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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我院收到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代表书面建议1件,即耿邦云、马小莉、陈家秀、吴运华等四名省人大代表反映十堰市农行代办点熊冰芳高息揽储、非法集资一案,十堰市检察机关立案后,已一年有余,仍无查处结果,要求省检查院督促尽快办理。
收到代表建议后,省院检察长靳军同志责成省院反贪局了解十堰市检察机关是否立案。经初步了解,此案属公安机关管辖范围,由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后,于去年11月11日提请张湾区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据此,靳军检察长于今年3月19日亲自批办,要求省院督十堰市院严格依法办理,并于7月份又指派工作组赴十堰市进行督办。
现将熊冰芳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案的办理经过报告如下:
1998年4月25日,十堰市张湾区公安分局受理此案,4月26日决定立案侦查,11月11日提请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犯罪嫌疑人熊冰芳(女,45岁)、郭绿化审查批准逮捕。经审查,区检察院于11月27日决定对熊冰芳批准逮捕,对郭绿化不批准逮捕(没有逮捕必要)。经过预审,区公安分局于11月30日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熊冰芳、郭绿化、王敏、马慧琴、葛康翠、翁慧君等6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区检察院审查后,因部分证据不充分,分别于1999年1月12日和3月23日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区检察院于1999年5月7日对熊冰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区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储户反映强烈,1999年7月,靳军检察长又指派工作组赴十堰市对该案进行审查督办。工作组经过一周时间审查后,靳军检察长主持省院检察委员会听取工作组汇报,进行专题讨论,认为熊冰芳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该案部分事实仍不清楚,农行十堰市分行营业部、中心储蓄所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不清,部分涉嫌犯罪的人(陶圣红,化名吴天明)未受追究,而此案已按法定期限退查二次,再行退查即属违法。故报经省委政法委案件协调会研究意见:由公安机关全案撤回重新侦查。
今年9月13日,张湾区公安分局重新侦查后,向区检察院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陶圣红、郭绿化、刘必志。9月20日,区检察院决定逮捕陶圣红、郭绿化、刘必志(在逃)。10月9日,区公安分局以熊冰芳、郭绿化、王敏、马慧琴、葛康翠、翁慧君、陶圣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熊冰芳、郭绿化涉嫌抽逃出资罪,郑道平、金文玺涉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移送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审查,因证据仍不充分,区检察院于11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1月24日,公安机关经补充侦查后又移送检查机关审查起诉。
由于此案涉及福建、广东、海南、广西、武汉等地,涉案人员较多,且案情复杂,调查取证的难度较大,该案仅卷宗材料就达35卷,审查的工作量也相当大,以致于该案办理的时间较长。其间,我院已按规定时限向四名省人大代表反馈案件办理的进度。
目前,我院已督促张湾区检察院抓紧审查,张湾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已对该案进行讨论,将于近期起诉到法院。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