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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省检察机关试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情况的报告
——2003年11月26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
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靳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会议报告全省检察机关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情况,请予审议。
(一)
为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外部监督机制,促进依法正确行使检察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进行监督,并在10省、区、市检察机关先行试点。我省是试点省份之一。
这次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十六大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关于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指示为指导,紧紧围绕检察工作的总体要求,按照高检院制定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进行。试点工作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既充分尊重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又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既以《规定(试行)》为依据开展工作,又满腔热情,结合实际大胆探索;既总结推广试点工作中好的经验,又客观反映存在的问题;既采取多种形式推动试点工作,又切实注重解决办理自侦案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为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全面实施提供经验,打好基础。
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设置的一种程序性的外部监督制度,凡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侦查部门提出撤销案件的、公诉部门提出对案件不起诉的,都必须经过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具体讲,一是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要求撤销逮捕决定,侦查监督部门经审查仍然维持原逮捕决定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侦查监督部门说明案件情况,监督已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防止错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是自侦部门在案件侦查过程中提出撤销案件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自侦部门说明案件情况,监督是否符合撤案条件,避免撤案不当,防止有罪不究、放纵犯罪;三是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提出不起诉意见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公诉部门说明案件情况,监督是否符合不起诉的条件,防止应当起诉的做不起诉处理而放纵犯罪或应当撤案的做不起诉处理而侵犯当事人权利。此外,人民监督员对在案件监督中发现的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办案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有权提出纠正意见。人民监督员可以应邀参加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其他执法检查活动,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投诉,转交检举、控告。
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中接受党委的领导和人大的监督、依法接受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制约、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形式相比,有四个明显特点:一是突出了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最关心、期望值最高的工作之一。近几年来,全省检察机关通过不断统一执法思想,认真履行职责,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不断提高。但也存在执法不严的问题,主要反映在逮捕、撤案和不起诉三个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将这三个环节作为外部监督的重点,符合检察工作实际,对于解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中容易发生的执法不严、不公、不廉等突出问题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同时,由于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举报、逮捕、公诉、赔偿、申诉、超期羁押等涉及检察机关的各项工作,把这类案件作为检察机关接受外部监督的切入点,有利于全面加强对检察机关的执法监督,提高整体执法水平和案件质量,确保正确履行职责,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二是突出了检察机关外部的监督。“以制度规制制度,以权力制衡权力”,是 “三个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必然要求,是现代司法文明的重要特征,是司法、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现代检察制度日臻成熟的标志之一。近年来,社会上一些人士不断提出“监督者谁来监督”的质疑,原因之一是检察外部监督制度存在薄弱环节。人民监督员制度通过规范的程序监督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使社会监督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有利于保证检察机关执法工作的公正度,树立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公信度,从而赢得社会各界对检察事业发展的支持度。三是突出了监督的刚性。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涉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要求撤销逮捕决定的,以及终局性处理的撤案和不起诉等,直接关系到保障人权、惩治犯罪和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民监督员有权从外部监督程序方面对检察自由裁量权进行有序的规制,找到了检察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协调的最佳结合点。在案件监督过程中,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轻重和复杂程度确定三名以上、总人数为单数的人民监督员参加监督工作。人民监督员可以向检察官提问,可以听取检察官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人民监督员对监督的案件具有表决权,其表决意见是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作出决定的重要参考依据,而且可以启动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和上一级检察院复核程序。这些刚性的规定能有效地防止人民监督员制度流于形式,是外部监督制度较好的实现形式。四是突出了监督的合法性。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管理,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在现行法律框架内,为完善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外部监督机制而进行的一项改革,是检察机关落实宪法规定,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一项制度创新,也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方针的重要举措。
(二)
高检院召开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会议后,省检察院及时将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向省委作了汇报,俞正声、罗清泉、杨永良等领导同志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高度重视,希望作为试点单位的我省检察机关认真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自觉地争取人民群众监督,并妥善处理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为司法改革提供新鲜经验。省领导的关心、重视和支持为我们做好试点工作增添了信心。
根据高检院的部署和省领导同志的批示精神,我们制定了《湖北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实施步骤、组织领导等都作了明确的要求和安排,并于11月初召开市州分院检察长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全省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安排是,一次性全面铺开;各级院12月上旬前完成准备工作并正式启动办理案件。
一是做好人民监督员的推荐、协商、确定工作。全省各级检察院的人民监督员的推荐、协商、确定工作在11月底前完成。人民监督员员额,省院25名左右,市(州、分)院20名左右,基层院15名左右。为体现人民监督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同时也考虑便于人民监督员开展工作,在具备我国国籍,拥护我国宪法,年满二十三周岁,作风正派、坚持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的条件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执法、经济监管人员,纪检、监察人员,中介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学者、律师、新闻工作者等应各占一定比例。各级检察院首先公开条件,由有关单位推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征得本人同意,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还要听取人大、政协的意见,协商确定候选人,由检察长颁发证书,并向社会公布人民监督员名单。
二是搞好协调沟通。试点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方方面面的支持和配合,因此,我们将积极争取编委和财政部门的支持,及时解决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设置和人民监督员监督业务经费问题,为试点工作提供有效保障;及时与其他司法机关通气,介绍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情况,争取理解和配合。
三是抓好业务培训。人民监督员来自社会各界,政策法律水平参差不齐,对检察业务了解的程度不一。因此,进行业务培训非常必要。我们将召开人民监督员工作会议,以会代训,向人民监督员系统地介绍检察机关的性质、地位、案件管辖范围、工作程序、各业务部门的职能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具体内容,保证人民监督员能顺利开展工作。
四是加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当地新闻媒体,宣传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特点、作用和意义,争取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省检察院将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对人民监督员进行访谈,跟踪报道全省第一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
五是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不仅使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有了一种新的有具体监督内容和程序的外部监督机制,而且将给整个检察工作带来深刻影响,广大检察干警在思想上有一个适应过程。在准备工作期间,全省各级检察院都重视对干警进行思想动员,把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及时传达到每一个干警,组织他们进行深入的学习讨论。通过传达、学习和讨论,提高认识,更新观念,自我加压,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为试点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六是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级检察院都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检察长亲自挂帅,同时,成立工作专班,保证试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全省各级检察院都设立人民监督员办公室,配备工作能力强、懂业务、善协调的干部,专司协调与服务人民监督员的工作,为人民监督员顺利开展工作,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提供有力保障。省院和市州分院在抓好自身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同时,加强对下级院的检查指导,了解掌握准备和实施进展情况,督促工作措施的落实,分析解决遇到的实际问题,保证试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是加强检察机关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外部监督的全新探索,旨在适应建设司法文明的要求、在现行法律框架内实行监督机制革新。我们将认真贯彻执行本次会议精神,积极探索,扎扎实实抓好我省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为推进检察体制改革,强化法律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