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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广富同志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上的讲话
(1999年7月30日)
各位委员、同志们:
本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政府关于1998年统计法执法检查整改进展情况的报告,委员们在分组审议和大会发言中,对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认真落实省人大常委会统计法执法检查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做好整改工作,给予了肯定,同时对深入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进一步落实整改措施,切实消除在国民经济统计数据上的虚假,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巩固执法检查成果等提出了许多中肯的建设性意见。根据这些意见,会议专门作出了决议。会后,要按照决议的要求狠抓落实。
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整改情况报告,针对整改工作作出相应的决议,并将整改情况报告摘要公布,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加强执法检查后的跟踪监督的一个新举措,是促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问题的一个实际步骤,目的在于努力克服执法检查“听了看了说了就完了”的弊端,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促进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今后还要进一步研究、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大法律监督的力度,增强执法检查的实效,把执法检查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开展执法检查是地方人大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工作实践中创造的、被全国人大充分肯定并且为各级人大广泛运用的一种监督形式。早在1988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就作出了《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对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检查的决定》。1989年,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应有计划地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和有关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10多年来,常委会坚持每年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执法检查。在“一府两院”先行自查、边查边改的基础上,常委会组织执法检查视察团或者执法检查组,到一些部门和地区进行视察和检查,然后再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以及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团(组)视察、检查情况的报告,并对重点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跟踪监督。到目前为止,省人大常委会已对60多个法律、法规和有关法规问题的决定进行了检查,各专门委员会每年也组织开展了执法检查。各市(州)、县(市、区)、乡(镇)人大也把执法检查放在重要位置,使这项工作得到广泛、深入的开展。实践表明,认真扎实地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对于督促执法机关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提高执法水平,进而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们的执法检查工作在具体操作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其应有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在这次集中开展的省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三讲”教育中,干部群众对省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提出了一些宝贵的意见,认为人大执法检查听被检查单位汇报多、听群众意见少,检查下面多、检查本级少,比较注重了解情况和发现问题,但是对督促整改抓得不够有力。这些意见已经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正在认真研究和进行整改。下面,我就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的问题,讲几点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 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执法检查工作的重要性
首先,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方式。我国宪法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宪法、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遵守和执行的职责。为了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对由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实施监督,使其忠于法律,依法办事,严格执法,并防止和纠正他们可能发生的滥用权力的行为。这种监督需要采取多种手段,执法检查就是其中的一种重要手段。换句话说,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
第二,开展执法检查是加强法制建设的迫切需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特别是立法步伐明显加快,法律体系日趋完善,无法可依的状况有了根本性改变。但是,目前不少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在一部分地方、部门和单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还程度不同地存在,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等恶劣行为也屡有发生。执法不严和法律监督不力已成为法制建设中的两个最为突出的问题。这就迫切要求各级人大切实加强监督工作,以保证宪法和法律的贯彻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发展。开展执法检查,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措施,是实现立法目的、维护法律尊严的必要手段。通过执法检查,不仅可以了解法律法规实施的情况,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而且可以了解法制建设对立法的需求信息,增强立法工作的针对性,可以发现法律法规本身不够完善的地方,提出修改、补充或解释法律法规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法规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开展执法检查是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法制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需要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需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执法体系和监督体系。搞好执法检查工作,有利于运用法律的手段来规范、引导和保障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维护市场的有序竞争,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坚持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从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加强国家权力机关的经济监督,保证和促进市场经济法律制度的实施,使各种经济行为遵循市场经济特有的规律,并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从而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第四,开展执法检查,强化法律监督,对于贯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已将这一基本方略载入宪法。依法治国应当体现在国家生活的各个方面,它要求国家权力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国家行政机关必须依法行政,国家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必须公正司法,以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应当体现在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它要求立法、执法、司法、普法教育协调发展,要求立法必须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执法必须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依法自律,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普遍守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法治国,说到底就是把依法管理活动落到实处,把法律法规落到实处;而开展执法检查就是保证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一个重要途径。党领导人民通过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把党的主张变为全体人民自觉遵守的国家意志和社会准则,这是依法治国最重要的体现。搞好执法检查工作,有利于从制度上和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执行,更好地实现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我们应当从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来充分认识执法检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把执法检查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人大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予以改进和加强。
二、突出重点,增强执法检查工作的针对性
搞好执法检查,必须首先弄清楚“由谁来检查”、“检查谁”和“检查什么”这样几个基本问题。我国宪法规定,人大与本级“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决定了在人大的执法检查工作中,执法检查的主体,应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包括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执法检查的对象,应当是负责法律法规实施的机关,主要是本级政府及其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的内容,应当是这些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因此,我们在执法检查工作中,要在这几个方面突出重点,增强执法检查的针对性。
在执法检查的主体方面,虽然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都是人大执法检查的主体,但是人大常委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因此在实践中,人大的执法检查应以人大常委会组织为主。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应当适当分工,各有侧重,常委会可就本行政区域内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执法检查,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对有关机关和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可以与“一府两院”的执法检查统一部署、分别进行;在“一府两院”进行自查自纠的基础上,人大常委会组织检查和抽查;但是,不宜与“一府两院”联合检查,这种联合检查容易混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界限,使检查对象实际上变成了检查主体,使人大执法检查变成了执法机关系统内的上级对下级的检查,降低了人大执法检查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影响了执法检查效果。
在执法检查的对象方面,首先是要处理好检查本级与检查下级的关系,重点是检查本级“一府两院”及其部门。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基层检查,目的是了解法律法规在全省实施的真实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便较为全面地评价本级执法机关的执法状况,督促省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切实改进执法工作。其次是要处理好检查执法机关与检查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对象的关系,重点是检查执法机关。在人大的执法检查中,对执法机关的具体执法对象进行检查是必要的,但是目的也是为了了解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情况。现在有的执法检查,往往侧重于对下级执法机关和执法对象进行检查,忽视对本级执法机关的检查。这样使执法检查的重点发生转移,起不到对本级执法机关监督的作用。去年省人大常委会组织的统计法执法检查,这个问题就解决得比较好,把检查的重点对象放在省统计执法部门,改变了过去某些查下不查上的做法。
在执法检查的内容方面,要突出重点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问题。现行的法律法规很多,人大不可能每年都对全部法律法规逐个检查,也不可能对法律法规中的所有问题进行检查,应本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围绕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法律法规实施中的突出问题,来确定执法检查的重点法律法规和法律法规中的重点问题。从近几年我省实践看,执法检查的数量要适当控制,常委会每年可以重点检查二三个法律法规,专委会每年可以重点检查一二个法律法规,以便集中力量,精心组织,求得实效。近两年,省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就是按照这个原则来确定的。去年重点对统计法、农业法、环境保护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依法治省的决定进行了检查,今年重点对防洪法、环境保护法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进行检查,并且对每个法律法规都确定了检查的重点问题。比如,在去年的统计法执法检查中,就选择了国内生产总值、乡镇企业产值、生猪出栏数、农民人均收入等主要指标,进行重点核查。这样就能使执法检查有针对性地进行,会提高执法检查的效果。
三、完善程序,注重执法检查工作的科学性
搞好执法检查工作,需要一套科学有效的运作程序。从各地实践来看,执法检查作为严格意义上的一种监督形式,至少应包括三个基本环节,即:组织执法检查——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反馈执法检查整改情况。
一是组织执法检查。人大常委会要本着精干、效能、便于活动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检查组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和人大代表组成。有些专业性较强的执法检查,也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常委会的执法检查应以专门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协助常委会实施法律监督中的作用。执法检查组的人数不宜过多,要轻车简从,尽量减少陪同人员。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到市县检查,一般不再安排省直执法机关和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随同前往。政府和“两院”的有关工作人员随同人大执法检查组的主要任务是搞好配合和提供服务。在开展执法检查之前,常委会要召开主任会议,对检查的内容、方式和要求作出部署,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将执法检查方案发至省人大代表手中,把视察的内容和目的向代表通报,请代表就地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及时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组成后,一般先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情况的汇报,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实施的基本情况;然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采取召开座谈会、个别走访、抽样调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问卷调查、民意测验、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尽可能掌握全面、真实的情况,发现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在检查中,要特别注意听取人民群众的呼声。检查结束时,要认真总结,写出真实地反映情况、不回避矛盾、有份量、有价值的执法检查报告。报告应包括对所检查法律法规实施状况的评价、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等内容,应突出人大工作特色,有别于政府部门的工作报告。
二是审议执法检查报告。这是增强执法检查实效的关键环节。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最终要通过会议集体行使职权来实现,而执法检查组只是由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组成,在检查中不能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应在执法检查报告中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因此,必须把检查组的分散检查与常委会的集中审议结合起来。在同一次常委会会议上,既审议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又审议法律法规主管机关的执法情况报告或执法检查报告。审议时,有关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应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审议后,形成针对性较强的审议意见,转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落实。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就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有些重要的执法检查报告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和表决后可以向社会公布,有的还应向代表大会报告或者提请代表大会审议,以扩大执法检查的影响和功效。
三是反馈执法检查整改情况。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事机构以书面形式交执法机关办理。有关机关应在要求的时间内将改进措施及效果向常委会作出书面汇报。必要时,主任会议可决定提请常委会进行审议,并将整改情况向社会公布。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违法案件,要依照个案监督程序进行监督处理;对特别重大的典型违法案件,可以依法行使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等权力,坚决一查到底。常委会办事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使有关问题和意见尽快得到解决和落实。
四、 总结经验,提高执法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各级人大在执法检查工作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我们要善于总结,不断丰富和发展执法检查这种监督形式,使之更加完善,更富有成效。
第一,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执法检查同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评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形式具有相融性,只有把这些监督形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充分发挥其综合效应。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开展执法检查的同时,督促行政机关实行执法责任制和司法机关实行错案责任追究制。这样做,有利于在行政、司法机关内部建立起严格执法的自我约束机制,也有利于增强人大对行政、司法机关执法检查监督的力度。我们要把人大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所形成的外部监督与“一府两院”的内部监督结合起来,努力探索和完善全方位的监督机制,以逐步改变执法检查不力的状况,使法律法规得到正确有效的实施。
第二,统一规划,加强协调,密切配合。人大执法检查既涉及同级政府及其部门和“两院”,又涉及到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涉及到上下级人大。这就有一个统一规划、合理分工、协调配合的问题。基层的同志反映,各级层层开展执法检查,时间分散,内容各不相同,到了基层检查频繁,难免应付。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重视。总结近几年来的执法检查工作,有几点需要进一步改进:一是年初要拟定出执法检查计划,尽早向下级人大通报,以便下级人大在确定执法检查内容时搞好衔接;二是有些执法检查活动包括召开动员会,能合并的应当合并进行,有的检查项目不能要求层层检查,上下联合检查的只能是个别重点项目,以减轻基层负担;三是常委会的执法检查与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各专门委员会组织的执法检查,在时间上、地域上都要作好统一部署和协调安排。这样既可以避免力量分散和重复检查,又有助于发挥各级人大监督的整体效应。
第三,加强宣传,扩大效果。执法检查既是对执法机关执法情况的检查监督,也是广泛进行民主法制教育的一种好形式。人大有关工作机构要组织新闻单位加强对执法检查的宣传,改变人大执法检查内热外冷的“暖瓶现象”和宣传报道程序化、一般化的模式,要从深层次上反映人大执法检查的动因、过程和效果。对一些社会关注、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连续的、集中的报道,对那些执法好的单位和个人要大力宣传和表彰,对严重违法的单位和个人要敢于曝光,进行舆论监督。这样不仅能够增强执法检查的透明度和效果,而且有利于为执法机关创造良好的执法环境,也把人大的执法检查监督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各位委员、同志们:开展执法检查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如何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果,我们今后还要不断改进和探索。要进一步深化对执法检查工作的认识,明确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明确执法检查的对象,突出重点,讲求实效。既要敢于开展执法检查,忠于宪法和法律,把法律赋予的职责落到实处,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又要善于开展执法检查,不断实践、总结、改进和完善,以体现对执法机关认认真真的监督和诚心诚意的支持。要在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执法检查的主体、对象、内容、重点、程序、方式和方法等,形成可操作的规范性意见,在修改监督条例时加以规定,把这项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只要我们在执法检查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就一定会使执法检查这一履行人大职责的监督手段更加完善、取得更好的效果,就一定能够不断地推动依法治国、依法治省的进程。
各位委员、同志们:本次会议的各项议程已进行完毕,现在闭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