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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两件单行条例有关规定暂缓执行的决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5:1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民族宗教侨务外事委员会关于建议暂缓执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等两件单行条例有关规定的议案》,决定:
一、《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作出的“吊销其《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规定中的“吊销《营业执照》”暂缓执行;
二、《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项作出的“吊销营业证、照一年”的规定暂缓执行;
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定程序对上述两项规定作出修订并报经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