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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1 08:2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7月27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卫生厅厅长   王宗贤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政府的委托,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情况报告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湖北省母婴保健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妇女儿童保健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得到了进一步的提高。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九日,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专门听取了省卫生厅关于《母婴保健法》执法情况汇报,并对宜昌市、宜昌县、黄石市、大冶市等地的执法情况进行了检查,对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母婴保健事业的领导,卫生部门为实施法律法规作的大量工作,省人大给予了充分肯定。对于在执法工作中反映出的有关问题,省人大提出了明确的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在各自范围内开展工作。省人大的监督检查将有力推动我省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进程。

下面分三个方面进行汇报:

一、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重要意义

《母婴保健法》的贯彻与实施,对于我国政府履行国际承诺,保证承诺目标的顺利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991年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在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的《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两个文件签字,对国际社会作出庄严承诺:对儿童的权利,对他们的生存及对他们的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优先。《母婴保健法》的颁布,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构成了保护妇女儿童生存健康权力的完整的法律体系,为实现我国政府对国际社会承诺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母婴保健法》的贯彻实施,也为落实我国的人口政策提供了法律依据。控制人口数量和提高人口素质,是我国人口政策两个并列的内容,我国在控制人口数量方面,已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相比较,提高人口素质工作相对滞后,据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省0—14岁儿童中约有12万名患有智力低下,每100名儿童中有2.78人患有各种先天性、遗传性疾病。我省新生儿出生缺陷发生率为9.29‰,即每年有近万名带有各种缺陷的新生儿出生。抚养一名有各种缺陷的孩子一年至少需要2000元,如果以10000名计算,一年就需增加2000多万元费用。低素质人口的增加,不仅给社会造成沉重的负担,而且也给家庭带来不幸。《母婴保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母亲和儿童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数量和质量是辩证统一的,人口素质的提高可以促进人口数量的控制,低出生人口和高人口素质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综合国力迅速提高。

二、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情况

(一)宣传两个法律法规、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颁布后,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省里组织了妇幼保健电视知识竞赛,湖北电视台、湖北日报、湖北人民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举办了多期专栏节目,结合“三八”妇女节、“六一”儿童节庆祝活动和开展世界母乳喂养周宣传活动,组织力量宣传两个法律。全省各级人大、政府领导多次主持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动员会、座谈会,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地开展科普宣传工作,加大宣传的力度和频次,创造了有利于母婴保健工作的舆论环境。

(二)从我省实际出发,逐步建立健全母婴保健工作配套规章

根据《实施办法》,省政府于97年10月15日发布了《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确定在我省境内逐步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省卫生厅又相继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湖北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与省教委联合发文,制定下发了《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与省公安厅联合发文,规范了《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共同协商,就母婴保健服务收费制定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我省现已形成了层次分明、结构严谨、上下衔接、相互协调、有机结合的母婴保健法规体系,使妇幼卫生工作基本做到了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法律规定所涉及下列工作已开始运行

1.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按全国统一证样及有关规定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出生医学证明》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妇幼保健院具体操作,并对出生儿童和产妇进行系统规范的保健管理。

2.湖北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于1996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成员有29名,由在汉知名专家及相关临床学科带头人组成,省人民政府颁发聘书。制订了《湖北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管理办法》,规定了鉴定范围和鉴定程序,明确了职责。

3.母婴保健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已经完成。全省共聘用母婴保健监督员629人,他们通过学习行政法规和专业法规,取得了省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和卫生部制定的母婴保健监督员证,他们将对各地母婴保健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4.《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已由省卫生厅、省教委联合印发,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目前,全省大部分地区已按有关标准对托幼机构进行了考核检查,并颁发了“合格证书”。

5.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从业人员进行了培训考核,合格者取得了《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实行了持证上岗。婚前医学检查机构的审批工作正在进行中。

6.对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人员进行了考核,全省共有14000余名助产人员参加考试。考试采用理论与操作结合的方式,合格者发给证书。

(四)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经过多年的建设,现在已具备了依法执业的条件

1、妇幼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全省妇幼卫生队伍和网络不断增强,素质不断提高。全省现有妇幼卫生专业人员50780人,其中乡级7260人,村级女乡村医生11083人,女卫生员8447人,接生员17935人,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99个,卫生技术人员6055人。近几年,有4万余名乡、村级妇幼人员接受了产后出血防治、小儿腹泻防治、婴幼儿急性呼吸道感染防治、母乳喂养、计划生育等五种专业知识的培训,极大地丰富了基层人员的专业知识,提高了服务水平。省妇幼保健院作为全省妇幼保健的技术指导中心,几年来,承担各种师资培训班30余次,培训人数达2000余人次,接受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进修人员300余人。在教育等有关部门的支持下,同济医科大学、宜昌医专等专科学校及一些中等专业学校,为全省培养和输送了大批妇幼卫生专业人才。

妇幼保健机构建设已初具规模。从1992年开始,有54所地、县级机构进行了三项建设。通过这些年的努力,我省绝大部分妇幼保健机构得到了改建、扩建或新建,危房逐步得到改造。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房屋使用面积达38万余平方米,其中业务用房面积20余万平方米,所平均2000余平方米。从1987年开始,对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了10万元的设备配备,并对15个地(市)级机构装备了遗传病检测设备,全省90%上的妇幼专业机构,都有了开展妇科、儿科常规诊疗技术的基本设备,具备了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及实施《母婴保健法》所要求的各项服务的基本条件。

近年来,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基层,面向群体”的办院方针,走内涵发展的道路,逐步建立起妇幼保健机构的新模式。全省99个妇幼保健机构中有89个,在健全、完善妇女保健、儿童保健科室的前提下,设立床位2800张,积极拓宽了具有妇幼卫生特色的服务领域,做到查、防、治相结合,努力完成群体保健的主要任务。实践证明,保健与临床结合,不仅增强了机构自身的活力,扩大了社会影响,也提高了妇幼专业人员的业务水平。

2、充分利用国际合作项目,促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

1990年以来,我省开展的妇幼卫生国际合作项目有:由联合国儿童基金会、联合国人口基金资助,世界卫生组织参与执行的《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合作项目,这个项目在我省13个老、少、边、穷县实施,项目覆盖246个乡、镇,5000多个村,550余万人口;《加强中国基层妇幼卫生/计划生育服务》的延续项目,即过渡周期合作项目,涉及到6个地、市、州的妇幼保健机构;由世界卫生组织资助,推广的儿童急性呼吸道感染病案管理项目,在两个县(市)基础上又扩展了四个县(市);1991年由赈灾开始的加中儿童健康基金会儿童保健项目在8个县(市)实施,其中5个县(市)建设和设立了“爱幼中心”,开展了儿童健康服务方面的活动。些项目共引进资金近200万美元,内配资金1600余万元人民币,为项目所在机构添置了大量医疗保健设备,培训了大批的妇幼保健人员,输入了新的适宜知识和技术,引进利用了国际上先进的妇幼卫生管理经验,不仅加强了项目地区基层妇幼保健网的建设,改善了妇幼卫生工作条件,提高了贫困地区开展妇女儿童保健服务的综合能力,也全面推动了全省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妇幼卫生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3、实行妇幼卫生工作项目管理,提高保健管理水平

从1993年开始,我省建立了妇幼卫生工作的项目管理方式,实行项目招标,各地根据当地影响妇女儿童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妇幼卫生工作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有针对性的申报项目,经过专家审评,有86个项目中标,并开始了有程序、有目的的项目管理,不仅提高了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管理水平,也明显地提高了妇幼保健服务质量,同时,两轮项目共得到各级政府近200万元的配套资金,为基层开展群体保健,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证。

4、开展创建爱婴医院活动,促进母乳喂养

1992年开始,各地积极响应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倡议,开展了创建爱婴医院活动。1993年至1997年,全省有256所医疗保健机构达到“爱婴医院”标准。省妇幼保健院被国家卫生部授予“模范爱婴医院”的光荣称号。1997年有6个市、县开展了创建爱婴市、县活动。这项活动的开展,促进了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综合医院的产科、儿科制度的改革,调动了广大医务保健工作者的积极性,加强了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同时,明显地提高了母乳喂养率。据调查,这些爱婴医院的母乳喂养率均在95%上,极大地促进了儿童和母亲的身体健康。

5、全省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开展了创等达标活动

截止到1997年底,我省有14所妇幼保健院达到了甲等妇幼保健院的标准。其中省妇幼保健院经卫生部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验收,达到三级甲等标准,成为全国第二家经国家验收达标的省级妇幼保健院。这项活动的开展,进一步加强了各级妇幼保健机构科学化、标准化的管理,规范了母婴保健技术行为,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母婴保健法》奠定了基础。

三、问题与建议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颁布为我省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妇幼卫生工作因此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仍然还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是妇幼卫生经费投入不足。据调查,1997年全省妇幼保健机构中人均拨款2000元以上的机构有53所,占机构总数的59.6%,其它机构的人均拨款大多在1500元以下,最低的为人均300元,而目前一个职工一年的工资支出在5000元以上。妇幼卫生投入远不能保证妇幼卫生事业基本经费需要。大多数妇幼保健机构的预算拨款只能维持职工的部分工资,不仅无力更新技术设备,而且一些指令性任务和无偿服务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少数机构生存都很困难。

二是妇幼卫生队伍业务素质仍偏低,基层网络不稳定。目前全省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的卫技人员中具有高级职称的只占6.6%,无职称的仍有4.3%。相当一部分乡村没有专职妇幼人员,三无村(即无女乡村医生、女卫生员、接生员)还有1.8%的比例。多年来,由于工资待遇、职称晋升和基本工作条件等问题,影响了妇幼卫生队伍的稳定,有些技术骨干流向其他部门,影响了妇幼卫生工作的落实。

三是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处于较高的水平。从17个监测点统计数据看,全省孕产妇死亡率为63.87/10万,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为43.38‰,婴儿死亡率为32.15‰。新法接生率和住院分娩率与目标要求存在较大差距。贫困地区经济基础薄弱,交通条件差,妇女儿童健康问题更多。据调查全省还有18个县(市)和林区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在1‰以上。反映了贫困地区由于妇幼卫生资源和保健服务覆盖面的不足,要实现《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的目标,还需作很大努力。

四是在执法方面仍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各地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部门之间职责不明,交叉服务的情况仍然存在,法律法规已经明确的规定,得不到顺利贯彻执行,这使得母婴保健工作在质量上不仅难以提高,有的甚至危及到母婴安全。

针对上述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要继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和母婴保健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大力度,持之以恒,注重实效。政府重视,部门合作,借助社会各界的力量和载体,创造出群众喜闻乐见的多元化宣传形式,宣传精神文明,倡导新风正气。

第二,切实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确保法律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母婴保健法》和《实施办法》确定了母婴保健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妇女儿童卫生保健工作要实现法律法规规定的任务必须充分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因此,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是各级政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协作,互相配合,共同努力。“九五”期间,妇幼卫生工作肩负着繁重的任务,因此必须增加妇幼卫生工作经费的投入,特别要保证降低孕产妇、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出生缺陷发生率的经费和《母婴保健法》执法经费,真正落实妇幼保健机构的全额拨款政策。

第三,关于婚前医学检查部门职责问题,《婚姻法》、《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湖北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规定》已有明确规定,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卫生部门主管婚前医学检查,民政部门主管婚姻登记。要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四,关于服务收费问题。本着谁主管、谁提供服务、谁收费的原则,部门间要配合工作,坚决制止不提供服务也收费或乱收费现象,提请省人大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顺利运作。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工作实行执业许可制度,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的,不允许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对于侵犯妇女儿童健康权益的各种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运用法律手段切实保障妇女和儿童的健康。

1997年8月,八届人大就我省贯彻实施《母婴保健法》的情况进行过执法检查,时隔一年,新当选的九届人大对《母婴保健法》贯彻情况给予高度关注,表明了省人大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重视,对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的重视。我们殷切希望省人大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母婴保健事业,加强监督检查,使我省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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