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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1993年7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统计局局长 王文良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报告我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基本情况
《统计法》是1983年12月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并于1984年1月1日起颁布实施。1986年9月17日,我们曾受省政府的委托,就《统计法》的贯彻执行情况向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作过汇报。现就近七年来我省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深入宣传统计法规知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
深入宣传普及统计法律知识,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统计法制观念,是加强统计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几年来,我们注意加强了统计法制的宣传教育工作。1988年,省局与省电台等六家单位联合举办了“普法广播知识竞赛”,全省参赛人员达一万余人,1989年,又与省广播电台联合举办了《统计法》宣传专题讲座节目,并编发“统计法规宣传手册”。8000余册。1992年,在贯彻实施《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时,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开展了声势浩大的统计法规宣传月活动。省广播电台用10天的时间连续播放了统计法规知识讲座,各地市州县都以不同的形式召开了宣传贯彻大会,全省约有2万人参加了会议。宣传月期间,全省共张贴宣传布告12000份,利用电台、电视台宣传643次,出动宣传车45台,在各级报刊杂志刊登宣传文章66篇,举办宣传栏、黑板报800余期,举办统计法规知识培训班58期,培训统计人员8500余名。
在广泛宣传统计法规知识的同时,全省各级统计部门认真开展了多种形式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1989年,按照国家统计局、国务院法制局、监察部联合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较大规模的统计执法检查活动,各级人大、政府对这次检查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支持。大检查期间,全省各级共派出工作组和巡视组1246个,参加自查单位37322个,自查面达96%,组织互查单位13027个,互查面达34.9%,重点抽查单位5474个,抽查面在14.7%。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共查处各类统计违法案件3178件,其中给予批评教育的2392件,给予通报批评的698件,给予经济处罚的80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8件。
为了确保统计数据质量,全省聘任和委派统计检查员和检查特派员1000多名,在全省统计系统实行了数据质量把关制度、验收制度、检查制度、通报制度等一系列综合治理措施和监测预警系统、并坚持每年五月和九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以强化统计法律意识、提高统计数字质量为目的的统计执法和数字质量检查活动。从检查情况看,我省各类主要统计指标数据基本准确,能够正确、客观地反映我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趋势。
(二)加强统计基础建设健全统计信息网络。
在改革开放浪潮的推动下,各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统计工作提出了全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及时、全面、方便的决策依据,我们在统计工作实践中逐步健全了一套从资料搜集、信息处理到咨询服务“三位一体”的统计信息网络,从而保证了数据采集的真实可靠性,信息处理的科学高效性,为领导服务的及时性以及为社会服务的全面性。从统计资料的搜集网络来看,全省县以上各级政府均设有统计机构,基层信息网络也逐步得到了加强。全省1983个乡镇全都建立了统计站或统计委员会,30931个村建立了统计组,占村总数的95%。全省参加乡镇统计站工作的人数已达12530人,每站平均8.1人。全省已配备乡镇统计员2194人,其中专职1819人;村统计员42621人,每个村统计组平均有兼职或专职统计员1.3人。从1990年开始,我们把网络建设的重点转移到城市,到目前止,已有6个省辖市的城区一级建立了统计局,还有1/4的省辖市街道成立了统计站。城乡统计网络的建立和完善,较好地保证了第一手资料的真实可靠性,在参与当地的经济建设中起了较好的作用。
从信息的处理网络来看,省局建立了计算中心,地市州统计局均建立了计算站,县(市)统计局配备了微机操作员,全省各级统计部门现在拥有计算机专业人员73人,拥有微机412台,打印机306台。月报、季报、年报已全部用微机处理,各专业年的汇总程序已基本上实现统一。1989年,建立了从国家统计局至省局的远程数据传输系统,完成了省到各地市州统计局配置远程图文传真机的工作。从1990年开始用三年时间建成了省局到各地市州和部分县统计局的远程数据传输系统。1992年,省局建成了综合信息数据库并与省委、省政府微机联网投入使用。
从服务网络来看,从1988年,我们就明确地提出了统计要“参与决策”,并逐步把参与决策的重点确定为经济发展中具有全局性、战略性、预见性的问题,以及经济生活中的热点、难点、焦点问题。几年来,不仅承担完成了一些重大的科研课题,而且在省委、省政府召开的办公会议及其他重要会议上,都能拿出有相当份量的统计资料和统计分析报告供决策咨询。在坚持为党政领导服务为主的同时,我们逐步打破了封闭、半封闭的状态,不断拓宽为社会服务的领域和内容,使统计信息成为全民共享的财富。1985年,省局就成立了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到1992年底,全省已有18个地市州县成立了信息咨询服务机构。目前,省局统计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已与全国40个省、市、自治区和重点城市、省直40多个厅局建立了横向联系。纵横交错的统计信息网络,拓宽了统计信息的服务范围,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好评。
(三)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步伐。
我国现行的统计制度方法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下逐步发展起来的,随着形势的发展,原的统计方法制度越来越不适应经济建设的需要。为此,从1986年开始,我们对现行的统计方法制度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从1986年到1987年是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的初步阶段,这一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统计发展为农村社会经济统计;工业和建筑业统计由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发展;基本建设统计发展为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商业统计向社会商品流转统计发展;物资统计向物资能源综合平衡统计发展;外贸统计发展为对外经济统计;农民和职工家计调查发展为住户调查;价格统计由流通、消费领域扩展到生产、建设领域;人口统计走向定期普查和年度抽样调查相结合的轨道等。
从1988年到现在,是以建立新国民经济核算体系为中心,对统计制度方法进行综合配套改革的阶段。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吸收市场经济条件下国际普遍采用的国民经济帐户体系即sna体系的长处,经过多年的试点和论证,建立了一套“积木式”、“板块式”的新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新核算体系主要包括国内生产总值核算、投入产出核算、资金流量核算、资产负债核算和国际收支核算五大核算。1992年,我们首先把国内生产总值及其使用的核算建立在各专业统计的基础上,开展了各专业的增加值核算,逢二逢七年度的投入产出核算已形成制度。至此,我省已;初步建立起地区新核算体系的基本框架,能够按照新核算体系的主要表式,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总量上对社会再生产过程进行核算。
根据宏观管理和调控的要求,我们还建立了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平衡测算制度;建立并不断完善价格统计指标体系;开展了农村基层统计“一套表”和工业企业“一套表”试点;建立了工业经济效益统计考核制度。
在统计调查方法上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多种形式的统计调查方法在统计改革中得到发展,逐步改变了过去所有统计都依靠全面调查的状况。例如:粮食产量通过全省抽选656个村民小组的样本推算取得;农民人平纯收入等农村家计资料,通过抽选国家点3300户和地方点5000户的样本取得分级资料;农村一、二、三产业基本情况等资料,通过抽选408个村民小组的样本取得;城市家计资料通过全省8个省辖市,18个县市的1910户资料取得。此外,人口状况、零售物价、农副产品价格、工业品价格均采用抽样调查取得。实践证明,抽样调查取得的数据是准确的、是符合实际的。
(四)加强统计队伍建设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按照《统计法》的要求,我们认真抓了全省的统计队伍建设和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工作。到1992年底,全省统计人员已达4万多人,其中县以上政府统计局3150人。在统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同时,我们加强了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全省已有6814人获得成人大专的毕业学历证书,3000人获得大专层次的统计专业证书。全省有23245人获得统计技术职称,其中高级职称245人,中级职称5000人,初级职称18000人。
统计人员业务素质的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统计工作水平的提高和统计事业的发展。全省各级统计部门在为党政领导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注意把进度分析的“短平快”与专题研究的“高精尖”结合起来,提供了一批有价值的统计分析资料。仅省局就有10多项科研课题通过有关专家论证,有30多篇统计科研论文在国家统计局或省级科研、经济等部门评选中获奖。1988年,省统计局在全国统计系统评比中被国家统计局授予“先进单位”称号。全省工业普查和人口普查也先后被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评为先进单位。
二、贯彻执行《统计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省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情况总的讲是比较好的,但《统计法》的不少规定还没有完全落实,我省统计工作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以下几点:
(一)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统计领域不断拓宽,统计难度空前加大。
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比较熟悉的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统计领域和内容将逐步退出历史舞台,而我们不太熟悉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统计领域和内容又急待拓展。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后,多种经济成份、多种经营方式、多种流通渠道、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使统计调查对象日益扩大,全省仅工商业领域的调查对象就增长了10倍之多。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格局的变化,使统计调查对象对统计部门的支持度和配合度降低,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和在统计数据上弄虚作假的现象有加重之势。大量的三资企业、股份制企业、租凭承包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于统计部门掌握不了起报单位而形不成统计网络,造成大面积漏报。据荆州地区调查,全区三资企业已发展到300家,而向统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的只有10家。面对如此严重的缺报行为,由于法律措施乏力,统计部门束手无策。
(二)基层统计队伍不稳,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准确及时。
在精简机构、转变职能过程中,一些基层部门和单位削弱统计机构,频繁更换统计人员,造成统计队伍不稳,统计报表无人填报的不正常情况。尤其是股份制企业、租凭承包企业、乡镇统计和商业统计更为突出,严重影响到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统计法规体系不健全、不配套、不完善。
《统计法》颁布以来,我省未能及时制定与之相配套的地方法规,加之《统计法》由于历史条件的限制自身存在的缺陷,是导致统计工作有法难依、执法难严的直接原因。1992年5月,省政府颁布了我省第一部统计工作管理规章《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对查处统计违法案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行政规章法律效力较低,仍然摆脱不了执法难严的困境。1992年全省统计执法检查中发现统计违法行为764起,真正受到查处的只有37起,仅占全部违法案件的4.8%。鹤峰县一个乡镇连续几次拒报统计资料,县统计局依照《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因县法院认为省政府规章不具备法律效力而通知统计局撤诉,挫伤了统计部门执法行政的积极性。
(四)业务经费不足、统计手段落后。
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过程中,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长期形成的一套统计报表制度一时还不能丢掉,而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新的统计报表制度又逐步实施。目前是新旧两种制度在同时进行,估计1995年后才能逐步并轨。再加上统计总体调查单位成几倍十几倍的增加,物价上涨,因而,造成统计业务经费严重不足。目前全省还有70个县(市)因交不起座机费而未能实现微机远程通讯联络,现在的微机已超过使用期限急需更新,因经费不落实只能带病运转,已严重影响到统计报表的及时上报。
三、进一步贯彻执行《统计法》的意见与几点建议
根据党的十四大精神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结合我省统计工作的实际情况,下一步我们打算重点抓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进一步加强统计法制建设为顺利开展好统计工作提供法律保障。二是紧紧围绕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开展统计优质服务。三是继续加快统计改革步伐,健全科学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和统计调查体系。四是抓好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为发展统计事业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证。
在贯彻执行《统计法》的过程中,我们遇到了一些自身难以解决又亟待解决的困难和问题,特提请省人大常委会给予支持和解决:
第一、在机构改革中,不能随意削减基层单位的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不足的应适当充实和加强,以保持统计队伍的稳定,从源头上保障统计信息的准确及时。
第二、鉴于全国已有17个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了地方统计法规的现状以及《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法律效力较低的实际情况,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将《湖北省统计管理条例》列入地方立法计划,并尽快颁布实施。
第三、在地方统计法规未颁布之前,请省人大常委会采取一定的方式支持各级贯彻执行好省政府颁布的《湖北省统计管理规定》,加强对统计执法工作的巡视检查,并督促有关机关协助统计部门做好数字质量检查和统计报表单位的清理登记工作,以遏制虚报瞒报和漏统漏报行为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统计调查对象成倍扩大,统计任务加重,要相应增加统计业务经费,以保证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我省贯彻执行《统计法》的工作,由于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已有了一个良好的基础。我们将认真总结经验,努力工作,把我省统计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