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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3-08-16 08:28   [收藏] [打印] [关闭]

——2003年3月3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

省司法厅厅长  张  坚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法律援助是在国家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协调下,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务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的法律援助事业得到了全面的发展,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恪尽职守,克难奋进,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六年来全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情况

1994年,司法部提出了在全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构想,并通过调研论证,在1996年开始试点工作。根据司法部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从1997年全面启动法律援助工作,并于同年成立了湖北省法律援助中心,专门负责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自1997年以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从健全机构、壮大队伍入手,积极开展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绩。

(一)全省法律援助机构体系已基本形成。  省法律援助中心成立后,我们把全省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中之重。截止今年3月底,全省各级已建法律援助机构108家,占应建数116家的93%。在已成立的法律援助机构中,属事业编制的49家,行政编制的59家。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所属法律援助机构共有专职人员396人,其中有律师资格的227人,本科以上学历148人,大专、中专以上学历232人。

在加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建设的同时,我们还充分动员其他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工作。特别是在2001年10月第二次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会议和2002年7月全国法律援助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提出整合社会法律援助力量,充分利用社会团体、法律院校和民间组织等非政府法律援助力量,壮大法律援助队伍,创造“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律援助工作新机制的要求后,我们积极联络,先后在省妇联、省总工会和省消费者委员会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部,许多市、州、县(区)也在当地妇联、工会、残联设立了类似的法律援助组织。经过批准,武汉大学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立了法律援助与权利保护中心,其中,武汉大学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是全国第一家从事法律援助的民间志愿组织,目前,全省社团和院校成立的法律援助组织达到了200多家。

经过几年的不懈努力,我省已基本形成了贯通全省各地、覆盖社会各层面、管理比较规范的法律援助工作网络,为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组织基础。

(二)加强交流培训,规范法律援助行为。  法律援助工作尚属起步初创阶段,法律援助工作者素质参差不齐,加之编制、经费等方面的原因,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加大培训交流力度,2002年,省法律援助中心组织全省法律援助工作者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法律知识专业培训,参加培训人员达150人;组织20余名各地法律援助工作骨干参加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的培训;还派出一名同志参加了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组织的东西部法律援助骨干人员挂职交流。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进行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规定的机构进行了整改,保证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如宜昌伍家岗区法律援助中心和黄冈麻城市法律援助中心,原系我省仅有的两家自收自支法律援助机构,我们已责成两地于2002年全部变更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省法律援助中心履行职责,加强对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点对受理环节、办案质量、运作程序及是否从事有偿服务、是否挪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及档案管理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三)扎实工作,积极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全省广大法律援助工作者围绕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这个宗旨,忠于职守,努力工作。1998年至2002年五年间,全省法律援助机构共办理各类法律援助案件29469件,其中:1998年9397件;1999年4795件;2000年4860件;2001年5186件;2002年5231件。代理民事案件10462件;刑事案件6657件;行政案件508件;公证10887件;基层法律服务967件;接待咨询189456人(次)。涉残疾人案件1650人(次),涉老年人案件3030人(次),涉未成年人案件2576人(次),妇女权益案件3974人(次),一般贫困者案件5722人(次),按每件500元的价费计算,五年间共为当事人减免法律服务费用1482.4万元。

(四)法律援助宣传工作卓有成效。  为使全社会了解法律援助、关心和支持法律援助,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积极开展法律援助的宣传工作。省法律援助中心多次与中央电视台合作,录制了法律援助专题节目;与湖北人民广播电台联合制作了几期《法律援助在行动》的专题节目,并多次派人在电台现场解答群众的咨询。这些节目的播出,赢得了全省以及许多外省群众对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关注和好评。

(五)积极探索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新思路。  为了使广大人民群众方便、及时地得到法律援助,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推进法律援助进社区、进乡镇。目前,法律援助机构主要设在省、市(州)、县(区)三级,相对而言,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就成了法律援助的薄弱环节,针对这种情况,武汉市在江汉区北湖等社区进行了法律援助进社区的试点;襄樊、宜昌等市结合本地特点,实施了法律援助进乡镇的工程,在每个乡镇设立了法律援助工作站。

二是积极争取其他国家机关尤其是人民法院的配合,创建法律援助“绿色通道”。法律援助只是解决了当事人聘请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的困难,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而言,还必须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救助,才能彻底解决他们“打不起”官司的问题。为了使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衔接,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主动与当地各级司法机关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凡是法律援助中心受理的援助案件,其他机关缓收任何诉讼费用,在黄石市创建了一条法律援助的“绿色通道”,极大地方便了群众诉讼,深受人民群众欢迎。

(六)法律援助工作逐步得到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关心。  法律援助立法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我们从1998年开始酝酿起草《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其后经过反复调研,与有关部门讨论、协商,目前该草案已经省政府法制办原则审查通过。各市、州也很重视法律援助的立法和建章立制工作,武汉市1999年10月颁布实施了《武汉市法律援助条例》,荆门市、恩施州也出台了法律援助的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正在逐步得到落实。在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下,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经费困难的问题得到了极大的缓解。2002年,在省委、省人大和省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下,省政府拨给省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专项经费50万元,解决了多年来困扰省中心的业务经费问题。武汉、黄石、宜昌及部分县(区)的法律援助经费也得到了初步的解决。

六年来,我省的法律援助工作得到了各级领导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赞誉,涌现了一大批法律援助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省法律援助中心被司法部和全国残联评选为全国残疾人维权示范岗;宜昌市法律援助中心被评为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集体。省中心主任朱德武同志被评为全国残疾人维权先进个人。黄石市法律援助中心主任王林和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罗锋律师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先进个人。特别是王林同志,虽身患绝症,仍顽强地战斗在法律援助工作第一线。由于工作成绩突出,他光荣地当选为第十届全国政协委员。

二、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几年来,我省法律援助工作在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的领导和重视下,已经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目前仍然面临着一些困难和问题,请省人大常委会继续给予关心和支持。

(一)关于法律援助专项经费问题。  目前,全省除了省中心、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襄樊市等有较为稳定的资金来源外,许多市、州、县(区)法律援助机构的专项经费没有得到落实。全省每年由财政拨付的法律援助专项资金不足200万元,尚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的需求。

(二)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必须得到司法机关的密切配合和支持,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在适当的时侯对全省法律援助工作和司法救助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综合性执法检查。

(三)在法律援助机构队伍建设方面,目前我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性质不统一,有的是行政机关,有的是事业单位,法律援助专职工作人员,有的是公务员,有的是事业编制。这种状况,不利于法律援助工作的有效开展。从2003年开始,全省所有的事业单位将进行改革,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今后如何发展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今年全省法律援助工作思路

2003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的第一年,我省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十六大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和我省的社会稳定作出更大的贡献。

(一)着力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经过5年的努力,我省法律援助机构网络已基本形成。今年,我们把法律援助工作的重点从前几年的机构建设转移到队伍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上来。一是抓好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我省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素质。四月中旬,将组织全省法律援助专职律师进行为期一周的法律专业知识培训,聘请专家专门传授与法律援助密切相关的劳动争议、医疗事故纠纷、刑事辩护等方面的知识。二是重视和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的办案质量。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继续加强对案件的指导、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敷衍塞责的现象发生,用优质的服务树立和维护法律援助工作的地位和形象。三是严格按照司法部的要求,坚决禁止法律援助专职律师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杜绝挪用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的现象发生。四是加强法律援助案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在加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管理的同时,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机构建设的力度,争取全面完成我省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任务。

(二)继续搞好法律援助宣传工作。  《湖北省法律援助办法》和国家法律援助条例都将于今年出台,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以此为契机,结合实际工作和典型案例,组织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等媒体,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同时,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援助宣传网络,争取建立《湖北法律援助》网站,创建电子信息平台,提高信息的宣传使用效率。

(三)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目前,制约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发展的最大困难是许多市、州、县(区)法律援助经费短缺。2003年,我们将把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继续努力工作,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同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还要广开渠道,积极宣传,争取全社会的支持,多途径、多方位地筹措法律援助资金。

(四)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对外宣传我国的人权状况,另一方面又可以借鉴国外在法律援助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还可以拓宽法律援助资金的筹措渠道。2001年,省法律援助中心根据外交部“中澳法律援助对口交流项目”安排,与澳大利亚人权委员会组织-kingsford(金福)法律中心就开展法律援助合作的事宜进行了互访,并邀请澳方对襄樊市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2003年,我们将加大工作力度,争取促成这一合作项目。

(五)争取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  为了动员社会各界通过志愿服务方式投身法律援助工作,2002年年底,司法部与团中央共同下发了《关于实施法律援助志愿者服务计划的通知》。我们将积极努力,争取司法部和团中央将我省列为试点地区。

(六)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调查研究。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的时间不长,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供学习和借鉴,法律援助工作的新问题层出不穷,调查研究工作尤为重要。全省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将继续大兴调查研究之风,重视对具体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的调查研究,为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在法律援助工作方面的决策提供参考。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法律援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法律援助机构的完善、队伍的壮大、工作的开展特别需要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的领导、监督和关心,我们将以省人大常委会的关心和支持为动力,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扎实工作,开拓创新,推进我省法律援助事业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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