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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200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7日21日,本次常委会会议对《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以下称《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多数委员认为,《决定草案》吸收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时的意见,赞成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会同省人大民宗侨外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根据委员意见,对《决定草案》进行了修改。7月23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决定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的决定(建议表决稿)》(以下称《建议表决稿》)。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一些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二条关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对归侨、侨眷政治上不得歧视,经济上给予适当照顾"的表述应斟酌修改。据此,将该条修改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侨务政策,保护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建议表决稿》第二条)
二、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五条第四款有关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归侨、侨眷给予救济的表述不便操作。据此,并参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此款修改为“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当确保其享受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并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再给予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对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持有农业户口的归侨、侨眷,由市(县、市辖区)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救济”。(《建议表决稿》第五条)
三、有的委员提出,《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称《实施办法》)中有关报考学校享受分数照顾的规定要根据新的情况加以修改。根据委员意见,并按照国家关于归侨、华侨子女等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降低分数投档的政策规定以及我省现行对普通高中加分的政策规定,将第十八条修改为“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侨眷中的高级知识分子子女报考各类学校,享受以下照顾:(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10分投档;(二)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在所报录取学校投档分数线下降低20分投档;(三)报考普通高中的,在其考试总分基础上加5分”。(《建议表决稿》第八条)
四、有的委员提出,《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中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修改为“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应修改为“非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的“集体、私营企业事业单位”应修改为“非国有及其控股企业事业单位”。据此,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五、十六条)
五、有的委员提出,《决定草案》第十八条中关于退休归侨职工“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保险金与原工资差额,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的规定应再斟酌。建议改为“由其所在单位补足,所在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补贴”。根据委员意见,对该条已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建议表决稿》第十九条)
根据委员意见,还对《决定草案》其他一些文字和内容进行了修改。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