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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8-01 01:22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2年10月7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樊后钧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李其凡院长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全省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积极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问题。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把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作为法院工作的重点来抓,充分发挥审判的职能作用,不断拓宽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渠道,为保证国营大中型企业的正常生产和经营,提供了较好的法律保障,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今年元月至七月,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15872件,比去年同期13319件上升19.2%;审结12329件,结案率为77.67%,结案数比去年同期的10106件上升22%;结案标的额计43684万元,比去年同期的33038万元上升32.2%。从全省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的情况看,以往一直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购销合同纠纷和借款合同纠纷,仍然占有较大的比例。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国营企业逐步转换经营机制,些新类型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今年元至八月,全省法院受理债券、票据纠纷案件27件,结案标的额达2949万元。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重点逐步从沿海发展到长江沿岸地区,我省对外开放的步伐大大加快,与外商的经济交往增加,因而涉外经济纠纷案件也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至七月底止,全省法院已受理涉外经济纠纷案件45件,结案标的额231万元。分别比去年同期上升400%和113%。企业破产案件涉及的情况比较复杂。今年以来,我省不少法院,如沙市、宜昌、十堰等地法院,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进行了尝试,到七月底,全省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43件,破产财产金额达1735万元。

经济纠纷案件审结后执行难的问题,是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元至七月、全省法院共有财产执行内容的经济纠纷案件12416件。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把执行工作摆上了法院工作的议事日程,全省法院相继成立了执行庭,充实了力量,主要领导亲自抓,在全省或部分地区适时开展了集中执行,“执行难”的状况在很大程上得到了缓解。案件的执行率有了较大的提高。到七月底止,全省法院已执行或部分执行经济纠纷案件61s3件,执行标的额达11236万元。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上述审判活动,发挥了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保驾护航的作用。取得了比较显著的社会效果。

第一,通过审判和执行,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挽回了大量的经济损失,使大批因债权不能实现造成资金严重短缺、生产和经营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的企业走出了困境,增强了活力。据枝城市法院统计,在今年元至七月,就为市内企业收回资金210多万元,使一批企业摆脱了困境。湖北沙市日用化工总厂本是一家生气勃勃的企业.近年来由于大量外欠货款收不回,生产受到了严重影响。199o年以来,仅湖南省澧县食杂果品公司一家就欠沙市日化总厂货款150余万元,拒不偿付。今年八月,日化总厂在无法收回货款的情况下,向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沙市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迅速作出裁定,对湖南澧县食杂果品公司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并及时组成合议庭到被告所在地开展工作。经过三次召开调解会,七次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终于达成还款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尽管有少数不明真相的群众对办案人员进行围攻,有两名办案人员还遭到殴打。但沙市市中级法院干警仍然坚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被告以部分资金和部分物资偿清了沙市日化总厂的债务,一起百万元大案,几天之内便得到了圆满解决。

第二,为一大批企业解决了纠纷,理顺了关系,使一些企业从无休止的纠葛中解脱出来.放开手脚发展生产,搞活经营。今年上半年。审理企业租赁、承包经营和联营合同纠纷案件47o多件,涉讼标的额达9o0余万元。1988年黄石市医药公司同某部队签订联营协议,双方合资经营黄石市医用器材厂。由于合同部分条款不合理,双方在经营中亏损,对方未从联营中获得利益,便拉闸断电,使联营厂停产,因而形成纠纷。两个互相协作的单位成了互相扯皮,互相限制的对手,不仅使双方的投资因停产造成的损失日益增大,同时也因纠纷牵扯了双方大量精力,消耗了人力物力。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作出了判决,解除了联营合同,并对有关事宜作了妥善处理,使双方从争吵中解脱出来,各自恢复了正常的生产。

第三,通过对一些因产品质量引起的纠纷和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促进了企业增强竞争意识,为国营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长期以来,国营企业无论生产、经营状况如何,企业职工都是工资照发,奖金照拿。一些经营管理差,亏损严重的企业“死”不了,那些经营管理好的企业“活不壮”。现在,通过诉讼的程序,宣告一些企业破产,这样,生产、经营不景气或严重亏损的企业产生了忧虑意识。宜昌市峡江造纸厂曾是湖北省造纸行业重点企业之一。近几年由于内部管理混乱,产品质量低劣,造成生产上不去,货款收不回。到今年六月,经审计已资不抵债达130余万元。该厂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及时投入力量进行审理并于申请的当月依法宣告该厂破产。在此之前,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宣告一家大型集体企业破产。这两起破产案件,在宜昌市企业界产生了较大的震动。宜昌市造纸厂厂长范东辉说,这些厂破产的事实给我们敲响了警钟,使我们增强了市场竞争意识和企业管理意识。破产企业的职工有的被安置到新的工作岗位后表示:我们已破了一次产,现在有了新的工作一定要好好干,再也不能破产了。

此外,全省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结合实际,开展法律咨询和司法建议,帮助企业立章建制和提供法律帮助,使一些企业在经营决策和经济交往中,尽可能地减少失误,这一措施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全省法院运用审判职能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和做法:

(一)明确指导思想,增强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的观念。全省各级人民法院通过学习江泽民、李鹏同志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服务意识,把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点。在审判工作中,坚持对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提高效益的行为,依法予以保护和支持;对不利于发展生产,不利于提高效益的行为,依法予以约束和限制;对于破坏企业生产、阻碍效益提高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和打击。在审判方式上,切实转变审判作风,坚持力、案服务与案外服务相结合,庭上服务与上门服务相结合,为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今年以来。全省各级法院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加强对国营大中型企业进行调查研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中出现的债权债务和存在的问题,如武汉、襄樊、宜昌、黄石、沙市等地法院领导深入到所在地的大中型企业,倾听企业呼声,共商服务大计,有针对性地制订服务措施,省法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订了《关于为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的意见》,为全省法院积极参与搞活大中型企业明确了服务方向。

为了把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工作落实到实处,全省不少法院在一些骨干企业建立了法律服务联系点,服务工作任务要求明确,人员到位,时间落实。如襄樊市所属十二个基层法院在396个企业设置了司法联络员430名。在建点服务中,各地法院采取了多种服务方式,有的与联系点签订了“义务建点服务责任书”,有的建立了“经济司法联络员”。实践证明,建立联系服务点,不仅沟通了法院与企业之间的联系,而且通过这个窗口,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如江岸区法院先后深入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长江流域规划办公室等20多家联系点,开展法律宣传、咨询220多次,帮助情理各类合同460多份,清理资金总额近1.5亿多元。

(二)充分运用审判职能,为搞活国营大中型企业保驾护航。人民法院为搞活大中型企业服务的手段主要通过审判活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经济审判工作中,把坚持依法办案,保证办案质量,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作为重要问题来抓,做到在实体处理上正确,在程序上合法,在时间上及时。为保证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全省各级法院坚持认真把住“四关”,即:严格审查经济法律关系,把好诉讼主体关;严格审查合同效力,把好定性关;严格审查双方履约情况和纠纷原因,明确责任,把好实体处理关;正确运用程序法和实体法,严格把住适用法律关。通过把住上述几关,积极促进经济取判工作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走向规范化。在坚持依法办案的前提下,做到对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发展的案件,采取“四个优先”:优先接待,优先受理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及时立案。审理中能调解的尽快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及时裁判,使纠纷迅速得到解决。

全省各级法院还抓紧了对大要案件的审理,保障企业尽快走出困境。沙市市中级法院自去年以来,共审结标的额在百万元以上的大要案件90余起,为企业收回资金达4789.4万元。如:铁道部第三工程局荆沙铁路运输公司诉荆门市装卸运输公司土方工程合同纠纷案,是一起涉及国家“七五”计划的重点项目,争议标的达479万多元,沙市市中级法院受理后,调查取证材料130余份,在一个多月时间内,就审结并全部执行,为企业盘活了资金,注入了经济活力。

(三)抓住服务重点,开展专项审判。近年来,“三角债”严重困挠着大、中型企业的经营发展和效益的提高,为了发挥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工作的清理“三角债”上的作用,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加强调查分析,研究对策,采取积极措施,集中时间和集中审判力量,适时开展专项审判,取得较好的效果。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针对严重困扰大中型企业发展的“三角债”问题,运用经济审判手段,帮助企业清理“三角债”。武汉市市、县(区)两级法院院长亲自挂帅,成立清理“三角债”的专门班子,对企业之间的“三角债”突击进行清理、审判。审理中,根据“三角债”的特点,注重解“链”。对连环债务中的问题,依法应当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及时追加,合并审理。注重审执结合,针对债务人缺乏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及时变通执行工作,起到了解开“一环”,松动“一链”的作用。汉阳县法院自去年以来,共审理“三角债”纠纷案217件,执行196件,为一大批企业收回资金300万元,使160家企业理顺了经济关系,34家企业减轻了经济拮据压力,14家濒临倒闭的企业恢复生机。汉川县法院针对纠纷比较集中的企业,开展巡回专项审判。1991年以来,该院巡回专项审判30余次,审理信贷纠纷、企业借款纠纷,拖欠货款和拖欠承包款纠纷案250余件,诉讼标的金额120万元。汉川县法院在审理窑新信用社借款纠纷时,发现该信用社贷款沉淀严重。企业连续亏损,为此,开展收贷专项审判,一次收回历年呆滞贷款80余万元,使该社新发放贷款的回收率达95%,被评为全国农行系统先进单位。

(四)拓宽服务渠道,搞好延伸服务,积极开展司法建议。为了使经济审判更好地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同时,除采取建立服务联系点外,还聘请司法联络员等多种形式,固定联系人员,定期主动上门服务,帮助国营大中型企业理顺经济法律关系,及时提供法律咨询。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注意克服单纯就案办案的现象,围绕搞活企业,促进生产这一中心环节开展司法建议,对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完善管理制度,加强经营管理,积极帮助企业建章建制,堵塞漏洞,发展生产,为企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做出了一定的成绩。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全市法院向企业提出司法建议1045条,其中85%以上被采纳,促进了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收到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企业签订合同时存在的问题,及时对企业给予法律指导,告诉企业在合同上订立管辖权协议条款,提醒企业注意审查主体资格,考察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及信誉等。以上作法受到了企业的普遍欢迎。各地法院还注意抓好“跟踪治理”环节,案件审结后坚持回访考察,进一步扩大办案效果。如武汉市洪山区法院对联系点武汉汽轮发电机厂坚持进行定期与不定期回访,针对该厂赊销汽车货款纠纷案件大量产生,无效合同较多的状况,建议今后签订类似合同一定要严格遵照合同法条款,对赊购汽车的当事人和单位要事先进行资产核查摸底,要其提供担保,保证合同兑现。此后,该厂再也没有出现因赊销汽车而发生差欠货款的纠纷。各地法院为了帮助企业提高法律水平,还派专人为企业内部培训法律顾问和法律人才,尤其是重视对法定代表人进行法律常识,特别是经济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知识的培训,从而提高了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素质。

(五)开展综合服务,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在为大中型企业服务中的整体作用。人民法院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不仅仅只限于经济审判工作,而要发挥各项审判职能在服务中的整体作用,通过各项审判活动,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提供高质有效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服务,使服务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一是发挥刑事审判职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在刑事审判中,坚持稳、准、狠地打击各种破坏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活动,及时依法惩办重大盗窃、抢劫国家财产的刑事犯罪分子和非法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的贪污、贿赂等犯罪分子。二是发挥民事审判职能,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秩序。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好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民事案件,特别是审理好矛盾容易激化的案件,维护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安定团结。三是发挥告诉申诉工作的信息、桥梁、窗口及监督作用,全面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企业信访接待,对属法院管辖的案件,依法及时受理,绝不推诿。四是积极开展执行工作.认真研究执行中的问题,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措施。对一些有发展前途的企业,因资金一时紧缺不能及时履行偿还债务的,采取变通办法,把执行与扶持有机结合起来,支持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担保、和解协议或分期付款,以物抵债等方式,积极履行,既要切实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又要帮助企业发展生产、经营。五是精心审理行政案件,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法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处罚决定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精心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处罚确属有误的,依法撤销处罚决定。

(六)依靠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问题多,情况复杂,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单靠法院一家是不够的,需要各兄弟部门的支持与协作。为了搞好自身的审判工作,使服务卓有成效,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要依靠党委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取得政府的支持,密切与有关部门配合,对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的重大、疑难、有影响的案件,注意主动听取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意见。实践证明,只有在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及政府各部门的支持下,各项审判工作才能顺利开展,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才能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近年来,我们在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审判干部主动服务的意识还不够强,等案上门,就案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有的案件审理不够及时,少数案件的办案质量不高;执行工作虽然尽了很大努力,但案件的执行率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办案力量与任务严重不相适应的矛盾突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办案的质量和效率。我们打算今后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全省法院干警要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邓小平同志南巡重要谈话精神,增强加快改革开放意识,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使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始终为改革开放服务,为经济建设服务,牢固树立服务意识。二是进一步统一思想,增强干警主动服务的自觉性。凡是在审判职权范围内对搞好大中型企业有利有益的事,都要积极去做。本着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部署我们的工作;在服务的广度和深度上下功夫。三是加强与国营大中型企业的联系,搞好综合服务。全省各级法院在国营大中型企业相对集中的地方要设立为大中型企业服务的专门网点,确定专人负责。完善经济司法联系点和联络员的做法,定期到大中型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继续帮助企业培训法律人才,积极开展司法建议,帮助企业完善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注意搞好跟踪回访。避免发生新的纠纷。四是严肃执法,提高服务质量。对涉及国营大中型企业在生产和经营中发生的各种纠纷,特别是争议标的额大,对生产发展影响大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及时审理,及时执行,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五是要全面执法,该运用的法律手段要综合用上。要提高办案的效率,尽量缩短案件的审理期限,使被冻结、查封、扣押的资金、物资尽早投入生产和流通。对有可能复苏的企业,尽量采取各种方式,增强活力,帮助走出困境,使其提高履约能力。六是要进一步改进审判作风,开展巡回办案及专项审理,就地解决纠纷。七是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保护企业的合法经营活动。当前,经济交往频繁,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领域中还将出现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要求各级法院加强学习、加强调查研究。最高人民法院最近指出: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判断一种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是合法还是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同时,还要根据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采取实事求是和慎重的态度。对罪与非罪的界限一时难以划清的,就不要急于处理,可以广泛征求意见,慎重分析研究,及时请求报告。对有些过去一贯表现较好,或有突出贡献,或是在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中的骨干或科技人员,确实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认罪态度好的,不一定非要判刑关押,可以判处缓刑或免刑,以利生产经营和科学研究工作。各级法院要把这一重要精神贯彻到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中去,为改革开放保驾护航。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国营大中型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和骨干力量。搞好国营大中型企业,充分发挥他的骨干作用,直接关系到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全省各级法院要充分发挥经济审判工作调整经济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地为国营大中型企业服务,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作出新贡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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