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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1993年7月25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 周冶陶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本次常委会分组审议了《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委员们提出了许多很好的修改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委员们的意见,对《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草案)》作了认真的修改,形成了《湖北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修改草案)》。7月25日上午,主任会议审议后,建议本次会议原则通过。现将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根据委员们的意见,人事任免工作已作为第三部分写进了要点修改草案。其中包括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事任免的性质和意义,人事任免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以及对任免对象的经常性监督。
二、有的委员提出,工作要点中要增加决定重大事项的内容。考虑到:在实际工作中决定权与立法权、监督权和人事任免权密不可分。如有的法规本身就是决定;有的决定和决议是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或对某一问题视察后作出的。所以要点修改草案中没有把决定重大事项作为一个部分单独写,而是对要点中有关内容作了相应的修改。如第6点中补写:“对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事项,常委会应组织调查,进行审议,作出相应决定或决议”,第7点中补写:“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根据需要作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
三、有的委员提出要点中对监督的形式、程序和内容要作具体规定。鉴于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已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因此在要点修改草案第5点中补写了以下内容:“要不断总结人大监督工作经验,适时修改完善《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试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和程序作出更加明确的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四、有的委员提出,要针对经济工作和人民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根据这一意见,对要点草案第7点进行了修改。
五、有的委员提出,经济立法要有超前性,要加快立法的步伐,克服立法滞后的现象。根据这一意见已对要点草案第1点进行了修改。
六、有的委员提出,要点对制定那些法规要明确规定。鉴于常委会要另行制定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要点修改草案中没有具体列举立法项目,而是在第3点中补写了“要抓紧制定五年立法规划,按年度分解实施”。
七、有的委员建议,建立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代表日制度。这一建议已写进了要点修改草案第11点。
八、有的委员提出,常委会讨论重大问题,要写出纪要,交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根据这一意见,对要点草案第7点进行了修改。
此外,有的委员对要点草案的文字规范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我们已作了相应的修改。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