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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1990年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20 00:4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1年2月25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局局长  袁仲由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报告我省1990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据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我省共有49个少数民族成份,2136066人,占全省总人口的3.96%。其中土家族1767477人,苗族2007o2人,其他人数较多的还有回族、侗族、满族等。1989年底,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曾听取了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情况,就如何进一步作好民族工作提出了许多很好的意见。一年来,各有关部门从稳定大局出发,高度重视民族工作,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以及省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为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明显的进展。

一、认真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积极制定贯彻执行这两个法律、法规的具体办法和措施。1990年省直各部门和民族自治地方加强了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工作。这一年通过举办全省民族知识电视大奖赛,在全省范围内掀起了一个学习马克思主义民族观,党的民族政策和民族法律、法规的热潮。去年6月,《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已获通过,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于1991年1月1日起施行。省计委根据省委、省人大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工作职能,对《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进行了研究,并将任务分解到各个职能处室,采取措施予以落实。省教委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已经提出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中有关教育条款的实施意见,现正征求各部门意见,不久即可通过施行。

二、继续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建设。党中央一再强调:我们的各项工作都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民族工作也不例外。1990年我省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又有新的进展。去年省直有关部门落实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三照顾”1447万元,“民贸三照顾”520.6万元,民族自治地方生活补贴393万元,发展资金270万元,民族补助款197万元。此外,为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还重点抓了以下几件事情。

1、扶贫工作。根据全国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工作会议的精神,我省把解决少数民族地区的温饱问题,加快扶贫开发作为近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一项重要内容。去年省民族宗教局对民族自治地方1984年以来少数民族扶贫专项资金进行了一次全面清查,在总结前几年资金管理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项目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11月省政府批转了省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的若干意见》,在大力发展优势产业,放开农副产品销售,农业生产资料分配,民贸优惠政策,增加各项投资,重视智力开发等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确定设立“少数民族贫困地区温饱基金五百万元”。1990年还落实国家温饱基金60万元。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多数民族地区的贫困人口已从1984年的200多万人减少到100万人。

2、计划物资分配上予以照顾。1990年在国家分配给我省钢材计划减少的情况下,省计委对鄂西自治州计划分配的钢材仍比1989年增加0.73%,直接增加安排长阳、五峰钢材各500吨,纯碱、烧碱各50吨,汽车各4辆。在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安排上,省计委除化肥正常分配外,补助给民族自治地方优质化肥11147标吨,省管氮肥15100标吨。成品油分配方面,除安排4300吨平价汽油照顾民族地区外,还专项安排清江隔河岩库区移民柴油300吨,汽油100吨,鄂西重点工程平价汽油150吨,柴油250吨。去年8至9月,鄂西自治州发生严重旱灾,粮食部门已安排粮食调入指标5000万斤,石油公司增拨平价汽、柴油各30o吨,通过国家民委从中油公司解决救灾汽油120吨,供销社解决优质化肥500吨,氯铵500吨。

3、支持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1990年对民族自治地方的基建和技改项目安排资金445万元。在能源交通建设方面,自1989年8月以来,对民族自治地方安排水电、煤矿、输变电路等建设项目15个,省投资拔款1172万元。对民族自治地方公路基础设施投资328万元。恩施机场投资1000万元,现正在施工中。在人畜饮水工程建设方面,去年安排190万元,计划建饮水池1.14万个,解决48.7万人,30.6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

4、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农业生产,加强农田水利建设。为减轻少数民族地区农民的负担,增加了平价粮食的调入量,减少了粮食合同定购任务和“议转平”任务。为发展农业生产,采取了以下措施:(1)扩大“温饱工程”面积和“丰收计划”覆盖面。1990年安排地膜苞谷48万亩,占全省总计划的44%,并配套供应化肥7800吨、地膜1920吨。联合国粮食计划署的援助项目也即将开始实施。(2)加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1990年在全省小水农经费减少的情况下,仍拨给鄂西自治州265万元,并全部切块给地方掌握;安排坡地改梯田经费223万元,比前年增加1.4倍。在发展小水电方面,去年向建始、恩施、宣恩、来凤投资530万元,比前年增加210万元,并加强了电气化试点县建设。(3)加强农技服务体系建设,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的科技进步。一是组织农业科技服务团,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科技开发;二是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建立、巩固县市农技推广中心和区乡农技推广站,1990年从“以工补农”专项资金中给鄂西及长阳拨款130万元。三是推广杂交稻、杂交玉米、地膜覆盖栽培、配方施肥、病虫害综合防治、家畜品种改良和林渔高产等适用技术。1990年给民族自治地方下达“丰收计划”推广经费39万元。并以利川为重点进行30万亩稻田综合防治。四是加强农业技术培训,省直农口所属院校对少数民族考生适当放宽标准,增加定向指标和扩大招生名额,仅水产局就为鄂西轮训了800余名渔工、渔农。

5、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林、特业。全省投资的三大片速生丰产林基地,有两片安排在少数民族地区,到去年已投资456万元。省计委在鄂西安排投资27万元,造林1万亩,育苗350亩。为搞好民族地区特产品的深加工、精加工增值,近两年林业厅共安排森林工业多种经营贴息贷款170万元.森林工业企业周转金45万元,续建利川生漆加工厂,来凤精制茶厂和五峰果胶厂等项目,有效地促进林业特产资源的综合利用。

6、发展民族用品企业。我省民族地区现有民族用品企业99家,为帮助民族企业排忧解难,省民族宗教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为民族企业争取各项贷款750万元。为全省约40家民族用品定点企业缓解了资金困难。为促进民族用品企业的发展,省计划部门每年专项安排少数民族用品生产钢材300吨,铜8吨,锡2吨。1990年对生产铁锅、肥皂等产品的企业安排钢材100吨。生铁112吨,纯碱170吨,烧碱55吨,解决了部分民族用品生产企业原材料不足的问题。商业部门在工业品供应上对少数民族地区实行优惠政策,计划商品如元钉、火柴、食糖等商品的供应量均超过计划50%以上,去年还专门拨给民族地区一批紧俏商品,其中上海产手表2000只,名牌自行车2000辆,缝纫机1300架,压力锅、铝壶11150个,各种丝绸45万米,被面5万床。

7、在金融信贷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予以优惠。省人民银行对民族自治地方在信贷方面采取以下优惠办法:(1)放宽贷款期限。一般地区为1至3年,民族自治地方为5年。(2)项目优先安排。(3)适当降低自筹资金比例。一般地区贷款项目的自筹比例为30~50%,民族自治地方为20~30%,(4)放宽贷款审批权限。一般地市贷款审批权限不得超过30万元,鄂西可以达到50万元。(5)收回的贷款全部留用。(6)贷款利率优惠。各专业银行对民贸、民族用品企业生产贷款利率月息为5.85‰,比一般固定资产贷款月利率10.65~12‰,优惠一半以上。

三、继续帮助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1990年省财政拨给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已由1989年55万元增加到110万元,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了近期内对民族中小学的扶持规划。根据民族教育专款的使用管理规定,去年扶持高寒边远山区的民族中小学22所,各地还采取三个一点(即民委、教委、地方筹集点)的办法集资帮助贫困地区民族中小学改善教学条件和设备,至今已新建校舍33878平方米。一年来对湖北民院建设投资400万元,民族自治地方的重点中学补助投资65万元(用于兴建教学楼、实验楼、教职工住宅等)。在招生问题上,对民族自治地方实行定向招生,降低40分录取的照顾办法。省直部分部门所属中专对民族自治地方考生也继续实行降分优先录取。

四、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得到发展,民族团结进一步加强。1990年全面反映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经济、文化面貌的文献丛书《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概况》、《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概况》、《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概况》已全部出齐。《土家族文学史》也已出版发行。我省拍摄的反映土家族先民生活的电视片《巴人》在上海国际电视节上荣获“评委奖”。由鄂西自治州歌舞团编导的反映土家族人民生活的双人舞《火塘》,在全国少数民族舞蹈比赛中获得“创作三等奖”。去年8月我省选派运动队参加了在四川西昌举行的全国“抢花炮”邀请赛。为迎接全国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各项准备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为了进一步促进社会稳定和民族地区的稳定,去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受到国家民委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9个,先进个人13名。通过这次表彰活动和民族政策、民族知识的教育宣传活动,进一步促进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巩固和发展。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重视和关怀下,省直各部门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工作较以前更为积极主动,因此取得的成绩和进展是明显的。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仍然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先进地区的差距仍在扩大;目前少数民族地区尚待解决温饱的人口有100万左右;由于财政资金调度十分困难,对民族地区的某些专款不能完全按照要求及时到位,影响资金的使用和发挥效益,省直某些部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仍只是一些临时性的措施,缺少长期、具体的实施办法。

最近召开的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确定了我国今后十年的奋斗目标,基本指导方针和各项政策。在这十年中我们能不能抓住历史机遇,大力促进经济振兴和社会进步,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兴衰成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前途和命运。《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建议》指出:“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对于巩固边防,增强民族团结,维护社会安定和国家统一,促进全国经济发展,都有重大意义”,并强调要“继续贯彻落实帮助少数民族地区以及老根据地、边疆地区和其他贫困地区发展的各项政策,扶持这些地区的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因此,今后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仍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

一、提高认识、加强情况。《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是促进民族平等、民族团结和实现各民族共同繁荣的重要法律文件。江泽民同志指出:“《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科学总结,要认真组织实施。”因此我们要继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学习宣传,提高对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一是根据省委常委的指示精神,要进一步理顺民族工作机构,“省直有关部门要有专人分管民族工作”;二是每年要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使两个法律、法规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制定配套法规和实施办法。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精神,各地各部门要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和实施的具体措施和办法。今年是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头一年,我们认为,省直各部门要根据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确定的方针政策,在制定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时,把近期的实施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1)继续扶持民族自治地方加强农业这一基础,增加对农业的投入,科技兴农、教育兴农,搞好农业综合开发。促进农业的发展。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山区当家田建设和农业科技服务与开发项目时予以照顾,进一步完善双层经营制度,强化社会服务功能,巩固和发展村级经济;(2)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在钢材、石油以及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物资分配上要适当照顾,尽可能地多安排一定数量的多种经营专用化肥指标;(3)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支农工业(如化肥、农膜生产等),要切实搞好“一条龙”开发建设,加强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完善工业承包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民族自治地方现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整体素质。(4)要帮助民族自治地方的每个县市建设好一二个重点骨干项目,并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水、电、路、以工代赈项目要予以照顾。各民族自治地方要把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结合起来,切实搞好《民族区域法》和《若干规定》的配套法规的制定与实施工作。

三、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最近召开的全省山区工作会议强调,对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发展,要继续给以足够的重视和扶持,国家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要认真落实到位。这次会议在原有“五十条”的基础上补充的措施有:增加温饱工程贴息贷款;对当家田建设扩大补助范围,提高补助标准;提高小水电上网电价;继续实行预拨财政补助;核减又购又销农户的粮食定购任务,新增贴息贷款扶持省定重点穷困县;增加多种经营化肥等等。省政府最近批转省民族宗教局等部门《关于加强我省少数民族地区扶贫开发工作若干意见》中所规定的各项措施要逐一认真落实。要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扶贫开发工作,切实走共同富裕,共同繁荣的社会主义道路,根据少数民族地区的特点,在制定政策落实政策时予以倾斜,把这些政策与民族地区的实际结合起来,与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结合起来,把这些法规和政策用好用足,予以创造性地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的各项扶贫资金要根据目前全省的实际情况,向民族地区重点倾斜,争取在近几年内较好地解决民族自治地方的温饱问题。

四、进一步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是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关键。各民族自治地方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在各级政府部门选拔一批少数民族干部,并在坚持“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前提下保持领导班子的稳定。为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我们将继续开办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班,以逐步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

五、积极发展教育文化等事业,促进民族地区的精神文明建设。要切实管好用好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有计划地逐步建立一批寄宿制,半寄宿制为主的民族中、小学;要继续对民族地区的高等院校和专业学校在人才、资金、和设备方面予以支持。要把湖北民院作为省属四所重点院校之一,予以照顾;继续在招生方面对少数民族学生予以照顾。要继续扶持民族自治地方繁荣民族文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文化活动。要积极准备,做好工作,迎接全国第四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的召开,争取在民运会上取得好成绩!

各位委员,我省今后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工作和任务仍然是艰巨的,今年是我国实现现代化建设的第二步战略目标的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头一年,我们将在省委的领导和各位委员的重视和关怀下,围绕贯彻党的十三届七中全会精神和最近召开的省委扩大会议精神,认真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为实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湖北“在中部崛起”的战略目标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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