,我们在《办法草案》第六条中规定“各地主要新闻媒体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关于献血的公益性宣传”。这也是按照《献血法》中关于“新闻媒介应当开展献血的社会公益性宣传”的规定作出的。
(三)关于血站的性质及财政保障
按照《献血法》的规定,血站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血站在采集、供给血液的过程中,要花费大量的物化劳动,并支付采集、运输、检测、贮存等发生的直接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家属均可享受免费用血。这些都决定了血站的公益性事业性质。我省输血工作起点较低,80年代初仅有武汉、黄石、宜昌、沙市4家血站,绝大多数医疗单位长期靠自行采集有偿血源供临床使用。近几年,全省血站发展到13个(市、县级中心血库34家),拥有专业队伍500余人。这些血站多数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属自收自支性质,人员工资未落实,业务经费无保障,业务用房、检测设施简陋,不利于《献血法》的实施。因此,我们按照《献血法》的有关规定在《办法草案》第八条中对血站的经费保险作了原则规定。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