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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农村委员会关于省十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2003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庆春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农村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1件,即汪发良、刘新富等14位代表提出的《关于亟需修改〈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议案》。省人大农村委员会经过调研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于9月12日召开农村委员会第2次会议,对该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1994年,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7次会议通过的《湖北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规范政府和部门行为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国家对农村税费政策的调整,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内容和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政策上,取消了乡统筹费、农村教育集资以及专门向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集资,取消了屠宰税,取消了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调整了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政策;改革了村提留征收使用办法。这样,《条例》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农民负担监督工作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完善是完全必要的。为此,省农民负担监管办多次向国家减负办建议,尽快出台农民负担管理方面的法规。国家减负办认为,农村税费改革还处于试点阶段,今年才全面铺开试点,很多措施还处于探索和研究阶段,当前制定农民负担管理法规的时机尚未成熟。国家减负办计划明年开始进行调查研究,为制定农民权益保护法做一些准备。据了解,目前全国只有安徽省人大出台了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但也只是对农民负担监管中的一部分内容进行了规范。有鉴于此,农村委员会认为,目前修改《条例》尚不成熟,但可以先就如何进一步加强农民负担监管、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进行一些前期的调研工作,待时机成熟后再修改《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