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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将我省贯彻实施《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情况报告如下:
1996年9月2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1996年10月5日在《湖北日报》上公布实施。《条例》的出台,改变了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局面,标志着我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它对于巩固和发展我省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各民族的共同繁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一年来,围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全省上下各级各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一、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条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为了深入学习、宣传好《条例》,我委于今年初向全省印发了“《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宣传提纲”,“提纲”从《条例》诞生的过程的意义、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及法律政策依据、《条例》的主要精神和内容以及贯彻落实《条例》应抓住的几个关键问题等方面进行了提纲式的分析、讲解,并要求各级民族工作部门抓住机遇,加大学习、宣传力度,使《条例》在全省得以顺利贯彻落实。由于学习、宣传工作起步抓得早,目前这方面的工作可能说是很有特色、卓有成效的。
一是采取座谈会、培训班的形式学习宣传《条例》。在今年初我委召开的全省民族宗教工作会议上,我们专门用半天的时间学习座谈《条例》。6月,我们又召开了地、市、州、直管市、林区民族宗教局长座谈会,专题研究各地前一段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及存在问题。宜昌市、荆州市、十堰市、孝感市、黄石市、襄樊市、恩施州、鄂州市、随州市等先后都召开了各种座谈会和培训班学习宣传《条例》。宜昌市先后召开“城区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回族代表座谈会”和“县(市)区散居少数民族代表座谈会”来学习宣传《条例》。孝感市专门举办了一期全市民族宗教干部和统战委员会学习宣传《条例》培训班。十堰市郧县在县委党校也专题举办了学习宣传《条例》培训班。通过座谈和培训,使大家真正明确了《条例》的主要内容及其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二是以报刊、专栏为阵地宣传《条例》。《条例》出台以后,今年第2期《民族大家庭》杂志及时全文刊载了《条例》的内容。《武汉晚报》、《宜昌日报》、《十堰日报》、《随州日报》、《襄樊日报》等报纸先后或全文刊登《条例》、或开辟学习《条例》专栏。十堰市还在少数民族聚居村办了多期黑板报,广泛宣传《条例》的主要精神,使之深入人心。
三是运用广播、电视媒体宣传《条例》。广播、电视媒体具有直观、形象、生动等特点和优势,全省各地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一优势,使学习、宣传《条例》的工作做得有声有色。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纯宣同志在《条例》公布后,在湖北电视台就如何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发表了电视讲话。宜昌市有关领导就《条例》的颁布实施在宜昌电视台作了专题电视讲话,市广播电台并及时播放了讲话的录音。十堰市有五个县(市)分管民族工作的领导在本县(市)电视台举行了电视讲话,有41个乡镇的有线广播举办了3次专题讲座,听众达10余万人。通过以上活动,加大了学习宣传《条例》的覆盖面。
四是印发学习宣传《条例》有关资料。《条例》出台以后,省和各地市州、直管市及时编印了《条例》单行本级有关资料分送同级领导和有关部门,要求大家认真学习宣传《条例》。黄石市在《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迅速将《条例》印了100份分别送给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和少数民族负责人。随州市则将《条例》印成300本小册子,分送到市直和乡镇以及少数民族农户中,做到市直和乡镇分管领导人手一册,少数民族群众一户一本。十堰市将《条例》印成单行本,发至乡镇以上机关和各民族村、民族组。黄冈市还专门以黄民宗字[1996]10号文件专题下发了“关于印发《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通知”:要求全市各级民族部门认认真真组织学习,大张旗鼓进行宣传,把学习宣传《条例》工作扎扎实实开展起来。
通过全省上下大规模、多层次、多形式、多渠道的学习宣传,目前《条例》在全省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和大部分散居少数民族群众中都留下了较深刻的印象与认识,可以说是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同时,通过学习和宣传,使广大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群众普遍认识到:《条例》具有含金量高、指导性和操作性都很强的特点。《条例的公布实施,是少数民族群众的一件大喜事,它既体现了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对少数民族群众的关心和爱护,更体现了民族大家庭的温暖和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广大散居少数民族纷纷表示要用最好的工作成绩和勤劳致富来报答党和政府对少数民族的关怀。
二、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搞好调查研究,《条例》的贯彻落实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为了使《条例》在全省得到全面贯彻实施,全省上下结合各地实际都开展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工作。今年以来,我委配合省人大民宗委先后三次赴全省各地视察《条例》的贯彻落实情况。另外,我委还分别赴荆州、孝感、襄樊、恩施自治州、荆门等地就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调研,通过听取汇报和座谈等形式,有力地推动了当地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恩施自治州民委还会同州人大民委、州政协民委前后几次到恩施市和宣恩县的侗族乡调查研究,现场办公。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州民委先后两次向州政府写出了为全州散居少数民族办几件实事的请示,要求认真落实散居条例。仙桃市由政府办公室牵头,组织力量深入到少数民族比较集中的沔城、郭河、城区等乡镇及地区调查研究,并向市政府写出了“《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意见》的调查报告”。由于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为全切实贯彻执行《条例》奠定了较好的基础。目前,钟祥市、洪湖市都以市政府的文件下发了“关于贯彻《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仙桃市则以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的通知”,恩施市形成了市委[1997]55号常委会纪要,对落实散居条例制订了相应的规定。宜昌和其他地市“关于贯彻落实《条例》的实施意见”目前正在修改、讨论之中。总的来讲,《条例》在全省的贯彻落实还是比较好的,少数民族群众从中得到的实惠也是较大的,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投入,大力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从1996年起,省财政每年拿出50万元设立了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作为有偿使用专门用于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经济。较大地促进了全省散居少数民族经济的发展。洪湖市、钟祥市、恩施市、郧西县均对民族乡5%的机动金、预备费、民族事业费、民族教育专款等四项经费纳入本年度的财政预算。武汉市还设立了80万元的少数民族专项资金,并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少数民族事业补助费,专门用于扶持和民族少数民族经济和社会事业,少数民族村组农民人均纯收入预计在上年的基础上可以提高300元。仙桃市则优先给沔城回族镇立项、申报五个工业项目,并帮助他们制定实施种植业计划工程。丹江口市计划每年安排民族事业费5万元、民族发展资金15万元,用于发展少数民族经济,并列入财政预算。竹溪县为鼓励散居少数民族兴办个体私营企业专门制定了6条优惠政策。在恩施自治州4个侗乡建乡10周年之际,恩施自治州州直各部门为4个民族乡镇无偿支援现金50万元,用于解决人畜饮水、改善交通及发展民族经济。另外,各地还对少数民族及民族乡兴办的企业在信贷、利率以及所得税、调节税、屠宰税等方面都制定了优惠政策,有的给予财政补贴,有的予以减免税收,仅武汉市每年就有20多家企业可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
第二,采取特殊措施,切实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一是全省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得到了保障。针对松滋市卸甲坪乡土家族群众要求设立土家族乡的请求,我们与中南民院专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赴该乡调查,向省政府写出了详细的调查报告。并根据《条例》规定,建议设立卸甲坪土家族乡。今年9月,经省政府研究,同意设立卸甲坪土家族乡。到目前为止,全省散居少数民族符合建立民族乡条例的乡镇基本都设立了民族乡(镇),截止今年10月,全省建立侗族乡、回族乡、土家族乡共10个,乡(镇)长绝大部分由建立民族乡(镇)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设立民族街、民族村的工作各地也在调查、申报、审批之中。如襄樊市专门对枣阳、襄阳、宜城、老河口、谷城、樊城区等回族聚居村和回族聚居街进行了调查摸底,并以襄民宗函[1997]01号下发了“关于建立民族村、街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县(市)符合建立民族村、民族街条件的要迅速建立起来,目前襄阳县顺城回族村已由当地政府批准举行了揭牌仪式,襄阳双北村、樊城友谊街已经申报,审批手续正在办理中。二是散居少数民族的参政议政权得到较大保障。在省人大代表中,少数民族代表有49名,占6.7%;在省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民族23人,占3.7%。全省各市、州人大代表中,散居少数民族也占有一定的比例。襄樊市、宜昌市、黄石市人大代表中的少数民族代表都达到《条例》所要求的比例。恩施自治州的主要散居少数民族侗族和蒙古族在州人大代表中都有一定的代表。由此可以说,目前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大都实现了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第三,加大扶持力度,努力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的教育事业,一是发展民族教育。目前,省财政设立了散居民族教育专款10万元,主要用于发展散居民族教育。十堰市各级政府近年来通过各种渠道筹资200多万元,共建成民族中学2所、民族小学7所,还有4所民族小学今年底可望建成使用。恩施自治州也通过各种渠道筹资120多万元建成了3所侗族中小学。钟祥市、洪湖市都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其中钟祥市每年5万元、洪湖市每年1万元,主要用于帮助民族乡、村发展教育事业,资助失学儿童入学。二是加强了人才和干部的培养。为了大力培养散居少数民族人才,省教育部门在高考录取中对散居少数民族考生,省教育部门在高考录取中对散居少数民族考生落实了降低10分录取的优惠政策。武汉市还与中南民族学院联办了“少数民族成人教育大专班”,1996年招生28人,1997年招生32人。洪湖市则要求市一级的中等专业学校和市级重点中学在录取学生时,对少数民族考生给予在考试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的照顾。另外,今年9月,我委举办了全省首届民族乡长培训班,培训班既讲党的民族政策,还认真学习了《条例》;既交流各乡(镇)发展的经验,还赴沿海考察取经。通过培训、交流、考察,使全省民族乡(镇)长增长了见识、学到了经验、开阔了眼界、解放了思想。宜昌市十分重视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在全市2万多散居少数民族人口中:有干部326名,其中县级干部8人,科级干部41人,一般干部277人;有技术人员213人,其中中高级职称76人,初级职称137人。
第四,充分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一是回民的清真三食得到了较好的供应,目前全省共有清真餐馆50余家,其他清真企业20余家,基本保证了各地及外来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的生活需要。武汉市民委还专题调查了清真三食的供应情况,并协调市交委、园林局、东湖风景区管理局等部门在车站、码头、风景点设置清真食品供应点。同时,他们还与市商委、工商局联合发布了全市生产经营清真食品企业、网点进行挂牌和规范管理的公告,分期分批向全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挂牌,并定期检查、规范管理、加强监督,今年上半年武汉市已完成首批挂牌39外。二是回民墓地得到较好的解决。目前全省绝大部分地方的回民基本上都能按照本民族的风俗实行殡葬。特别是武汉市、黄石市、宜昌市、襄樊市、十堰市、随州市等地的回民墓地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关怀下解决得更令人满意。如武汉市政府投资161万元,扩征70亩回民墓地的工作,已接近尾声,这都将较大地加强武汉回民公墓及殡仪馆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三是全省人大多数地区对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基本上实行了每月每人一定数额的清真伙食补助费的照顾。同时,对散居少数民族职工参加本民族的重大节日活动时,大都实行了放假一天、工资照发的照顾政策。
另外,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在科技、文化、卫生等方面根据《条例》的规定也都相应得到了加强和发展,散居少数民族群众是比较满意的。
三、全省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今后工作的打算
一年来,通过全省上下各级的共同努力,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工作可以说是深入人心,卓有成效,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群众也是比较满意的。但是,全省学习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也还存在一些差距,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学习贯彻《条例》的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一方面,从省里来说,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还需亟待加强。省直有关部门如财政、税务、教育、新闻出版等单位到目前仍没有制定出实施《条例》的有关细则。另一方面,从全省各地来说,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工作开展得也参差不齐。目前有的散居民族工作比较重的地方还没有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和办法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基本处于无人管的状态。同时,既使宣传贯彻落实《条例》工作做得好的地方也是软件多、硬件少,尤其是《条例》要求落实的各项配套资金只能部分落实,有的甚至完全没有落实。
二是散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一方面,《条例》规定的各项经济优惠政策落实的难度仍然很大。目前,省财政虽然设立了“散居少数民族发展基金”,但数额太小,对发展散居民族经济只能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特别是《条例》规定的设立“民族乡发展基金”,目前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全省各民族乡的财政体制基本上不是实行原来的政策,没有按照《条例》的要求建立新的财政体制。另一方面,民族乡镇之间经济发展还极不平衡,有的发展较快,有的仍然十分缓慢,扶贫任务还相当艰巨。如恩施自治州四个民族乡仍有贫困户4500多户一万多人。同时,民族企业特别是清真饮食企业底子薄、结构单一、抗风险能力差,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适应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还需要制定新的政策与措施予以保护。
三是散居少数民族文化、教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亟待加强。由于经济发展的制约,目前有的民族乡镇对文化教育事业的投入仍十分有限,有的学校仍是千穿百孔,还没有改变“下雨一摊泥、天晴一层灰”的现状;有的民族乡到目前仍没有文化站,电视地面差转站也很少、广播入户率很低,文化体育活动基本没有开展。另外,有的地方对散居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使用存在盲目性、缺乏计划性。
四是保障散居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尊重散居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方面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保障散居少数民族民族平等权利方面,全省建立民族村民族街的工作刚刚起步、个别民族乡镇的乡镇长还不是由本民族担任、有的地方少数民族人口逾千而在人大代表中还没有一席之地等等,这些情况与现象,在今后的工作中还需亟待加强的和改进。同时,不尊重散居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事也时有发生。今年10月,襄樊市就发生了严重伤害穆斯林群众感情的《参鹿益元膏》广告事件”。另外,有的地方还出现了清真不清的现象,有的地方回民墓地也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有的地方没有一座清真寺,回族群众无法过正常的宗教生活等等。
以上问题,虽然是落实中的问题,工作中的问题,但需要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和注意。针对全省宣传贯彻落实《条例》的实际情况,为了今后更好地宣传《条例》、落实《条例》,下一阶段我们将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第一,继续抓紧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我们将重点抓好对党政主要领导和有关单位的学习宣传工作,使各级党委和政策的主要领导及有关部门切实认识到《条例》出台的重要意义及其主要内容,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和使命感,从而使《条例》的内容在各级各部门得到不折不扣的落实,真正为散居少数民族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抓住薄弱环节,力争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有新的突破。从一年来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来看,目前在民族村、民族街的确立、民族平等权利和风俗习惯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散居民族工作等方面仍存在着一定的薄弱环节,这是我们今后工作的着眼点和主攻方向。对各个薄弱环节,我们将采取调研与座谈的形式,加大工作力度,努力促使各地有新的开端,出现新的起色。
第三,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的力度,使《条例》的各项内容真正落到实处。下一阶段,我们将组织专题调查组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督促检查,对工作做得好的地方及时预以肯定,对工作仍有一定差距的地方积极帮助他们想办法、出主意、提建议,力求使这项工作更加完善。同时,根据检查的情况,我们将及时向省委、省人大写出专题报告及建议,努力使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均衡发展,使《条例》的各项内容落到实处。
第四,总结经验,推广典型,促使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更加健康发展。通过一年来的贯彻落实工作,全省各地涌现出了一大批典型经验,很值得我们总结推广。在适当的时候,我们拟在贯彻落实《条例》工作抓得比较好的地方召开现场会或经验交流会,认真总结推广他们的经验,用典型经验引路,不断推动全省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迈上新台阶。
总之,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要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针,认真结合全省的实际,加大学习宣传《条例》工作力度,全面贯彻落实《条例》的各项内容,使全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以崭新的面貌迈入二十一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