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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闭幕后,我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各类案件175件,其中代表选举工作委员会交办的代表建议、批评、意见6件。截止十一月底,已办结69件案件,人大代表提出的6件建议、批评、意见,已办结3件,其他正在抓紧办理,并答复了提出建议的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交办案件重要性的认识
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省法院党组十分重视交办案件工作,注重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虚心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改进工作作风。为了使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及交办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做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加强领导,切实把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及交办案件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批评、建议交办以后,我院当即召开了院领导和各业务庭庭长参加的会议,专门研究如何办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及交办工作。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家友要求各承办单位,一定要提高认识,认真对待人民代表的批评、建议和意见,高度重视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加大工作力度,依法公正办理,高标准、高质量地完成交办工作,真正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并分工一名副院长主管,由院办公室负责抓落实。督办科负责督办,具体办理人大交办事项,定期到承办单位了解情况,掌握进度,根据不同进展情况及人大要求进行督办,并做好登记、移送、督办、统计、答复等工作,做到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力争尽快给人大代表以满意答复。二是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在九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省法院领导及各庭、处、室负责人40多人分别深入到人大代表所在各组听取意见,认真记录,回院里后,分类整理,专门研究,逐项落实。三是为更好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省法院决定从今年四月起,每周三为全省法院院长接待日,直接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及时给予答复。四是为进一步落实好人大交办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法院工作透明度,在今年“三讲”期间,省法院领导分别登门或发函征求部分在鄂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以利整改。五是在全面接受人大监督的同时,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1号文件,力克执行难。今年来,省法院共召开执行工作专门会议四次,传达贯彻中央11号文件,研究部署集中执行工作,开展执行会战。省人大常委会对此工作十分关注,今年专门听取和审议了省法院吴家友院长《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并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听取审议全省法院执行工作情况报告的决议》,充分体现了省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高度重视,为执行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促进了法院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交办案件办理情况
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在我院已办结的69件办案件中,维持22件,改判11件,发回重审7件,一审判决2件,决定再审3件,中止审理1件,驳回起诉1件,执行4件,其他处理18件。对人大代表提出的6件建议、批评和意见,已办结3件,其中,维持2件,改判1件。为进一步落实交办情况,我院决定设立专门机构,办理人大代表交办事项,及时、认真、高质量地办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虚心听取人大意见建议,自觉接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经省院党组研究并报请编制部门批准,成立了审判监督第二庭,专门办理省人大及人大代表和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案件。同时,我们还积极向人大汇报交办案件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做到心中有数,争取工作主动。今年10月,省法院两位副院长带领有关业务庭主要负责人和案件承办人专门向人大领导汇报了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对代表交办的案件一件一件抓落实。
1、胡祖光、张达华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对(1996)鄂行终字第36号行政判决认真复查的建议(第103号)。我院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另行组成合议庭,再次复查了湖北省中药材公司十堰采购批发站不服丹江口市人民政府、丹江口市土地管理局行政处理决定一案。经审理查明,湖北省中药材公司十堰采购批发站机关由丹江口迁移至十堰后,在丹江口市丹二路304号有房产1923.2平方米,并留有“丹江分站”机构和职工,该单位没有完全迁移,因此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不符合法律规定。我院审判委员会经过认真讨论一致认为,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同时派行政审判庭庭长直接向省人大作了汇报。在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我院也曾派工作人员当面听取了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作了解释。我们意见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应主动与省中药材公司十堰采购批发站联系,相互沟通,多做协调工作,促使问题的解决能够回到法律的轨道上来。
2、向汉林代表提出的关于敦请公正审判容湖药再生的建议(第027号)。樊东建行诉襄南医化厂、中天药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樊东建行、中天药业公司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我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经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撤销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民事判决;发回重审。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后,一九九九年十月已依法作出判决,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3、罗贤美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解决当阳市人民法院重复扣压长江经贸委公司挖掘机的议案(第143号)。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当阳市人民法院受理中国银行当阳市支行诉当阳市农机工程公司偿还借款一案,根据当阳市支行的诉讼保全申请,依法对当阳市农机工程开发公司的一台挖掘机予以查封、扣押。该案执行几个月后,宜昌市坝区人民法院到当阳市人民法院反映,称该挖掘机早在当阳市法院扣押之前已裁定将其查封。为慎重起见,当阳市法院经向坝区法院了解,该院确有注明日期为96年3月28日的“就地扣押”裁定,但该裁定即未向当事人送达,也没有到挖掘机所在地采取查封或其它措施,且未向挖掘机看护人送达有关文书或交待有关事项。因此,当阳市法院认为,坝区法院对挖掘机的“就地扣押”裁定既未生效,亦未实际执行,当阳市人民法院对该机的扣押裁定及变价处理是合法的。1998年的全省法院执法大检查中,当阳市法院根据省法院和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领导的批示对该案执行情况专题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作了汇报,一致认为,当阳市法院对挖掘机的保全查封裁定正确,执行合法有效。
4、周英代表提出的要求尽快审理中英集团公司诉武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保武汉分公司证券部、海南赛格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湖北证券部、曾和平股票纠纷一案的建议(第206号)。本案于1996年10月18日在武汉市桥口区法院立案,1997年5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武汉证券公司不服,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1998年10月作出裁定,将本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认为,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是解决纠纷的关键,只有损失确定下来,本案才能审结。合议庭分别找原、被告六方协商,拟重新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审计。但各方当事人对交纳审计费用意见不一。对于本案具体情况,已取得周英代表(原告法定代表人)的理解,认为合议庭工作是积极有效的,不能审结是客观原因造成的。为尽快审结此案,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桥口区法院已决定先行垫付审计费。现本案正在审计鉴定。
5、王明玉、金德宏代表提出的要求省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再审,以迅速纠正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建议(第216号)。该建议涉及荆州市粮油贸易公司与荆门市东宝区石桥驿乡粮油管理所购销合同货款、质押合同纠纷和购销合同货款纠纷两案。本院收到代表建议后,及时立案调卷审查,并派员专程赴荆州市荆州区合同货款纠纷两案。本院收到代表建议后,及时立案调卷审查,并派员专程赴荆州市荆州区监狱提审原审被上诉人邓守菊。由于本案的一方当事人已投入劳改,对于一些证据调查核实难度较大,现正在积极办理。
6、张祖兴代表提出的关于迅速解决湖北省华侨投资贸易公司与仙桃市第一服装厂经济合同纠纷的建议。因此案涉及执行问题,按照法律规定我院已交仙桃市人民法院办理,并多次催办。仙桃市法院一九九五年十月九日对该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生效后,该院先后七次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执行事宜,双方当事人始终不能达成协议,其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仙桃市第一服装厂已于一九九六年底全面停产,对外负债达6700多万元,因无钱还俩,同意用本厂生产的产品、设备抵偿,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只要“三子”(即票子、车子、房子),因意见不统一,此案至今尚未执结。
三、下一步打算
在今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过程中,经过努力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要求还有很大的差距,还存在着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如有些交办事项不能及时答复代表,个别案件的督办还不够有力,导致某些案件未能及时审结。特别是执行案件,因涉及到债务人还债能力,不能及时履行完毕,难以给人大代表及时满意答复等。今后,我们将虚心接受人大代表的批评,高度重视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努力改进我们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人为民服务的思想,严格依法办事,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强督办,认认真真抓落实,并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力争把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交办案件工作办快办好,尽量给人大代表以满意答复,促进全省法院的各项工作。感谢人大及人民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支持,欢迎人大代表经常视察法院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