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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报告
——2003年7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副省长、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主任 蒋大国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省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都有了明显改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的贯彻实施,保障了妇女、老人和儿童在社会生活和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平等、和睦、文明成为我省婚姻家庭关系的发展主流。省各级政府、司法机关、群众团体及社会各界人士,为制止家庭暴力,促进家庭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并取得了明显成效。下面,我代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就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家庭暴力存在的现状
及原因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都高度重视并积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国务院颁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明确提出“坚决制止家庭暴力”,全国人大通过的《婚姻法》修正案明确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了我国的基本法。我省制定的妇女发展规划也把禁止家庭暴力列入了妇女发展目标,过多年的艰苦工作,我省家庭暴力现象有了明显好转,但还未得到有效遏制。
1、家庭暴力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地方呈上升趋势。根据近年我省各级妇联信访统计显示,涉及家庭暴力案件占年信访总量的10%以上,占有关婚姻家庭信访的30%左右。2002年,全省妇联系统共接处涉及家庭暴力的信访1631件,占全年信访总量的11%。孝感市妇联1998至2002年5年来共接处婚姻家庭类来信来访2313件,中有694件涉及家庭暴力问题,占30%,并逐年110件,129件,136件,154件,165件呈上升之势。襄樊市妇联近三年接待的家庭暴力案件分别占当年信访总量的69%、98%、13%,上升较快。而枝江市妇联2002年接待处理的家庭暴力信访案件高达全年信访总量的34.9%。
据省妇联对全省筛选的195起家庭暴力案例的重点剖析来看,一般家庭暴力现象的发生农村多于城市,经济条件差的家庭多于条件好的家庭,受害人女性多于男性,家庭暴力行为属于一般违法的多于构成犯罪的,受害人忍气吞声的多于诉诸法律的。具体特征如下:一是妇女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195起案例中,夫对妻实施家庭暴力的有188起,占964%。二是家庭暴力多发生在夫妻青壮年时期,尤以30岁至45岁之间最为突出,195起案例中有121例,占621%。三是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和受害者多数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分别为703%和764%。四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一般都是普遍的工人、农民,但干部职员也达到20%。五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夫妻双方多数感情基础薄弱,其中有77%的是通过介绍认识的,缺乏感情基础,矛盾很难调和。六是施暴者的手段越来越残忍,从拳打脚踢到火烧、油烫,从毁容到杀害,从性虐待到强迫卖淫,惨无人性,令人发指。
2、家庭暴力存在和发生的原因极为复杂。家庭暴力的存在,有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深层次原因。其一,封建夫权思想根深蒂固。丈夫把妻子视为自己的附属品,必须“唯我是从”,妻子稍有不从,丈夫便施以武力。其二,男女经济地位不平等。由于妇女的生理弱势及其承担人类再生产的特殊任务,加之社会上的性别歧视仍然存在,妇女就业相对机会少、范围窄,而其丈夫一般职业较好,收入较高,成为凌辱妻子的理由。其三,施暴者综合素质大都较低。大多数施暴者不仅文化程度低,而且道德素质差,不少施暴者婚姻家庭道德沦丧,因婚外情、性变态、性情粗暴、无端猜疑引发家庭暴力。其四,法律法规不够健全。我国《宪法》、《刑法》、《妇女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属于家庭暴力的行为有一些禁止性规定,但对家庭暴力并无完整明确的认定和制裁条款。即使是修定后的《婚姻法》,对家庭暴力也只有大的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致使不少的家庭暴力案件处罚不力,有的甚至放任自流,法律的威慑力对家庭暴力有所减弱,对施暴者惩治不足。
3、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极大。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长期、反复的家庭暴力,致使受害妇女在肉体和精神上倍受摧残,甚至导致终生残疾或精神分裂的严重后果;长期生活在暴力家庭环境中的孩子耳闻目睹,心理扭曲,容易两极分化,或者孤僻冷漠、闭关自守,或者逆反心理强、报复社会。孝感市对76名违法犯罪青少年进行调查,发现有58%的人曾受过家庭暴力影响。
家庭暴力恶化家庭环境,致使夫妻分离,家庭破裂,受害妇女往往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采取极端手段反抗,报复杀害施暴者,造成恶性刑事案件,自己也成为施暴者,严重危害社会的文明和稳定。
二、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的情况及措施针对家庭暴力日益突出的现状,我省各级政府特别是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社会各界,大胆地探索预防、制止及依法查处家庭暴力的工作途径和方法,积极建立和完善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机制,取得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果。
1、广泛宣传,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近年来,各地运用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呼吁和倡导全社会增强反对家庭暴力的意识,树立尊重家庭成员平等权利的良好风尚。一是举行大型反家庭暴力主题宣传咨询活动。去年11月25日“国际反对对妇女的暴力日”及今年“三八”期间,省妇联及各级妇联都开展了大型系列反对家庭暴力宣传咨询活动,引起了强烈的社会反响。十堰市举办了“反对家庭暴力白丝带在行动”万人签名活动,市电子技术学校教师杨宙翔向全市人民发出倡议,号召大家向家庭暴力宣战,给妇女一个没有暴力的世界。市妇联向全市发出倡议,把每年的3月7日确定为“十堰市消除家庭暴力日”。二是举办反对家庭暴力培训班,增强反对家庭暴力意识及预防知识。武汉市妇联近两年在男性领导干部、执法人员和男性公民中举办培训班,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鼓励男性公民承诺本人决不参与对妇女施暴,并积极干预、认真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三是运用各种传媒,发动新闻工作者、律师、社会热心人士和群众广泛参与,通过开辟专题、专栏,以案说法、公审公判等活动,批判、谴责家庭暴力,宣传、弘扬家庭美德,形成反对并积极干预、制止家庭暴力的良好社会风尚。
2、通力协作,建立反家暴综合协调机制。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需要社会各方面的通力合作,齐抓共管。我省各级政府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的一件大事,纳入了本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议事日程,积极探索本地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机制,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多机构合作。
一是发挥公安部门作用,建立反家暴安全保护机制。十堰、孝感、襄樊等市公安机关均建立了“110”反家暴预警机制,明确公安部门为制止家暴的首要职责,组建以“110”接警中心、治安队、派出所为主体的反家暴快速行动网络,在公安局及基层派出所建立了家庭暴力投诉中心和报警站,“110”对家庭暴力案件有警必接,接警后早介入、早处理,使家庭暴力事件得到及时控制,有效制止了恶性家暴案件的发生。
二是发挥法院、检察院作用,建立反家庭暴力司法维权机制。许多人民法院专门成立了有关妇女儿童或婚姻家庭合议庭,聘请具备条件的妇联干部担任陪审员,专门审理涉及妇女儿童婚姻家庭合法权益的案件,较好地保证了家庭暴力案件及时认真的处理。许多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报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依法快审快诉。有的地方在家庭暴力司法鉴定方面也进行一些探索,1997年,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与市妇联联合在全省率先成立了“十堰市家庭暴力致人伤残鉴定中心”,迄今已为130余名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了有法律效力的伤残鉴定及法律指导。目前,家庭暴力伤残鉴定中心已在全省市州普遍设立。
三是发挥法律服务机构作用,建立反家暴法律援助机制。为适应妇女法律服务及援助的需要,2000年9月省司法厅批准成立了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妇女工作部,随后全省县以上妇联与司法部门联合建立了90家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去年7月,武汉市洪山区妇联和司法局联合挂牌成立了全省首家“反家庭暴力法律援助中心”。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及法律援助机构的帮助、指导和监督下,各级妇女法律援助机构广泛联系了一批专兼职律师、法律工作者、法律专业的师生及社会热心人士,专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受害人予以援助。各地还通过“148”法律援助热线、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等机构,及时为家暴受害者提供了多种形式的法律帮助。
四是发挥医疗卫生单位作用,建立反家庭暴力医疗救助机制。孝感市卫生系统专门成立了反家庭暴力协调组织,在市妇幼保健院设立了家庭暴力门诊室,建立家暴受害者门诊记录档案,为受害者及时提供医疗救助,并迅速将受害者和施暴者的信息反馈到妇联、公、检、法等机构,指导受害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五是构建工作平台,建立反家暴督办落实机制。为了更好地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和做好预防、制止和查处家庭暴力工作,武汉、宜昌市下发了《关于预防、制止和依法查处家庭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专门建立了反家庭暴力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公、检、法、司、民政、卫生、政法委、宣传部、妇联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把研究、部署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了两个文明建设和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狠抓落实。孝感市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于2002年9月下发《关于实施孝感市反对家庭暴力联手行动计划的通知》,成立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领导小组,要求各职能部门制定“反家庭暴力行动”的具体实施方案及细则,有效地推动了该市的反家庭暴力工作
3、积极开展家庭暴力庇护和社区救助。1999年孝感市妇联在我省首创了发动社会有识之士创办“妇女儿童庇护中心”的作法,先后为30余名受到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了庇护。2001年11月,孝感市政府为支持反家暴工作的健康发展,划拨了300m2的房屋给市妇联,以“庇护中心”为基础,建立了“孝感市妇女儿童绿荫中心”,并积极争取国际援助资金,不仅通过热线、庇护站等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助,还开设了维权教室,举办不同类型的培训和辅导班,全方位地开展反家暴工作。松滋等市及一些社区分别建立了“妇女儿童绿洲中心”、投诉咨询站,负责接受家庭暴力投诉,组织邻里互助小组,把家庭暴力解决在基层,及时有效地维护了弱势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深受群众欢迎。
多机构合作工作机制和社区救助工作模式的建立、运行,构筑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网络,建立了及时处理工作程序,形成了工作合力,对于预防和制止我省家庭暴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三、当前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虽然我省为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还面临着许多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点:
一是反家庭暴力亟待纳入法制轨道。我国至今没有一部专门制止家庭暴力的法规,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在我国法律中明确提出“家庭暴力”这一概念,对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程序和有关部门的职责做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没有对不履行法定职责作出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有些构成轻微伤害,并有逐步升级倾向的家庭暴力案件,因公安机关处罚无据,法院也无据主动立案,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又无权处置,最终导致矛盾激化,出现民转刑事恶性案件。因此,当前遏制家庭暴力最为迫切的问题就是要将反家暴工作纳入地方法制轨道,对已有的法律规定给予必要的细化和足够的重视。二是有关部门对家庭暴力事件处理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在司法实践中,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律管辖之外的习惯,直接影响到了法律执行效力。大量的家庭暴力案件,仅仅因为当事人存在着“夫妻关系”,有关部门不予以重视,淡化了许多违法犯罪事实,就是一些情节非常恶劣的家庭暴力案件,也会因此比一般案件量刑偏轻。许多本可在萌芽状态化解的家庭暴力案件,一些单位和领导却熟视无睹,敷衍塞责,不了了之;即使是对长期施暴者也很少想到运用政纪、法律处理。而在失业、个体人员中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更是处于邻居不问,基层不管,不闹出人命,执法部门不理的状态。三是全社会缺乏反家暴的意识,家庭暴力问题难以被揭露。由于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的影响,人们往往忽视了家庭内人身权利被侵害的现象,在施暴者、受害者、旁观者、执法人员看来,都认为是“家务事”,不到严重伤害程度,人们大都抱着中立态度,无形中助长了家庭暴力循环升级,愈演愈烈。同时,部分受害者因家丑不可外扬等因素,而极力掩盖;有的受害者又缺乏起码的法律知识和自救意识,家庭暴力发生后,束手无策,不知道投诉;还有的因经济上的依附关系,迫于施暴者的淫威而不敢投诉,使本身就具有隐蔽性的家庭暴力行为,难以受到追究。事实上受到追究的家庭暴力行为,只是实际发生中很小的一部分。
防家庭暴力,除了要让广大家庭弱势群体增强反暴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更重要的还应从综合治理上加大工作力度,依法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为此特提出如下建议:
1、建议省人大尽快出台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由地方立法机关出台有关规定,并督促有关部门遵照执行,是我省对重大问题处理解决的成功经验,而目前全国已有15个省区先后出台了有关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联合规定,已可以作为借鉴。近几年来,我省各界要求出台此规定的呼声已十分强烈,省人大对此高度重视,已将其列入工作规划。建议省人大尽早出台我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决议,强化有关部门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的责任,使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2、要营造坚决反家庭暴力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特别是各级妇儿工委的成员单位要大力开展反家庭暴力的社会宣传,研究对策,制定措施;每个家庭成员都是独立的公民个体,拥有独立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严的权利,对家庭成员施暴是对其人权的侵犯,应当严厉制止、尽力防治;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家暴行为和反家暴工作进行舆论监督;每个公民都应当树立并宣传尊重家庭成员权利,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制观念,根除家庭内实行强权控制的思想,共同创建平等、和睦、幸福的家庭。
3、要健全反家暴工作的落实机制。司法机关和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在预防、制止和查处家庭暴力案件中的重要职能作用,制定相应措施,规范工作程序和工作行为,并建立监督咨询窗口,把本部门在反家暴工作中的职责及工作情况公布于众,随时接受群众的监督。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家庭暴力的社会危害性,加大执法力度,对施暴者依法给予惩处,对不构成违法犯罪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应进行训戒或行政处分,不能用施暴者工作上的成绩抵消其在家庭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妇联要进一步建立完善家庭暴力致人伤残鉴定中心、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公、检、法等司法部门应进一步健全完善婚姻家庭合议庭、聘任妇女干部担任陪审员制度、司法监督岗等工作机构和机制,扶持民间反家暴组织健康成长、依法维权,确保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4、要加强社会舆论和法制监督。全社会都要加强对家庭暴力施暴者及其违法行为的监督,并要加强对预防、制止和查处家庭暴力的有关单位进行社会舆论监督和法制监督。对未依法履行法律职责义务的有关单位,其上级机关或有关监督机构应依法依规予以相应的处罚或制裁;对有关工作人员,要严肃纪律,严格查处。建议省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加大对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执法的监督力度,定期进行检查督导,重大问题及时督查,以保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法规严格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