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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在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上,代表共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以下简称建议)509件(含议案转为建议办理的115件在内)。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及时召集有关单位就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并对办理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其中转给省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及其和自办的是484件,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交办和自办的是25件。截止93年10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交办和自办的25件建议已全部办理完毕,并答复了代表。现将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基本解决的有7件,占28%。
1、龚尚玉等4名代表提出的要求省人大尽快审定、颁布《湖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第501号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答复:省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该办法列入了1993年度立法计划。待该法规草案比较成熟时,即按立法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罗兴邦代表提出的将制造假药、假种子、假化肥的刑事犯罪纳入严打条例的第507号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答复:今年七月份,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的补充规定》该补充规定对你所提出的问题,已作出了明确规定。我们将促使有关部门认真执行这一规定,依法严厉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行为。
3、甘子久代表提出的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的意见的第489号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关于谢先柱受贿一案,按照有关规定,于1993年2月19日将此案交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复查,并经我院审查,同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武法(1993)告申报字第4号对申诉人谢先柱驳回申诉,维持原判的处理意见。
4、王泽洪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查处通山县法院非法绑架人质事件的第502号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我院已责成咸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徐录山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根据《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纪律处分的若干规定》对其给予纪律处分。
5、周怡庭代表提出的希望为代表提出通讯方便,使代表做到开会、工作两不误的第504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复:我们将从八届二次会议开始,在安排会议驻地时,充分考虑通讯设施这个问题,争取在每位代表的住房时有一部分电话(内线或外线),代表在办理长途电话时不出店,并做到收费合理、规范。
6、蒙兴华代表提出的关于组织省人大少数民族代表集中进行视察的第490号建议,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答复:我们在过去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中,比较注意吸收当地少数民族的省人大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参加,今后我们仍将坚持这样做,注意发押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作用。
7、张学奇等3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我省革命老区扶持的第279号建议,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答复:我们拟在今年下半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我省扶苏扶贫工作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听取省政府对扶苏扶贫工作情况的汇报,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和建议,督促各级政府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和措施,多方面增加对贫困老区的投入,切实做好老区建设工作。
二、建议所提出问题正解决或需要逐步解决的有14件,占56%。
1、龚尚生等5名代表提出的要求省政府扶持杨守敬纪念馆,推进杨学研究的第448号建议,省委宣传部答复:为了纪念我国著名学者杨守敬、弘扬民族优秀文化,适应对内外宣传的需要,省文化厅和省财政厅曾于1987年和1989年两次拨款补助收回了杨守敬部分故居,还建立了杨守敬纪念馆。关于征集杨守敬的文物,可由枝城市文化局列出清单,报省文化厅审定。凡经专家鉴定认为必须收藏的珍贵、重要的流散文物,省文化厅将予以适当补助;一般文物的征集应由当地解决。
2、李仲亚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优化青少年成长环境,深入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第404号建议,省委宣传部、省委老干部局答复:当前正在全省开展的“二五普法”活动,强调以专业法学习为重点,作为全省中小学和教育部门则是重点学习和宣传《未成年人保护法》,用法律这个武器来促使全社会形成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环境。我们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同志关心下一代,教育青少年,为两个文明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3、朱木方等5名代表提出的要高度加强社会治安工作第147号建议,省委政法委员会答复:在改革开放的社会环境下,新旧体制交替,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时很难健全完善,大大增加了犯罪分子的可乘之机。因此,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根本途径,还是坚持党委领导下的群众路线,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实行综合治理。
4、常焯南代表提出的荆州不容忽视的第494号建议,省委办公厅答复:你在会议期间提出的原则意见比较中肯,省委在今后工作应进一步加以重视。
5、王振环代表提出的关于提请解决监察干部职务双轨制的第505号建议,省委组织部答复:我们将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6、危先国代表提出的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第435号建议,省委组织部答复:关于加强乡镇政权建设,对乡镇放权的问题,省委、省政府于92年8月下发了《关于向乡镇放权,加强乡镇政权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暂不下放权的机构,我省还将继续选择部分县市进行探索性的下放试点,进一步探索加强乡镇政权建设的路子。
7、左顺新代表提出的对非中共人士实职安排的两点建议的第135号建议,省委组织部答复:省委对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特别是对党外干部的实职安排工作十分重视,1989年以来,省委先后下发了三个文件,对培养、选拔党外干部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最近,我部又会同省委统战部发文,对今冬明春县市政府班子换届时选配党外干部问题提出了明确、具体的要求。今后,我们还将进一步完善这项工作。
8、余永信、徐大芳代表提出的关于省人大先进工作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第492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去年九月份,报经省委同意,以省人大常委会名义表彰了湖北省优秀人大代表,先进人大工作者和先进人大工作集体,这是首次在人大系统开展表彰活动。这次受表彰的面比较宽,比例比较大,在每8位省人大代表中就有1位是优秀人大代表。因此,评选省优秀人大代表和评选省劳动模范的条件有一定的区别,这是当时没有明确省优秀人大代表和先进人大工作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原因。根据你们的建议,今后我们将积极争取受表彰的省优秀人大代表和省先进人大工作者享受省级劳模待遇。
9、姜孟文代表提出的制定相应政策,保证兼职院校,研究所人大代表、常委、专门委员会委员的合法待遇的第503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答复:按照代表法规定,代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代表的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工资和其他待遇。就我省来讲,对这一规定的执行总的情况是发的。目前,主要是部分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计入工作量的问题还不太理解,过分强调代表开展活动的义务性。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与有关单位进一步研究、协商。应从国家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统一认识和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10、龚尚玉等5名代表提出的要求省人大加强对《义务教育法》实施的检查监督的第500号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答复:由于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是一项巨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各地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困难和问题,其中突出的是执法难的问题。在今年的工作计划中,我们已将义务教育执法难的问题列为专题进行调查研究,拟向有关方面提出报告,积极建议解决义务教育执法难和法律法规修改完善等问题。
11、吕志鑫代表提出的关于请求省人大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美籍华人何庆华女士向我校(随州市一中)捐款的第495号建议,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答复:经调查,何庆华女士已全权委托武汉市建筑总公司查家骧先生代理继承的一切手续和继承款项的损赠事宜,且委托手续完备,查家骧先生可依照法律规定全权代理。
12、王国显代表提出的解决经济案的第508号建议,省高级人民法院答复:汉川外贸公司于1993年8月20日到我院交纳申请再审诉讼费,我院已发调卷函,现尚未收到。待案卷调来后,我们抓紧审查并报正式结果。
13、李灼胜、甘良华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工作的第496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复: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由县(市)委书记、副书记或常委担任,这对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搞好人大工作,确实很有好处。我们将继续向组织部门反映你们的意见。
14、周祖林代表提出的要求迅速处理贪污欧阳安一案的第493号建议,省人民检察院答复:根据代表要求,我们对欧阳安一案多次进行督办,因欧贪污的部分脏款去向不明,现蒲圻市检察院正在补充证据。待此案侦查终结后再详细向代表答复。
三、建议所提问题因条件限制或其它原因,目前难以解决而作出说明的有4件,占16%。
1、范乐山等14名代表提出的保证老龄人合法权益,在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内增设老龄工作组的第497号建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答复:鉴于国家机构正在深化改革之中,目前,可不在法制委员会增设老龄组。
2、陈家宽代表提出的关于向省人大代表赠发《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概况》一书的第491号建议,省人大代表工作委员会答复:根据有些省人大代表关于要减少会议文件、节约会议开支的建议和当前会议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经研究,拟不在大会期间统一购书发给代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为人民代表印发有关学习资料。
3、范乐山等10位代表提出的建立人大代表学院的第498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复:建立人大代表学院,为人大代表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这无疑对提高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是有好处的。但是,从目前我省人大实际情况看,要办一个学校,是人力、物力所不能及的。今后,我们将继续采取措施,为代表的学习努力创造条件。
4、张伏华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统一各级人大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的第499号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答复:《地方组织法》第46条规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事机构”。按照这一规定,省人大不宜明确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的设置、名称和职责范围。目前制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条例的条件尚不成熟。
在办理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代表建设的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同志,先后与省政府办公厅的同志一起,对省直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办,听取了省直有关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汇报,对办理代表建议中形成的一些基本经验和好的做法给予了肯定,认为办理代表建议的质量有所提高。10月上旬,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委办公室的同志,又与省政府办公厅的同志一起,到恩施、利川、咸丰、来凤、鹤峰等地召开代表座谈会和走访代表,就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进一步广泛的征求了代表的意见,就我们所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来看,多数代表对代表的办理工作基本是满意的。但是,在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的单位领导对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还不够重视,办理工作没有专人负责;有些建议的办理只是满足于书面的文字答复,没有从解决实际问题上下功夫。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我们进一步提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进一步提高对办理代表建议的作用及重要性的认识。今后,我们要继续努力,从多方面采取措施,把办理代表建议的工作推向前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