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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决定(草案)的说明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7:10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 常俊德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今明两年,我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将先后进行换届。按照《地方组织法》第41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市、区)、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由省人大常委会确定。我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为了确定好我省市、州、县(区)新的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按照主任会议的要求,广泛征求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各地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建议名额。《决定(草案)》中提出的各市、州、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名额数,是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并参考各地提出的建议名额数确定的。
二、按照《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三款“……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名额经确定后,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内不再变动”的规定,这次省人大常委会确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区)、自治县新一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以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在本届任期内不得超过。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