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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发省九届人大三次会议的几点意见
(2000年1月18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是在世纪之交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和十五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权,积极推进依法治省的进程,进一步动员全省人民解放思想,抓住机遇,同心同德,开拓创新,为实现湖北的振兴崛起而努力奋斗。为了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的指导思想,切实提高会议的审议质量和效果,集思广益,群策群力,把这次会议开成民主、求实、团结、奋进的大会,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主席团提出如下意见。
一、围绕会议主题,共商发展大计
1、各代表团要认真组织好小组会议和代表团全体会议。要围绕改革和发展、立法和监督、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三个重点问题,审议好各项报告和法规草案,努力提高审议质量。在审议中,要注意多给来自基层的代表发表意见的机会。
2、代表的审议发言要紧扣议题,贴近实际,议大事、讲真话、献良策。力戒泛泛表态或搞工作汇报式的发言。要实事求是地反映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当前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反映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从全局的角度和发展的高度提出建设性意见,把认认真真监督与诚心诚意支持结合起来,为加快湖北的发展步伐、实现我省“九五”计划和2000年的奋斗目标,积极献计献策。
二、改进和加强会议的宣传报道与简报工作
1、会议宣传报道工作要充分体现大会的指导思想,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在宣传内容上,要围绕审议政府的4个报告,宣传过去一年我省取得的成绩及经验,宣传代表的重要审议意见和建议;围绕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监督条例,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我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的情况,宣传制定监督法规和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的重要意见;围绕审议“两院”工作报告,宣传我省审判、检察机关公正司法和保障经济建设的情况。要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报道大会的有关活动和代表行使职权的情况,多反映基层代表的声音。
2、会议的简报要准确、全面、及时地反映代表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法规草案的情况,如实反映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在内容上,一是要反映各方面代表的意见,特别是基层代表的意见;二是要注意反映不同意见,特别是对各项工作的建设性意见和对报告机关的批评意见;三是少登一般性的表态发言,不登单纯汇报本单位、本地区工作的发言。要努力提高简报质量,真正体现议政水平
三、以饱满的政治热情,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1、要树立良好的会风,集中精力开发会议。出席会议的代表要以高度的主人翁责任感和求真务实的精神,积极参与审议会议的各项议题,履行好代表的职责。主席团成员、各代表团负责人要发挥带头作用。列席会议的省政府组成人员和其他机关、部门的负责人要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出席、列席会议的全体人员都要遵守会议纪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必须请假;无故缺席的,将在会议简报上公布名单。在会议期间,省直机关各部门、各党派、团体,不要召集有关代表开业务会、座谈会等与大会议程无关的会议。
2、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认真遵守大会选举办法的规定,保证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3、参照全国人代会的做法,在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的4个报告时,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安排政府组成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在各代表团审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和监督条例草案时,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到会听取代表意见和委托常委会委员在所在的代表团听取意见;在各代表团审议“两院”的工作报告时,由大会秘书处统一安排“两院”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到会听取意见。
4、参加会议服务的工作人员,要恪尽职守、满腔热情、兢兢业业地做好会议服务工作,以保证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附:有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二十九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七条 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第八条第一款 代表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二十九条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参照)
第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请假。
第四十一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国家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