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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新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10 08:1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8年4月2日在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孙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日,本次会议对《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守则(修订草案)》(下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委员们认为修订草案比较完整、全面,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规工作室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修改,4月2日,主任会议审议后形成了《新修订草案》,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在,我受主任会议委托,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的委员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条中加上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内容,我们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在该条中增加了这方面的内容。

二、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五条中的有些规定难以做到,建议作些修改,据此,我们将该条修改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做好人大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中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从事该委员会的工作,遵守该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和副主任委员(副主任)职务,除居住在武汉市城区以外的,应当坚持在该委员会上班。”

三、有的委员建议,将修订草案第七条中“未经请假,不出席全体会议的,应当向常委会秘书长说明理由,”的规定删去,我们已按委员的意见删去了这一规定。

四、有的委员认为,修订草案第十一条的内容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已有规定,此处可不再重复规定。据此,我们删去了这一条,使《新修订草案》由原来的二十条改为十九条。

此外,还根据委员意见,对修订草案中个别文字作了修改。

《新修订草案》已印发各位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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