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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4-04-26 00:44   [收藏] [打印] [关闭]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代表建议办理情况的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

省十届人大一次会议闭幕后,我院共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转来的人大代表建议5件。其中,对生效民事判决不服申请再审3件,要求尽快审结二审行政纠纷案件1件,要求依法执结民事案件1件。截止目前,我院按有关法定程序规定,已全部办结并回复了办理情况或结果。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工作情况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宪法规定人民法院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是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具体体现,也是人民法院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司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保证。我院对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高度重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一)   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健全机构,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提出建议,依法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既是对法院工作的支持和关心,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和《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司法机关办理案件实行监督的规定》,把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统一安排,明确要求,措施到位,常抓不懈,狠抓落实。为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和督促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我院于今年4月设立了“人大代表联络处”,建章立制,配备专职人员,完善、加强督办工作,确保代表建议能依法、及时、妥善办结。省“两会”结束后,我院分别召开院党组会、院长办公会、全省中级法院院长会,要求把依法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来抓,要求在办理过程中,院领导、庭领导亲自参加听证、担任审判长开庭、调解等诉讼活动,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好人大代表建议案。并确定由常务副院长主管代表建议案的督办工作。具体案件的办理由各分管副院长负责抓落实。例如:陈生俊等代表反映的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诉长阳县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处罚上诉一案,由于该案影响较大,当事人间矛盾突出,吴家友院长主持研究并亲自到宜昌,与当地领导沟通,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和政府的支持。分管副院长吕忠梅亲自参加协调,多次约见双方当事人,积极做案外调解工作,努力争取使纠纷圆满解决。吴健代表反映的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诉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国库券现券买卖纠纷案,分管副院长吴德桥主持听证、调解活动,严把质量关,保证案件及时审结。为了推动全省法院系统及时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我院还向全省法院下发了《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关于抓紧办理省法院交办、督办案件的通知》,要求各级法院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以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探索办理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水平,努力使人大代表和当事人满意。

(二)   建章立制,规范办理工作程序,确保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有序进行。为依法公正、及时办理人大代表的建议,省法院建立了一整套工作制度,从代表建议接收、登记、送阅、转办、督促、回复等每一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使办理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对每一件建议,吴家友院长都亲自阅批,提出明确的办理要求,主管院领导负责抓督促,分管院领导负责抓落实,督办部门和业务庭室具体办理,使人大代表建议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办理过程中,承办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认真核查代表反映的问题,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有关案件的庭审、质证、听证、调解等诉讼活动,充分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相互沟通,争取取得共识,共同做好案件当事人的工作,争取最佳的办案效果。我院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要求承办法官抓紧时间,务必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结并回告人大代表。因法定原因和其他客观原因不能按时办结的及时向人大代表回告办理进展情况,讲清不能办结的原因和准备采取的具体措施。为进一步推动办理工作,院办公室每月编发《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通报》,督促承办单位、承办法官抓紧办理。在回复内容和程序上,庭长、分管院长层层把关,力戒答复内容简单空洞,答非所问。回复文书按照统一格式,由我院人大代表联络处报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和有关代表。

(三)   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沟通,争取人大代表的理解和支持,力争较好的办案效果。为切实增进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办理好人大代表的建议,我们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一是每年的人代会上,我们坚持由院领导带队到各代表团,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会后及时研究整改措施。二是今年以来,我院经常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方式,当面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建议,交换对一些案件的意见,通报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基层基础建设和法院改革工作情况。省法院先后邀请60余名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视察、座谈。在今年开展的“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中,省法院全体院领导先后两次分头带队,到全省各地邀请人大代表座谈,广泛征求代表意见。9月上中旬,省法院组织了110名干警组成12个检查组,对全省各中级法院、武汉海事法院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人大代表建议案件、省人大交办案件的办理情况。各检查组每到一地,都召开了人大代表等参加的座谈会,认真听取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据统计,全省法院共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110余次,参加人数近3000人。走访人大代表近1000人。三是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我院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工作的通知》,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做好邀请同级人大代表参加旁听案件庭审活动的工作。今年以来我院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开庭、参加听证、参与调解活动50余次。四是为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订阅《人民法院报》、赠阅《法庭内外》等报刊,多形式、多渠道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及时通报法院工作,争取人大代表全面了解、理解和支持法院工作。

二、   办理情况

1、  关于邓新华代表要求再审蕲春县李时珍药厂(以下称李时珍药厂)与黄石市强立有限公司(以下称强立公司)、蕲春县医药管理局(以下称药管局)租赁合同纠纷案的建议(第22号)。经查,1996年5月,经蕲春县人民政府同意,药管局与强立公司签订了由强立公司租赁经营李时珍药厂的合同。不久,发生纠纷。药管局、强立公司、李时珍药厂经协商,对解除租赁合同达成了协议,但李时珍药厂未履行协议。1999年12月,强立公司向黄冈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2000年3月,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李时珍药厂收购强立公司价值人民币297.1148万元的香莲胶囊和价值人民币370.4592万元的七叶神安片。(2)李时珍药厂偿付强立公司欠款人民币5.3363万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3)药管局对李时珍药厂的履行义务负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李时珍药厂向我院提出上诉,但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我院依法裁定此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后,李时珍药厂向黄冈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黄冈市中级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判正确,判决驳回了李时珍药厂的申诉。李时珍药厂向我院上诉,2001年7月我院审理认为黄冈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正确,驳回了李时珍药厂的上诉。收到邓新华代表建议后,我院领导及时阅批,立案庭调卷后移送审监二庭审查。审查过程中,主管副院长和审监二庭法官多次主持听证、质证和调解,并邀请邓新华代表和蕲春县政府负责人参加听证、调解,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再审此案。现已进入再审程序。

2、  关于顾善远代表要求再审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政府与薛叶能、十堰市永隆实业发展公司(以下称永隆公司)债务及返还押金纠纷案的建议(第48号)。经查,本案的基本情况是:1996年12月10日,薛叶能与永隆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永隆公司将40亩厂房地基土石方项目交给薛叶能施工,工期120天,施工费包干8万元,工程质保金5万元,工程经验收合格后付清工程款。合同签定当日,薛叶能向永隆公司交了质保金5万元。工程完工后,永隆公司有关人员于1997年3月27日向薛叶能出具一份欠款8.87万元的证明,并加盖了永隆公司的财务专用章。永隆公司系十堰市张湾区商业委员会申请开办的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金为34.2万元,张湾区商业委员会在《企业注册资金信用证明》“担保单位”栏内加盖了公章,但未向永隆公司投入注册资金。张湾区商业委员会已被张湾区政府撤销,永隆公司也因未按规定进行工商年检被工商机关注销登记。1999年,薛叶能向十堰市中级法院起诉十堰市张湾区政府和永隆公司,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质保金5万元及利息,偿付工程款8.87万元及利息。同年9月,十堰市中级法院依法判决:永隆公司向薛叶能支付工程款8.87万元及利息、返还质保金5万元及利息,张湾区政府在永隆公司注册资金范围内对上述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张湾区政府不服判决向我院上诉,我院经审理于2000年12月6日终审判决驳回张湾区政府的上诉,维持十堰市中级法院的一审判决。收到顾善远代表的建议后,我院调卷对本案进行审查。分管院领导和审判人员专程赴十堰听取了代表的意见。此案经我院再审,认为原判决遗漏了诉讼当事人。2003年5月我院依法裁定撤销本案一、二审判决,已发回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3、  关于陈生俊代表要求我院依法及时审结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诉长阳县工商局撤销公司登记行政处罚上诉一案的建议(第56号)。此案系因工商行政处罚引起的“民告官”案,影响较大,各方关注。经查,此案是长阳县县属国有企业长阳制药厂经营严重亏损,长期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1999年4月,长阳县招商引资,县经委和深圳方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方慧公司)、长阳制药厂三方签定合同,共同组建湖北长阳比之可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比之可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336万元,其中,方慧公司出资268.8万元(占80%),长阳制药厂出资67.2万元(占20%)。县经委作为政府主管部门和长阳制药厂的担保方,负责资产落实和债务划分,并承诺保证新公司的生产条件、外部环境和排除各种干预等。同年5月,比之可公司在向长阳县工商局提交了确认资金到位等申请注册登记的有关文件后,经该局核准颁发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为尽快启动生产,方慧公司依约投入资金用于药品生产企业的验证换证,并对原长阳制药厂的部分陈旧厂房设备进行了维修改造,使企业开始正常生产经营。2001年,因方慧公司与长阳方发生纠纷,依合同约定向深圳法院起诉长阳县经委违约,为此长阳方采取了一些举措查处方慧公司。2001年11月,长阳县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比之可公司提供多份虚假证明文件骗取公司登记为由,吊销了比之可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比之可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提出复议申请。宜昌市工商局经复议后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比之可公司依法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了长阳县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比之可公司不服判决,向我院提出上诉。此案二审期间,我院对长阳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该处罚决定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以及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方面均存在问题,违背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也与行政合理性原则不相符。经提交院审判委员会两次讨论,决定撤销工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但考虑到目前方慧公司法定代表人不敢再到长阳县,为妥善处理此案,我院分管院领导、行政庭负责人和审判人员多次赴长阳县对此案进行了案外协调。在省委督查室负责人和宜昌市委主要领导的支持、协助下,经过积极努力,各方达成了书面协议,由长阳方给方慧公司190万元补偿,方慧公司将比之可公司有关药品生产的证照交给长阳方继续生产经营;履约后,方慧公司撤回上诉。目前,长阳方正在设法按协议履行。

4、  关于王贤田代表要求确认武汉海事法院作出的中止执行的裁定书错误,尽快执结阳新县农业物资公司(以下称物资公司)诉阳新县黄双口水运公司(以下称水运公司)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的建议(第294号)。收到建议后,我院交由执行局及时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经查,此案是武汉海事法院一审、我院1995年3月终审判决由水运公司赔偿物资公司14.1万元。同年4月20日物资公司申请武汉海事法院强制执行。同年5月20日,被执行人水运公司因二年未参加工商年检,被阳新县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武汉海事法院于1995年5月依法扣押了水运公司“阳付367”号机驳船,11月水运公司以用机驳船营运收入还债为由,向武汉海事法院提供了8万元现金及其所属办公楼一栋作为担保后,该院依法解除了对该船的扣押。后因抗洪需要,此楼被阳新县黄双口镇政府拆除。后经多方努力,此案共执行给申请执行人9.4万元。因被申请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武汉海事法院于2000年3月依法作出中止此案执行的民事裁定,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经审查,我院认为该裁定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5、关于吴健代表要求再审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诉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国库券现券买卖纠纷的建议(第297号)。此案的基本情况是:1992年9月4日、9月8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证券部与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第二证券柜在武汉证券交易中心签订了两份《有价证券成交协议》。约定: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证券部以298.95万元价格从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第二证券柜买入300万的92(5)国库券,但双方对证券交割方式和时间未作约定。协议签订后,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证券部支付了购券款,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第二证券柜未交券。交通银行武汉分行证券部系交通银行武汉分行的分支机构;武汉市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第二证券柜被撤销,其债权债务由武汉市国债服务部承接。2002年7月26日,交通银行武汉分行向武汉市中级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交付300万元的92(5)国库券,或支付到期本息。武汉市中级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武汉市国债服务部向交通银行武汉分行交付面值300万元的92(5)国库券,或按财政部的规定应支付的到期本息497.22万元。武汉市国债服务部不服判决向我院上诉,2002年12月,我院依法判决驳回武汉市国债服务部的上诉,维持了武汉市中级法院的判决。收到吴健代表建议后,我院经调卷审查,分管副院长组织、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听证,并邀请吴健代表参加旁听。我院审查后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适当。武汉市国债服务部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我院驳回再审申请。在本案执行中,经法院做和解工作双方达成了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中,尽管我们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采取了积极有效措施,但由于法官素质有待提高,办理效率和质量还有待提高。有的案件,我们经过多次复查认为裁判正确,当事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但当事人仍然不服。今后,我们将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全面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努力做好法院的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新问题、总结新经验,不断探索办好代表建议的新方法,严格依法办案,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的法治秩序。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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