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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同志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上的讲话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21 09:15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9年11月27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对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外(侨)办、省农业厅4个部门的省政府组成人员进行了述职评议。这是继1996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述职评议以来的第二次述职评议。这次评议是根据省九届人大二次会议决议的要求和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拟订实施方案,报经省委批准后组织实施的,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落实省人大领导班子“三讲”教育整改方案的一项重要措施。在今年9月下旬召开的述职评议工作动员会上,省委副书记杨永良同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邓国政同志、副省长高瑞科同志分别作了动员讲话,为开展述职评议工作进行了思想发动。此后,省人大常委会组织述职评议工作调查组,由副主任带队,分别到述职人员所在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和部分市、县的同一系统,比较全面地了解了述职人员任现职以来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等情况。述职人员态度认真、诚恳,准备了一个比较好的述职报告。本次会议听取了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和调查组关于对述职人员调查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客观公正地进行了评议,既充分肯定了述职人员的工作实绩,又提出了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认真评议的基础上,进行了民主测评。述职人员和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到会听取了评议意见。省委常委、组织部部长赵文源同志和省政府组成部门的负责同志应邀列席了评议会。刚才,副省长张洪祥同志代表省政府就评议后的整改工作讲了很好的意见;4位述职人员分别讲了自己初步整改和做好今后工作的打算,并表示虚心接受人大监督,发扬成绩,改进不足,认真搞好整改,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这次述职评议是在我省深入开展“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教育的新形势下进行的。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为述职评议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以依法行政、廉政勤政、执行人大决议、接受人大监督和办理代表建议为主要内容的述职评议,又进一步巩固了“三讲”教育的成果。这次述职评议由于省委的重视和支持,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述职人员的积极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组织实施,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加上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的努力工作,因而进展顺利,效果比较好。评议只是手段,整改才是目的。会后,述职人员还要按照《述职评议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报省人大常委会述职评议工作领导小组。我们要把评议后的整改工作作为检验评议成效、巩固评议成果的关键环节,善始善终地抓紧抓好。通过述职评议,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政,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政府。

下面我结合述职评议,就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工作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充分认识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要意义

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宪法还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有权罢免、撤销由它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的职务。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这种监督是国家监督体系中最高层次的监督,具有重要的法律地位和最高的法律效力;监督的对象、范围和内容极其广泛,既有对本级“一府两院”以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又有对由它选举和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是人大监督的重要内容。人大监督,从本质上讲,就是代表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力,是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体现;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本级、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从制度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行政权、审判权和检察权是由人民委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来具体执掌和运作的。他们工作的好坏,应当由“主人”来评说。因此,监督“一府两院”的工作,就必须同时对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只有把对事的监督与对人的监督结合起来,才能使人大监督更好地落到实处,增强人大监督的实效。

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要“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报告在阐述完善民主监督制度时指出:“我们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一切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和法律的监督。”报告还特别提出要“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关于常委会工作报告的决议中,也提出要“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由此可见,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干部的监督,既是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需要,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健全民主监督机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我们应当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和九届全国人大会议精神,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保证人民依法行使当家作主、管理国家的权力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重大意义。作为监督者,要忠实地代表人民行使神圣的监督权,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作为被监督者,要认真地履行接受人民监督的法定义务,增强自觉性和主动性。

二、运用述职评议的形式,加强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

近些年来,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积极探索,勇于实践,使监督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评议,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履行监督职能的实践中创造的一种民主监督形式。它能够有效地密切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人民群众、“一府两院”相互之间的联系,推动“一府两院”的工作;它把党的群众路线创造性地运用到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中来,是新形势下依靠人民群众力量而又不搞群众运动来依法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有效途径。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民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评议就是按照这个思路所进行的一种有效探索和实践。

人大的评议有两种:一种是组织部分人大代表,通过召开评议会的方式,对“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也就是平常所说的“代表评议”或“工作评议”;另一种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听取政府组成人员和“两院”领导人员的述职报告并进行审议,也就是“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的主体是人大代表,述职评议的主体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评议的对象是“一府两院”及其部门,包括垂管部门和基层站所,述职评议的对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代表评议的内容主要是“一府两院”及其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情况,述职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执行人大决议和办理代表建议的情况。述职评议之所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最主要的是因为,它把党委推荐干部、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干部和依法监督干部三者有机地结合起来,使任免权和监督权的行使相互衔接,融为一体,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有利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能作用,有利于推动行政、审判、检察机关改进工作。具体来讲,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来认识这个问题:

第一,党委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重要干部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是党对国家事务领导的重要形式。江泽民同志指出:“我们党是执政的党,党的执政地位,是通过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来实现的。”“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组织领导,要通过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的领导和思想政治工作、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等来实现。”党管干部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政权建设过程中形成的一条重要组织原则。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由地方党委向政权机关推荐重要干部并实行管理和考察,是实现党的领导的重要方面,是维护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组织保证,是保证领导权牢牢地掌握在忠诚于马克思主义者手中的必然要求。因此,人大及其常委会无论是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是依法对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都必须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

第二,依法选举、任免干部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是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更好地实现党对干部工作的领导的需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党管干部虽然方式不同,但目标、任用条件和标准都是一致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选举任免权的实质,是通过法定程序,把人民享有的管理国家的权力,部分地委托给人民可以信赖的“公仆”代为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管干部与依法选举任免干部统一起来,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既实现党的主张,又使之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要求,符合人民的愿望。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反映,严格依法办事,在一定意义上讲,就是坚持和遵从党的领导。

第三,依法监督干部与依法选举任免干部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选举任命干部并实施监督,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更好地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客观要求。人大常委会开展述职评议,有利于加强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任命干部的监督,增强其公仆意识、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使其正确地行使人民交给的权力,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这种评议,符合党的十五大精神,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精神,符合国家权力机关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符合民主政治建设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实际,因而受到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充分肯定。我们要在党委的领导下,理直气壮、认真负责地开展述职评议工作,发挥述职评议在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中的作用。

三、总结经验,把握规律,切实提高述职评议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总结各地的做法和经验,搞好述职评议工作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第一,明确评议的指导思想。评议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进行。通过评议,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实效;通过评议,既认认真真地监督,又诚心诚意地支持,既恰如其分地批评,又依法予以表彰、鼓励和激励,促进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通过评议,评出干劲,评出团结,评出动力和活力,评出工作新气象。

第二,坚持评议的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靠党委统一领导的原则。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这是搞好述职评议的重要保证。评议前,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将评议工作安排意见、评议方案及时报党委研究批准;评议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党委请示报告,涉及党风党纪问题转交党组织处理;认为需要依法罢免、撤销述职人员职务时要事先请示党委同意。要自觉地把整个述职评议工作置于党委领导之下,以保证评议工作健康顺利地进行。二是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无论是选择评议对象,还是确定评议的内容,都要从实际出发,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省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两院”领导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述职评议,其他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两院”领导人员在本届任期内也要向常委会提交书面述职报告。评议内容要根据评议的具体对象来确定,不要面面俱到。要抓住群众关注的主要问题,体现人大工作的特点,紧扣一个“法”字,重点评议述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依法办事和廉政建设情况。三是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在开展评议工作中,必须依靠群众,实行开门评议和整改。述职人员所在单位要加强宣传和思想发动工作,使人人了解、关心、参与评议工作。述职人员的述职报告要认真征求本部门干部和群众的意见。参与评议的同志要深入群众,广泛听取群众的反映和呼声,更好地按照人民的意愿搞好评议。述职评议的主要过程要让人民群众知道,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述职评议成功与否,关键是要看人民满意不满意。

第三,抓好评议的主要环节。一是评议前的准备。人大常委会对此要周密部署,精心组织。要重视做好思想发动工作,特别是做好评议与述职双方的思想工作,提高对开展评议工作的认识,了解评议的目的、方法和步骤,真正做到认识统一,步调一致,相互配合。要搞好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情况,真正掌握第一手材料。二是评议。要坚持唯物辩证法,用全面的、发展的观点看待人和事,实事求是,一分为二,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评议时,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评判是非的标准;对成绩要充分肯定,以利调动积极性,对存在的缺点和不足,要坦诚地提出中肯的意见和建议,指出努力方向,以达到促进工作的目的。尤其是在作出评议结论性意见时,要掌握分寸,褒贬有度,令人信服。三是整改。要把整改贯穿到评议的全过程。评议前,督促述职人员未评先改;评议中,督促述职人员边评边改;评议后,督促述职人员抓住突出问题深入剖析、查找原因,有针对性地进行整改,并且举一反三,总结经验教训,建章立制,强化内部监督约束机制,把执法和廉政建设措施落到实处,巩固扩大评议成果。

第四,完善评议的方式方法。一是把述职评议与视察、执法检查、听取和审议报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多种监督形式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手段,加大评议的力度。二是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与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监督,监督人与监督事,评议监督与舆论监督,行使监督权与行使决定权、任免权等有机地结合起来,增强评议的权威和实效。三是把评议与奖惩结合起来,发挥评议“既监督又支持”的双重功效。通过述职评议,对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业绩突出的,人大常委会要予以充分肯定和支持,必要时,运用授予地方荣誉称号的职权与程序,评选优秀人民公仆,由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对少数工作平庸或工作方法不当而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人大常委会提出批评,并限期改正,然后再次进行述职评议,促其转变;对严重违法、失职或不称职的,采取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质询、罢免和撤销职务等监督手段,依法予以处理。

近几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开展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方面进行了一些探索,但相对于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而言,还是一个薄弱环节,今后要逐步加强这项工作,以全面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当前,我们正处在改革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依法治国方略的新形势下,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面临着新的任务。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做好人大监督工作,积极推进依法治省,为保障和促进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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