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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执行省人大常会《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的情况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7-04 09:37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11月18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李其凡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人大常委会议报告全省各级人民法院贯彻执行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执行《决定》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效

《决定》颁布实施后,我省各级法院认真贯彻执行,有力地推动了全省法院的执行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

(一)认真宣传贯彻了《决定》。

第一,《决定》颁布后,省法院专门发出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认真组织干警学习。各中级法院根据省法院的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立即作了具体布署和安排,普遍都组织干警学习了《决定》,特别是执行干警集中时间进行了学习。武汉、黄石、襄樊、宜昌等中级法院,还组织所辖基层法院的执行庭长和骨干,举办了培训班;不少法院将《决定》列入执行业务学习的范围,作为检查工作、年终总结的主要内容。省高级法院执行庭并将《决定》编入了《执行法律法规汇编》手册。

第二,采用多种形式,向社会宣传《决定》。首先是利用新闻媒介进行宣传。一些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院长在当地发表了宣传《决定》的电视、广播讲话共40余次;不少的法院向报刊投稿,据统计,见报刊的有30余篇;1992年10月,省高级法院举行了宣传贯彻《决定》,开展集中执行的新闻发布会,分别被《人民日报》、中央广播电台、湖北电视台等九家新闻单位报导采用。其次是利用其他各种形式进行宣传。据初步统计,有30多个基层法院出动了宣传车,到各乡、镇巡回宣传《决定》;有17个基层法院发布了贯彻《决定》开展集中执行的布告;绝大多数法院还利用有关会议,宣读和学习了《决定》。再次是在实际执行工作中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进行宣传,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地履行法定义务。据了解,在已执行的案件中有54%是通过宣传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的。

第三,制定了相应的决定或措施。各地法院接到省人大《决定》后,积极和同级人大提建议,当参谋,提请人大采取相应的措施。许多市、区、县人大结合本地实际,相继制定了有关《决定》的措施,为本地开展执行工作改善了执法环境。

(二)积极行动,执行了一大批案件。自《决定》实施起,至今年9月止,全省法院共受理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执行案件112148件,总标的额为9.7亿元,已执行90347件,标的额达5.7亿元。既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又促进了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取得这些成绩,主要是:

第一,执行工作得到了重视。一是各级党委、人大加强了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孝感、黄冈、荆州、荆门等地市委,还有许多县、市、区党委都批转了有关执行工作的文件,有的党委领导还亲自出面做执行工作。如省法院到建始县、孝感市孝南区朋兴乡执行长期扯皮欠款案件,乡党委的主要领导亲自听取案情汇报,并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还款措施与解决的办法,使这些案件得到执行。还有不少的市、县、区人大专题听取法院执行工作的汇报,解决执行中的问题。如襄樊市人大专门召开常委会,听取了中级法院关于执行工作的汇报,对执行工作作出了明确指示;郧县人大副主任王道岚为执行工作发表了专题电视讲话;浠水县人大的几位副主任和法委同志,同县法院执行干警一同下乡,搞好集中执行。二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积极支持和密切配合法院搞好执行工作。从省政府到县、区政府,普遍为法院解决了执行编制。不少的市、县政府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解决了经费和必要的交通工具。有的政府领导也亲自出面协调执行工作。三是建立健全了执行机构,改善了装备。在《决定》颁布之前,省高院未建执行庭,全省15个中级法院建执行庭的只有10个,占三分之二;100个基层法院成立执行庭的只有72个,约占三分之二,执行干警总共371名。《决定》颁布后的二年中,全省各级法院均已成立了执行庭,执行干警由原来的371名增加到582名,增加了43%。执行装备也得到了改善。四是初步理顺了审执关系。过去审判和执行没有明确的分工,出现了一些工作关系不顺,责任不明的现象。针对这一情况,省法院于1993年3月专门下发了《关于执行庭受案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执行案件收费的通知》两个文件,明确了执行庭与各审判庭分工,严格了收费标准,理顺了工作关系。

第二,精心组织部署,集中开展了执行活动。《决定》颁布前,我省执行案件大批积压,工作较为被动。《决定》颁布后,全省各级法院组织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对过去的积案进行了认真的清理,加大执行力度,开展了集中执行,扭转了工作的被动局面。其主要方法:一是认真摸清底数。各级法院均抽调专门力量,摸清积案数量,全省共有多年未予执行的各类案件共68218件,总标的额达4.9亿元,其中省内未执行的案件67239件,标的额为4.2亿元;我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执行的案件360件,标的额为3840.22万元;外省、市、自治区委托我省执行的案件619件,标的额为3274.87万元。二是各级法院都召开了执行工作会议,层层动员,组织相应的执行力量,精心部署,统一指挥,开展集中执行的活动。据1992年的统计,全省法院共抽调干警1420多人,分别组织了三个方面的执行专班,一个是在本地或本省内,执行本地本省判决的案件;另一个是在本地,执行外省、市、自治区委托执行的案件;再一个是到外省、市、自治区执行我省判决的案件。这次统一行动,共执行了本省内的案件58076件,标的额32529.13万元,执行率分别为86.37%和77.45%;执行了外省、市、自治区委托我省执行的案件437件,标的额1705.8万元,执行率分别为70.60%和52.08%;我省委托外省、市、自治区执行的案件共执行了277件,标的额1740万元,执行率分别为76.94%和45.31%。三是依法大力协助外省法院来我省执行案件。这一时期,我们接待了全国近20个省、市、自治区前来我省执行案件的法院干警810余人次,协助他们执行案件230余件,执行标的额1780余万元。在执行中,难免出现“扯皮”案件或执行人员受围攻的现象,我们十分注意做好协调和协助工作。如河南、江苏两省在我省执行五件大案,总标的额为610余万元,执行受阻,我们同两省执行人员就地认真研究,认为案件原判确有问题,经过工作,有两件已改判,有两件了高法院已调卷,一件由最高法院协调。又如陕西省商南县法院来我省汉川县执行案件时,因判决不当,双方为扣押车辆发生纠纷,我们得知后立即派人前往协调,解决了这一争端。再如四川省大足县法院来我省仙桃市开服装厂执行案件时发生纠纷,对空鸣枪示警意外致死一人,我们三次派人前往协调,后在省政法委和地、市委的支持下,妥善地做好了工作。五是在狠抓集中执行的同时,注意抓好经常性执行。对新审结的案件要求各法院不拖不压,审结一件执行一件,年底执行率达到90%,防止新案变积案,形成恶性循环。

第三,执行干警的素质进一步得到提高。全省各级法院在抓执行工作的同时,还采取互相交流经验、短期培训、鼓励自学和参加业大学习等方法,注重对执行干警的政治业务和文化素质的培养,不断提高执行干警的执法水平。通过学习和培养,目前,我省执行干警具有大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占91%。在加强执行干警的政治和廉政教育方面,省法院明确规定了“八不准”,即:不准主观臆断;不准徇情枉法;不准贪赃卖法;不准吃请受礼;不准索贿受贿;不准经商牟利;不准欺压群众;不准泄露机密。由于严格纪律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执行干警中出现了不少的好人好事,有的不怕执行艰难,耐心细致做工作;有的不怕条件艰苦,勇于奉献;有的不怕挨打挨骂;有的不受吃请送礼,廉洁自律,受到了人民群众的好评。

(三)为了进一步解决异地执行难的问题,我们于1993年11月1日至5日,在我省宜昌市召开了全国部分省(区)、市高级法院执行工作研讨协作会议,参加会议的有湖南、江西、上海、福建、广东、广西、四川等十六个省(区)、市高级法院主管执行工作的副院长、执行庭长和重庆、广州等四个市中级法院的执行庭长。最高法院派员到会指导。省人大副主任谢培栋同志专门到会看望了会议代表并讲了话。会议期间,与会代表学习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相互办理委托事项的规定》,分析了当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交流了解决异地执行难的经验,相互交换协商办理疑难执行案件755件,总标的额6381.916万元。会后,省法院已部署全省各中级法院迅速组织辖区各基层法院,赶赴外省(区)、市执行一批疑难案件,尽力把我省在外省(区)、市尚未执行的案件255件、总标的额2189.54万元,执行回一批,以利我省经济建设的发展。

二、贯彻执行《决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贯彻执行《决定》,我省“执行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究其原因,有主观方面的,也有客观方面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认真探讨。

(一)“执行难”仍然存在,在少数地方和部门甚至还有发展。由于执行直接涉及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再加上某些公民的法制观念淡薄,有执行能力也千方百计逃避执行,对抗执行,阻挠执行,以致围攻、殴打法院执行干警的事件时有发生。仅据1992年不完全统计,法院在执行中受到围攻的达140人次,被殴打的452人次。如1992年8月16日,武汉、黄陂两级法院在黄石大理石厂执行案件时,原副厂长邵四元煽动不明真象的工人几百人,围攻执行人员,并打伤法院干警11人。这些问题市委作了处理。1993年6月,监利县法院在执行该县红城乡政府债务纠纷一案时,两次被该乡一负责人等十多人阻拦,并围攻殴打执行干警,强行扣押警车,后经县领导发现制止,才防止了事态扩大。1992年4月,武汉市江岸区法院张保勤等四人到福建省福清县执行案件时,被执行人冒充当地公安人员深夜将法院执行干警从宾馆骗出,进行殴打。这些事件的发生,不仅影响案件的执行,也影响执行干警的思想,加上有的法院政治思想工作未能及时跟上,很容易出现干警不安心执行工作的现象,队伍难以稳定。

(二)“地方保护主义”在一些地方仍然比较严重。有些地方的单位领导从本部门的利益出发,采取一拖、二赖、三瞒、四移转的手段,干扰法院执行工作,使可以执行的案件得不到执行。1992年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法院来我省通山县水泥厂执行案件时,两名执行人员遭到围攻,被殴打致伤住医院,后在省、地政法委员的重视关心下,经省、地两级法院多次派人做工作,该厂长表示执行。

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某些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或部门,也不依法协助执行。如有的金融部门不协助法院查询、冻结、划拨款项。有的银行允许当事人多头开户、多地开户,使法院无法查询,法院查到帐户,依法冻结,又重新给当事人开户。

(三)法院的执法水平有待提高。一是少数干警严肃执法的观念不够强,以抓“人质”促执行,不给钱不放人;二是有的工作作风简单粗暴,个别的甚至耍特权,逞威风,该做过细的法制宣传和说报教育工作的做得不够,滥用强制措施,增加了当事人的对立情绪,给执行造成了困难;三是有的法院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偏袒一方当事人;四是少数案件也有裁判不公的问题,造成执行困难。

(四)执行力量和装备与任务不相适应。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近几年来,全省法院每年审结的20万件左右的案件中,80%是民事、经济、行政案件,再加上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和仲裁、公证案件,数量更大。要完成这些执行任务,仅靠582名执行干警是远远不够的。从装备上看,交通、通讯等装备差,很难适应当前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需要。

(五)设立行政执行室很不规范。据调查,自去年以来,我省不少法院在一些行政机关设立了执行室,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还存在不少值得注意的问题:有的设立执行室过多,不该设立的单位也设立了;有的违背法律规定,由法院任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为执行室副主任、执行员,甚至发放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混淆审判职能和行政职能,使人民群众误认为法院与行政机关“穿一条裤子”,官官相护。

上述问题,有些是属于法院本身的问题,法院应当从严治已,积极努力加以改进;有些是属于法院外部的问题,需要各级党委、人大和政府继续予以重视、支持和解决。我们请求省人大法委召开一次银行、交警、工商、土管、房地产等依法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的部门和单位参加的联席会议,形成一个规范性的文件,协助人民法院搞好执行工作。

三、继续贯彻执行《决定》的几项措施

(一)今冬明春拟召开一次全省法院执行工作会议,总结交流前段执行工作的经验,明确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任务与要求,研究完成任务的措施。

(二)紧密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在适当时候由省、地法院分期分批,分层次对执行干警进行培训,进一步提高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三)继续抓好案件的执行。进一步理顺审执关系。搞好异地执行工作。

(四)建立执行岗位责任制,完善各项制度,加强目标管理,使执行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五)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充实执行力量,配备必要的执行装备,使执行工作适应新形势的需要。

(六)对各法院设立行政执行室普遍进行一次清理,凡违背法律规定的予以取销,必须保留的,要进行规范,边试验,边探索。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执行工作是直接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改革开放服务的,是实现判决结果,维护法律尊严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全省人民法院将在各级党委、人大的领导、监督与政府的支持下,不断总结经验,努力提高执法水平,为我省深化改革和加快经济建设步伐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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