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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执行《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1998年5月31日在湖北省第九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上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靳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将全省检察机关贯彻执行《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情况报告如下:
(一)
1991年3月2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若干规定》以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认识,明确职责
举报、控告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为了方便人民群众举报,1998年全省检察机关普遍建立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举报中心。省人大常委会通过并颁布《若干规定》,是对公民行使民主权利的有力保障,是对全省检察机关创建举报中心,开展举报工作的有力支持。省检察院于同年3月7日向全省检察机关发出《关于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对学习贯彻执行《若干规定》作了全面部署。随后根据形势的发展,又多次作出部署和安排,强调实施《若干规定》,发动群众举报不是权宜之计,而是检察机关联系群众的一条重要途径,是贯彻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方针的重要形式,充分认识《若干规定》是检察机关直接依靠群众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有力武器,要求各级检察院领导和广大干警要熟练掌握《若干规定》,明确职责,做好本职工作。各级检察长带头学习《若干规定》,自觉把举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了解掌握和注意解决实际问题,亲自参与宣传,查办重大案件。一些举报人出于各种考虑,要求检察长出面亲自接待。针对这种情况,各级检察机关十分尊重举报人的意愿,由举报人选择时间、地点、方式,由检察长或主管副检察长专门接待,并逐步形成了一套检察长接待制度。七年来,各级检察长共接待群众举报28000人次,批阅举报信件76000件次。全省检察机关先后举办72期举报工作干部培训班,还选送部分举报工作干部到各级党校学习培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使干警在处理群众举报时能够熟练依据《若干规定》,文明接待,仔细阅办,及时分流,严格保密,依法查办,适时反馈。
二、深入宣传,发动群众
执行《若干规定》,重要环节是加强和改进宣传工作。七年来,我们在宣传工作中注意做“三性一结合”:一是宣传内容的针对性。根据形势和发展和干部群众中的一些模糊认识,有针对性地宣传党中央关于“两手抓”“两手硬”、深入开展反腐败的方针和政策;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阐明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宣传《若干规定》的基本精神和具体要求;宣传检察机关的职责范围、举报人的权利和义务,引导群众端正举报动机,正确行使举报权利。二是宣传形式的多样性。各地普遍采取上街定点、下乡巡回,派出宣传车广播,在电视、广播上发表讲话,在报刊杂志开辟专栏,上法制课,召开“廉政会议”、新闻发布会、预防犯罪研讨会等方式进行广泛宣传。省检察院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刊登《若干规定》,在省经济电视台常年开辟专栏宣传检察工作,公布举报电话号码。据不完全统计,七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出动干警20000人次,派出宣传车1200台次,印发《若干规定》55万份,发表广播、电视讲话1300余次,宣传面遍及城乡。不少检察院有重点地深入到群众举报多以及群众举报还没有发动起来的行业、部门宣传《若干规定》。三是宣传活动的经常性。除了结合日常工作开展举报宣传外,每年春、秋两季,全省检察机关都要组织规模较大的宣传《若干规定》高潮。特别是结合93个举报中心成立五周年,95年省院依照《若干规定》重奖8名举报有功人员,96年成立举报奖励基金,在全省掀起了三次宣传《若干规定》的热潮。四是把宣传与及时答复举报人相结合。对署名举报人在转处和结案两个环节及时回复,对匿名举报则采用向社会综合反馈的方法,公布案件处理结果。通过宣传,向全社会昭示了党和政府惩治腐败的坚定决心,增强了人民群众同腐败现象作斗争的信心。广大人民群众以《若干规定》为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无所畏惧,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作坚决的斗争,群众举报一直保持良好的势头。一是举报量大。七年来全省检察机关共受理群众举报185300件。二是举报重点突出。受理的举报线索中,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153664件,占82.9%。为检察机关查办案件提供了充足的案源。
三、落实机构,文明接待
全省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接待、处理公民举报的专门机构——举报中心。机构改革期间,各级院的举报中心作为必设机构,并编配与任务基本相适应的干部职数。举报中心都安装了举报专用电话,受理人民群众电话举报,在城市中心区、城乡结合部和边远山区挂出专门举报信箱,方便群众举报。94年起在全省开展“文明接待室”竞赛活动,从加强举报中心基础设施、文明接待、线索管理等三个方面规范执行《若干规定》。95、96、97三个年度共评出54个检察院的举报中心为省级“文明接待室”,有9个举报中心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授予“文明接待室”称号。
四、建章立制,狠抓落实
一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要求,省检察院及时对举报的受理、分流、审批、转办、备案、查处、催办、答复、保密及其清理等环节作出具体规定。比如在保密方面,举报线索都是专人管理,专柜存放,无关人员不得查阅,与举报人联系时不使用印有检察院字样的信封等。针对要案管理方面的问题,省检察院制订了《关于要案线索归口管理及备案初查办法(试行)》,以防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刑法》、《刑诉法》修订后,省检察院为了在新的条件下进一步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试行)》、《贪污贿赂案件侦查工作办法(试行)》、《法纪案件侦查工作办法(试行)》等九个工作办法,完善了举报线索的受理、初查、侦查、起诉等各项制度。
二是根据《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要求,各级检察机关与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法院、信访等机关普遍建立了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会议,通报情况,协调查处举报案件,及时移送有关案件材料。有的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检部门在用人和处分人时到检察机关听取意见。随州市检察院根据《若干规定》要求,将96年至97年查处的87件违法金额在2000元左右未作犯罪处理的举报案件的查证材料移送纪检、监察部门后,其中71人受到党政纪处分,包括4个被开除党籍、撤销职务。
三是根据《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要求,省检察院多次组织各级院对举报线索的消化处理情况进行集中清查。各级院成立专班,统一组织力量,采取内查外查相结合、催办与跟踪督办相结合、上下清理相结合、限期查处与建立缓查档案相结合等方法妥善处理积压线索。如96年的一次全省性清查,共清理积压待查线索8029件,其中决定由自侦部门、举报中心初查4232件,建立缓查档案2086件,转有关部门处理1711件。
四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的要求,积极查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暴力伤害举报人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枣阳市清潭镇西湾村小组会计唐树华得知其经济问题被本村村民唐树建举报后,即对举报人之妻杨道风拳打脚踢,致使杨两根肋骨骨折。市检察院接到举报后迅速组织调查,并把唐树华以故意伤害罪起诉到法院,唐被判刑1年。对打击报复行为不构成犯罪的,在起诉时作为主罪的从重情节予以追究。如潜江市某厂刘爱国等人举报该厂副厂长李明友贪污,经立案侦查查明,李贪污2000元,原拟对其免除处罚。但李明友故意挑起事端,切断刘家电源,多次扬言要杀死刘家父子,并持刀威胁。市检察院为了打击李明友的嚣张气焰,根据法律规定,将李起诉到法院,最后法院从重判处李明友有期徒刑3年。对以扣发举报人工资、奖金、调动工作、辞退等名义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主动协同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如宜城市装饰板厂原厂长柴家亮,先后对四名举报人实施了扣发工资、撤销职务、辞退的打击报复行为,检察机关调查属实后,经建议,监察机关对柴给予开除留用一年处分,并纠正了柴对四人的错误处理,保护了举报人合法权益。
五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五条的要求,省检察院会同省财政厅制订下发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并且要求在全省检察机关建立举报奖励基金,使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目前已有36个检察院建立了举报奖励基金,筹措资金二百余万元。七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采取公开奖励与秘密奖励相结合的方法,共奖励举报有功人员750名,发放奖金672480元。
六是根据《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的要求,对以举报为名、行诬告陷害之实的予以坚决打击,以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如麻城市蔡店河乡村民余国民向市检察院举报本乡信用社信贷员田跃进以存款不入帐手段贪污其私人存款1万元。接到举报后,麻城市院即进行初查,发现余提供的存单是自己伪造的,经进一步侦查,余供认自己因欠信用社贷款1万元还不起,想赖帐,故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余的行为构成诬告陷害罪,起诉到法院后,法院判处余国民有期徒刑3年。
五、依法办案,取信于民
执行《若干规定》,做好举报工作,最关键的环节是依法办案,取信于民。一是及时审核,及时分流,及时初查。举报部门首先对举报线索进行审核,然后按管辖分流:对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线索,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对举报内容具体、性质明确的线索,移送自侦部门处理,对性质不明、难以归口的,由举报部门初查处理,然后视情况再作二次分流;对无法查证的举报线索,予以存查。二是在初查的基础上,对符合立案标准的及时立案侦查。七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依据群众举报提供的线索,经初查,反贪污贿赂部门立案侦查17918件,占全部立案总数的81%,其中万元以上案件10715件;县处级以上干部犯罪案件477件。法纪检察部门立案侦查3167件,占全部立案总数的83%。三是经初查认定举报失实的(即错告、误告),及时予以澄清,在一定范围内消除影响,解脱了一批被举报人。
(二)
我们在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开展举报工作中还存在缺点和不足,同时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是:1、宣传的广度、深度、力度还不够,群众的举报积极性还没有充分调动起来。有的地方对宣传《若干规定》不能做到一以贯之,案源少时热一阵,案源多时冷一阵。《刑诉法》、《刑法》修改后,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有了较大调整,出现了检察机关管辖的举报线索比例下降的情况。据对今年1至4月的统计,全省检察机关受理举报线索7883件,其中检察机关管辖的3667件,占46.5%,非检察机关管辖的4216件,占53.5%。同时,匿名举报仍呈增多趋势,说明人民群众还有顾虑。2、存在打击不力,挫伤举报人积极性的问题。检察干警的政治素质、业务知识水平还不适应当前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情况越来越复杂的形势,特别是“两法”修改后,有些检察干警学习不透,理解不深,掌握不准,不能有效地获取证据、固定证据、运用证据,侦查观念和方法简单、落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和社会上形成的说情风日益盛行,作伪证的越来越多,一些案件人为地改变事实和证据,使办案的难度越来越大。发案单位不及时报案,以致给经济犯罪嫌疑人可乘之机,携款潜逃,给办案增加难度和增大开支。一些地方办案经费紧张,查案工作受到影响。3、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查处不够有力,尤其是被举报人对举报人“穿小鞋”,在堂而皇之的理由下对举报人调动岗位、扣发工资奖金、挖苦讽刺甚至辞退等,难以依法依纪处理。举报人被暴露,有的是被举报人揣摩的,有的是举报人的原因,有的是检察人员在办案过程中的过失甚至故意造成的。某县一检察员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急于要口供,竟拿出群众举报信“激将”。该检察员已被停止执行职务,拟待全案侦结后再作处理。4、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工作不尽人意。一是不及时。本应按《若干规定》和省检察院、省财政厅的具体办法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奖励的未能及时奖励。二是不到位。总体看奖励人数偏少,金额偏小。到目前为止,全省还有86个检察院没有建立举报奖励基金。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不断克报缺点和不足,积极负责地研究和解决新情况新问题,使执行《若干规定》的各项工作上一个新台阶。
(三)
下一步,我们贯彻执行《若干规定》,开展举报工作将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重各级检察长的领导责任。各级检察长要带头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政治高度出发,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组织执行《若干规定》,针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难点问题,采取有力措施予以解决。通过坚持和完善各级检察长接待日和阅批重要信访举报件的制度,掌握开展举报工作、执行《若干规定》的主动权。
二、深入搞好检察队伍集中教育整顿。执行《若干规定》,开展举报工作,根本在队伍,关键是严格执法。全省检察机关的教育整顿从春节后开始,一是以克服特权思想、倡导艰苦奋斗、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为重点,整顿思想和作风;二是以查处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违法违纪案件为重点,整肃纪律;三是以依法清理检察官队伍为重点,整顿组织。教育整顿在搞好自查自纠的同时,实行开门整顿,开门检查。今年来全省各级检察院共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评议工作105次,省检察院和省检察院赴各地工作组共邀请全国和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175人座谈,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全省各级检察院共聘请执法监督员、廉政监督员867人。通过教育整顿,检察机关将以新的面貌,以有力的执法活动保障举报工作的健康开展,促进《若干规定》的全面执行。
三、近期组织一次较大规模的宣传活动。今年7月16日是省检察院举报中心成立十周年。省检察院决定以此为契机,在全省掀起一个宣传《若干规定》的新高潮。把7月作为宣传月,主要活动有:宣讲《若干规定》,普及举报知识;制作十年举报成果电视系列专题片在电视台播放;在报刊杂志上发表纪念文章;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一批大要案,重奖举报有功人员,等等,以此营造举报有功、举报光荣的良好氛围,鼓励人民群众充分行使据实举报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线索的民主权利。
四、用依法办案的实际行动取入于民。根据中央纪委二次全会的部署,结合对我省被举报人身份情况的分析,当前全省检察机关要着重查办司法机关和执法机关人员贪赃枉法的犯罪案件,金融领域发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认真查办建筑工程领域和国有企业中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在办案中要注意不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违法暂予监外执行、减刑、假释,民事行政裁判不公、枉法裁判,超期羁押等群众反映强烈的几例执法违法问题,要加大检察监督办度,取得新的进展。
五、进一步开展争创“文明接待室”活动。把各级院的举报中心接待室作为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热情服务”的窗口建设好。检察干警接待每一位举报、上访群众应当认真、热情、耐心、文明;接待室要环境整洁,秩序良好,安全保密,规范方便。
六、克服困难,积极进取,依法保护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对举报人的举报要严格保密制度,对违反保密规定的检察人员,要根据情节和后果给予严肃处理,绝不姑息迁就、养痈遗患。二是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发现一件坚决查处一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是对不构成犯罪的打击报复行为,积极主动地商请发案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妥善处理。四是抓紧抓实奖励举报基金的落实,认真负责地兑现《若干规定》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要求。同时,要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打击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活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