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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2007年度立法规划(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08:53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5月27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本届人大常委会任期的五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起步阶段和开局时期。为了更好地完成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根据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国家立法的要求,在总结以往立法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十分必要。

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部署,法规工作室从去年开始研究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去年6月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直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市、州、县人大常委会发出通知,请他们组织调研论证,分别提出本系统、本地方拟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五年立法项目。同时,还利用报纸、英特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征集五年立法项目及立法建议的消息,并公布电子邮件信箱等尊龙体育官网的联系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立法的意见和建议。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和政府法制办对各地、各部门报来的建议项目及意见进行综合研究,按照必要和可行的原则,进行比较和筛选,选取了一些比较成熟的立法项目,发给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并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形成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2007年度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与此同时,法规工作室积极与全国人大联系,了解全国人大今后五年立法的思路,向兄弟省市了解他们对制定五年立法规划的考虑。法规工作室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多次与各专门委员会和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协调,在此基础上形成《湖北省人大常委会2003年度——2007年度立法规划(草案)》(以下简称为“规划(草案)”)。

省人大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均以不同形式积极参与了五年立法规划起草工作的协调与指导,有的专门委员会还召开座谈会,对五年立法规划进行了专题论证。到目前为止,已收到各部门、各市(州)、县以及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提出的立法(含修订)建议项目150多件,制定、修订、废止法规意见100多条。今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洪祥带队赴荆州、荆门、襄樊等地专题听取当地人大、政府及有关方面的意见,并召集省法院、省检察院、省政府法制办、司法厅等部门征求意见。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采取不同形式,听取人大代表、基层干部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意见。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立法工作会议,对进一步征求五年立法规划意见进行了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还印发了《关于征求对省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的意见的公告》,将立法规划(征求意见稿)中的建议项目和参考项目在《湖北日报》、《湖北法制报》等媒体上予以公布,进一步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公众的意见和建议。此后,有20多家单位和10多位公民个人通过写信、打电话、发电子邮件的方式对五年立法规划项目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5月1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了这个草案,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就规划(草案)中的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拟定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

拟定五年立法规划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新要求,提出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坚持以经济立法为重点,按照立法与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相结合,立法的实际需要与规划实施的可能性相统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相一致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编制立法规划、选择立法项目,从而保证

立法规划的有效实施,保证立法活动的有序进行。

二、关于控制总规模,切实提高立法质量

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的基本思路仍然是:突出重点、体现特色、确保质量、讲求效益,把立法工作的重心转变到进一步注重立法质量和立、改、废相结合上来。规划(草案)在总结过去立法工作经验和分析今后立法工作趋势的基础上,努力体现这个要求。近年来,随着国家立法的逐步完善,立法工作将进一步注重提高立法质量。本届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应与国家立法相适应,适当控制立法的总规模。从上一届的立法情况看,省人大常委会的五年立法规划有关省里立法部分共提出了66个立法项目,实际制定和修订法规76件(包括个别条款的修订)。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基本保持这样的规模是可行的。因此,本届五年省里拟安排制定和修订法规72件,年平均14件左右。适当控制制定法规的数量,这对于充分发扬民主,坚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和论证,保证人大常委会对法规有可能进行充分审议,以求努力提高立法工作水平和质量都具有积极作用。

三、关于对已有法规的修订问题

我省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已经20余年。随着时间的推移,过去制定的法规,有的已经与当前经济社会的发展不相适应:有的法规条文直接与国家新近颁布的法律、法规相违背;有的法规因体制和机构的改变,执法主体发生了变化,需要重新制定;还有一些法规存在着需要与其他法规协调一致的问题;特别是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有许多地方性法规还需要进一步清理、修改以至兴废;目前正在深入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也对法律法规的立、改、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全国人大有关部门和国务院关于近几年的立法思路来看,对法律、法规的修订是国家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此,规划(草案)把对已有法规的修订放在重要的位置,安排了29件修订法规的项目,占规划总数的40%。

四、关于自主性立法项目

地方立法既包括根据上位法制定的实施性立法,也包括根据本省实际需要制定的自主性立法。自主性立法更多地着眼于解决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特殊矛盾。规划(草案)共安排自主性立法项目43件,占全部项目的60%。从内容上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围绕我省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改善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立法,特别是规范市场主体、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调控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立法。二是围绕贯彻实施科教兴鄂战略,促进我省科技教育事业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方面的立法。三是围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促进社会全面进步方面的立法。

五、关于立法项目的具体实施

从上一届五年立法规划的实施情况来看,具体立法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变化较大。本规划(草案)总结了过去的经验,同时也参照全国人大和外省市人大的做法,只是列出了五年内力争制定的72件法规项目。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各年度的实际情况,在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和省政府有关部门协商的基础上,每年初提出年度立法计划草案,对急需和成熟的项目及时安排。这样做比较灵活一些,也比较切合实际。没有列入规划内的项目,作为规划的附件二(《五年立法参考项目》)列出,供有关单位参考。作为参考的项目,有些随着情况的变化可能提上议事日程,有的可能工作做得好,条件成熟了,这些都可以在年度计划中予以安排。同时,对于上位法修订了,地方法规必须修订且条件成熟的,可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不受规划的限制。在具体实施时,对于国家已经制定和颁布了法律或者立法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应安排在近年内完成,对于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还有待进一步调查研究的项目,可安排在后几年完成。

六、关于规划的调整

本规划的时间跨度较长,涉及面广,实践中将会遇到各种可变因素的影响,如国家制定新的法律、法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有的立法项目做出调整等。因此,根据我省立法条例的规定,草案对今后规划的调整问题提出了意见:建议这个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由主任会议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印发有关部门和地方执行;今后对规划的具体调整和补充,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方案后经主任会议决定。以上说明连同规划(草案),请一并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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