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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情况的报告
——1993年1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商检局局长 周天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我省贯彻实施《商检法》的情况及取得的成效
《商检法》是一部加强我国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维护国家经济利益,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的涉外经济法规,它于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一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四年来,我们商检部门在我省各级人大、政府、经贸部门及各进出口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下,积极宣传贯彻《商检法》,严格按照《商检法》的规定,加强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使《商检法》在我省得到较好的贯彻落实,为促进我省对外经贸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一)大力宣传贯彻《商检法》,增强社会商检法律意识
《商检法》颁布后,为尽快将商检工作纳入法制轨道,我省大张旗鼓地开展了《商检法》的宣传贯彻活动。我局及时与省和武汉市经委、外经委、法制办等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商检法》的通知”,对全省学习贯彻《商检法》作了具体部署。我局还于八九年七月组织召开了“湖北省暨武汉市出口商品质量工作会议”,省和武汉市的各有关厅局、外贸公司、重点进出口企业370余家1000多人参加了大会,会议结合我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情况,重点宣传《商检法》的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商检法》的重大意义。各地市也先后召开了不同形式的《商检法》宣贯大会,地方人大和政府的领导都到会讲话,为《商检法》的宣传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使我省宣传贯彻《商检法》的工作具有较大的声势。四年来,社会各方面在贯彻执行《商检法》,提高商检法律意识方面作了较大的努力。不少地区和部门把《商检法》纳入普法教育;许多从事进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和生产企业,都组织所属人员认真学习《商检法》,要求有关人员严格按《商检法》的规定,积极配合商检部门做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有关院校开设了与《商检法》有关的课程;我省广播、电视和报刊等新闻媒介,也做了大量的宣传工作。我局始终把贯彻执行《商检法》作为商检工作的重点之一,在全省范围内先后举办了8期外贸公司业务员、重要进出口企业领导、企业质检员等培训班,还结合各类商品的质量管理工作、贯彻标准会,组织与会人员学习《商检法》,参加培训的学习和人员达5000多人,使全省外贸战线有了一支法律意识强、专业素质好的队伍。
我省《商检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一直得到省人大财经委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一九九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省人大财经委专门听取了我局关于实施《商检法》情况的汇报。今年初,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与我局联合发出了开展《商检法》的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要求各地市对贯彻执行《商检法》、落实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各地市人大、政府及有关企业对检查工作十分重视,沙市和黄石两市的人大主要领导亲自牵头抓检查工作。省人大财经委、省政府法制办与我局组成了检查组,在省七届人大黄正夏副主任带领下,于三月下旬先后到沙市、宜昌两地对执法检查工作进行了检查,进一步促进了《商检法》在我省的贯彻落实。几年来,全省对外经贸战线的有关部门和企业,商检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较好地促进了我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开展。省内的一些重点工程如葛洲坝至上海直流输变电工程、隔河岩电厂、武汉长江公路大桥、黄麦岭矿肥结合项目等,国家投资大,从国外引进的技术设备多,这些项目的工程指挥部都很重视商检工作,自觉按照《商检法》的要求,积极申请和配合商检机构加强对引进技术设备的检验和管理,较好地保证了工程的建设质量。我省绝大部分出口生产企业,重视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自觉接受商检机构的监督和检验,使我省出口商品质量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二)严格依法施检和依法管理
为了贯彻实施《商检法》,保证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落实,我局每年都要根据湖北地区外贸出口计划,组织力量对进出口商品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根据各类商品的情况,采取不同的检验管理措施,有的实行批批检验,有的实行分类管理,较好地保证了检验工作的落实。在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中,我局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坚持实行工厂检验、外贸验收、商检出口检验三把关的做法,使不合格的出口商品尽可能的在厂检或外贸部门验收时发现。如商检人员和外贸公司业务员在一次验收鲜蛋入库时,发现430箱中有29箱混有次劣蛋,有54箱短重,合计短重192公斤。而该厂提供的码单却与蛋箱上标明的重量基本相符。对这种现象,我们及时编发《简报》,引起了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为了强化湖北口岸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保证货证相符,一九九o年,我局专门设立查验机构,负责出口商品的查验工作,对批次混乱、货证不符、包装污染和破损等问题,及时反馈给外贸公司和有关单位,并积极协助有关单位进行整改。自从采取查验措施到现在,累计查验了近2万批,货证相符率由开始时的20%上升到82%,为提高我省出口商品质量,减少国外索赔,起了积极作用。我局还根据《商检法》的规定和国家的统一部署,先后对机电、纺织、轻工、服装、包装等重点商品实行了质量许可证制度,对出口食品生产厂、库实行《卫生注册》。凡上述商品的生产企业,必须经过严格考核,符合条件获得了《质量许可证》和《卫生注册》证书,才能生产出口产品。现在全省获得《质量许可证》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有900多家,有80多家出口食品厂、库通过了《食品卫生注册》。
在进口商品检验工作中,我局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掌握进口货物流向,督促进口货物收用货单位按《商检法》规定进行检验,保证检验工作的落实。同时,还将国家重要建设工程和货值在10万美元以上的商品,作为检验工作的重点,从立项、签约开始,到开箱检验、安装调试、品质保证期等各阶段,实行了全过程的质量跟踪。如葛洲坝至上海直流输变电工程,是“七五”期间国家十二项重大工程之一,工程全套设备由德国、瑞士、日本、意大利提供。从85年底开始到货至去年10月底,历时八个年头。经对所到进口物资进行检验,对外出具80余份索赔证书,索赔总值达1亿元人民币,该工程已被能源部评为优质工程。清江隔河岩水电站工程是建国以来湖北省历届政府投资最大的项目,总投资达40亿元人民币,其中进口设备总值为1.08亿美元。为确保这项重大工程的质量,我局负责人多次到现场安排布置进口设备的检验工作,成为省直机关主动上门服务最早的厅局之一,较好地保证了该工程进口设备的质量。
由于《商检法》的贯彻施行,我省出口商品的经营部门和生产企业,增强了质量意识,加强了对出口商品的质量管理,较好地促进了湖北地区出口商品质量的明显提高。九o年,湖北地区出口商品的批次不合格率为3.4%,九一年为1.1%,与九o年相比质量上升了2.3个百分点;九二年批次不合格率为0.66%,是历史最好水平。质量比较好的出口商品主要有:饲料、烟叶、工艺品、粮油、食品、畜产品、纺织纤维、轻工业品、化工、机械设备和工农具等,上述商品近几年出口批次不合格率均在1%以下。往年质量问题较多的纺织品和服装,质量也有较大幅度的提高。
湖北地区的进口商品,九o年前批次不合格率一般在13%左右。近年来,由于我局和收用货单位加强了检验把头,发现了较多的进口商品质量问题,九o年不合格率为16.2%,九一年为16.4%,九二年17.2%。如鄂州市某合资企业的外商把江苏省生产的设备重新油漆、标牌、冒充进口设备,每台价格由1.69万港币抬高到5万港币,被鄂州商检局在检验中发现,使该企业免遭经济损失。宜昌市某企业从国外进口了一批制鞋设备,宜昌商检局在检验中发现,3台价值11.1万美元的橡胶干炼机,是使用过的旧设备,及时出具了索赔证书,赔回12.4万美元。《商检法》颁布四年来,我局对不合格的进口商品,及时出具商检证书,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外索赔,据不完全统计,赔回3亿多元人民币,平均每年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约6千万元。
(三)落实以质取胜战略,积极为湖北地区外贸发展服务
《商检法》的立法宗旨之一是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为使我省出口商品的质量适应国际市场的激烈竞争,我局始终坚持既把头又服务的原则,帮助外贸企业落实以质取胜的战略。我省出口罐头、食品等生产企业,大部分厂房、设备、加工工艺、卫生条件都不符合要求,严重影响了出口商品质量。我们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出口商品质量要求,积极帮助企业进行整改,使这些企业改变了面貌。据不完全统计,我局四年来为各类企业提供技术资料、商品信息3000多份,帮助5家企业设计了厂房图纸,协助1000多家外贸企业建立和健全了质量管理体系,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2500多人。经过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使一部分生产内销产品的企业具备了生产外销产品的能力,绝大部分企业的管理机制和产品质量上了台阶,其中不少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如一些客商与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签订定购大米合同时,点名要买湖北大米,香港商人也提出要与湖北签订大米长期供货合同。地处通城县的湖北发电机厂,原是一个仅有640人的小厂,在我国对六类出口机电产品实施法定检验以来,我局在技术上对该厂进行了重点指导,为他们保证出口产品质量和不断扩大国际市场做了大量工作,现在该厂已成为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供不应求。
为促进我省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近两年来,我们根据《商检法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检机构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申请或者国外的要求,对出口商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审”的规定,和国家商检局、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的通知”要求,积极在我省外贸企业中大力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与省及武汉市的21个委、厅、局、大专院校,成立了“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湖北评审中心”,并组织力量编辑了学习辅导材料2万册铅印系列质量标准3万册,满足了我省出口企业学习宣贯的需要。“湖北评审中心”还严格按照国际有关质量体系认证的工作准则和我国有关规定,积极规范自身的质量体系,经国家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工作委员会评定考核,“湖北评审中心”成为目前全国8家评审机构之一,是具有从事进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能力的权威机构,为我省出口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作好了组织上与技术上的准备。我局还在全省培训了60多名骨干,其中有3人已获得了国际评审机构颁发的主任评审员证书;分别在武汉、沙市、宜昌等地召开了7个专题会议,对400多家重点出口生产企业和外贸公司进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的宣传;选择了黄石橡胶厂、沙市第一机床厂、荆州机床厂和长飞光纤光缆有限公司,作为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的试点单位,摸索经验。通过宣贯工作,赢得了各级领导及生产企业对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的重视,认为这是一项非常有意义的工作,是加强企业质量体系建设的基础工程,是我国出口产品赢得未来国际市场的重要保证。
(四)积极开展外商投资设备鉴定业务
随着我省对外开放的深入,三资企业的发展十分迅速,数量逐年增加。三资企业的发展对引进外资,引进技术,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国民经济的现代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近年来,三资企业外商的投资方式已由现汇投资逐步转变为以设备作价投资,此种投资方式的比例已占外商总投资的70%以上,个别地区高达90%。部分外商在以设备作价投资时,采取虚报价值,有的报价比实际价值高出10倍以上,或者以旧设备到货按新设备作价。如十堰市的某合资公司,合资外商以挖掘机等设备作为投资,报价90万美元,经我局评估鉴定,判定价值为68.9万美元,外商虚报21.1万美元。又如襄樊某合资企业,中外双方合资购买一套外商报价为13.2万美元的设备,中方出资9.45万美元,外方出资3.75万美元。合同签订后,外方即要求中方汇款9.45万美元,交给外方购买设备。到货后,经襄樊商检局鉴定,其实际价值只有3万多美元,外商虚报10万美元。在这项合资中,外商不花一分钱,仅购买设备一项就净赚6万多美元,而且还在企业占有近四分之一的股份。今年以来,从我省商检系统已完成的6笔外商投资设备鉴定业务看,外商总计报价为292.18万美元,经商检部门鉴定,实际价值为203.87万美元,外商虚报88.31万美元,虚报部分占总报价的30.2%,较好地维护了合资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五)加强商检机构的建设,适应贯彻执行《商检法》的需要
商检机构是贯彻执行《商检法》的骨干队伍。省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十分重视和支持我省商检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在政府财力紧张的情况下,拨出专款,先后在沙市、襄樊、宜昌、黄石和鄂州建立了五个地区商检局。目前仙桃、随州商检局正在筹建。全省商检系统已建有食品、农畜、化矿、金属材料、机电、轻工、服装和纺织品等多个专业实验室,其中国家商检一级实验室3个,二级实验室5个,三级实验室5个,拥有各类检测设备800多台套,价值1000多万元,检测手段比较先进,设备齐全,可以承担各类进出口商品的检验任务。全省商检系统现有职工400多人,其中80%以上人员为各类工程技术人员。这些商检人员活跃在全省各个地区,是我省贯彻执行《商检法》,加强进出口商品质量把头和服务外贸的骨干力量。根据《商检法》的规定,我省还积极利用和发挥社会检验机构和企业质检人员的作用,先后经国家商检局和湖北商检局认可了国家级、省级各类社会商检实验室21个;在武钢、二汽等大型企业分别设立了8个“商检办公室”;经考核认可企业质检人员近千名,授予“认可检验员”资格。这些社会商检实验室、商检办公室和认可检验员,执行指定的进出口商品检验任务,是活跃在生产第一线的质量把关人员,是学习、宣传、执行《商检法》的一支生力军,他们为落实《商检法》和发展我省外贸作出了积极贡献。
二、存在的问题及今后深入贯彻实施《商检法》的意见
四年来,我省贯彻实施《商检法》,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由于学习贯彻还不够广泛、不够深入,使我省进出口商品的检验和管理工作,离《商检法》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第一,按《商检法》的规定而实施的《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和质量体系评审等工作,对出口企业的质量监督机制和技术进步提出了明确要求,是落实外贸“以质取胜”战略的重要措施。而我省有部分企业,对此重视不够,有的获证后放松质量管理工作,加上有的行业技术改造滞后等原因,致使我省的出口产品,主要是原料性的初级产品、半成品和粗加工制成品,缺乏技术含量高、竞争力强的精加工拳头出口产品。这样的出口商品结构,既影响我省出口商品的竞争力和创汇水平,又造成我省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地位很不稳定,成为制约我省外贸发展重要因素之一。
第二,《商检法》是国家的经济法规,商检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也要认真贯彻执行。但是,仍有少数企业不执行《商检法》,逃避商检和违反《商检法》,逃避商检和违反《商检法》规定的现象时有发生。如荆州地区一家企业,从挪威购买一条彩色地板生产线,由于该厂主要领导法制观念淡薄,回避商检,沙市商检局连续两次派人到该厂做工作都被厂方拒绝,第三次由一名局领导出面做工作,厂方仍不予理睬。沙市商检局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依法封存了这套进口设备,在这种情况下,厂方才勉强同意商检。该套设备投入生产后发现了严重的品质问题,而厂方又不按《商检法》规定办理索赔,而是相“私了”。沙市商检局获悉后主动到厂,帮助工厂办理索赔,挽回损失约14万美元。又如武汉市某工厂,去年从澳大利亚进口一批羊毛,不按《商检法》的规定向商检局报验,就擅自投入使用,发现货物水蚀变质达95%,含水率高达31%,为近几年国内罕见进口羊毛水蚀变质案例。工厂为挽回15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才找到商检局。《商检法》规定,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如果不按《商检法》的规定进行检验,将会使国家和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第三,商检部门的检验管理方式和检测设备不适应贯彻实施《商检法》的需要。面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外贸体制的改革,进出口商品的贸易渠道增多,贸易方式灵活,商检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对商检部门现行的检验管理方式提出了许多急需研究解决的问题。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激烈,进口国要求的新检测项目不断增多,特别是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等检测项目,对仪器设备的先进性要求很高。商检部门由于财力限制,更新陈旧老化的设备和添置新设备都十分困难。
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商检法》,使商检工作更好地为我省对外贸易发展服务,今后应着重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是加强《商检法》宣传贯彻的深度和广度。《商检法》的宣传贯彻是一项长期任务,必须持之以恒。要结合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实际情况,不断扩大宣传贯彻的覆盖面。在做好普遍宣传贯彻的同时,要采取选择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商品,加大宣传贯彻的力度;对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坚持上门宣传《商检法》,落实商检工作;要结合进出口商品质量的典型案例,广泛宣传执行《商检法》的重要意义,以引起各有关单位重视商检工作,进一步增强商检法律意识。
二是加强外商投资设备的鉴定工作。目前外商投资设备的价格问题十分严重,外商以此巧占股权和利润分配份额,严重损害了中方利益,这种情况在利用外资迅速发展的今天,还有进一步增多的趋势。为了加强外商投资设备的鉴定工作,保证合资企业的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我省的投资环境,我们已草拟了《湖北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送审稿),该办法经省政府法制办征求有关部门和部分合资企业的意见,已报省政府。待该办法发布后,将召开全省合资企业的会议,宣传贯彻这个办法,并依法对外商投资设备进行鉴定和管理,以维护合资企业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是加快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的步伐。我省推行iso9000系列标准工作,仍属起步阶段,还有相当数量的生产企业,对贯彻iso9000系列标准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采用系列质量标准的行动不快,这种状况应迅速扭转。在出口生产企业推行iso9000系列质量标准的工作,应得到全省各级、各部门的高度重视,要把它作为我省深化改革开放和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中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敦促生产企业积极开展系列质量标准的咨询、评审工作,使企业的质量体系尽快与国际标准接轨,适应国际市场要求。
四是进一步加强商检执法队伍的建设。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商检部门的检验和管理任务越来越重,对人员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多年来,广大商检职工克服各种困难,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地工作,为保证我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严格把关热情服务,他们的工作得到了社会各有关方面的理解和大力支持。我们商检部门要积极抓好廉政建设,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坚持经常性的法制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提高全体人员的法制观念和执法水平,努力建设一支思想素质高、检验技术精的商检队伍,积极完成《商检法》赋予我们的职责,积极促进我省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