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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选举办法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8 02:11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3年1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根据中央分配我省的名额,应选举湖北省出席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113人。

三、根据《选举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本次会议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由中共中央和中共湖北省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酝酿协商提出。省七届人大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

四、根据《选举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选举全国人大代表的候选人名额,应按照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的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的差额,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本次会议选举,由中央和省委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酝酿协商提出代表候选人140名,其中中央提名11名。会议期间,如果有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由大会主席团把中央、省委和代表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一并提交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如果中央、省委和代表提出的候选人,多于应选人数三分之一(150名),则采取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对全部候选人进行预选投票,按正式代表候选人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的差额,以得票多少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136名。如果第136名有两人以上得票相等,则一并列为正式候选人。

预选以代表团为单位进行投票。各代表团的监票人和计票人由本团代表推选。预选投票结束后,由各代表团负责计票,计票结果经代表团团长签署后报大会秘书处,大会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进行汇总。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大会主席团书面介绍候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党派、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截止时间,由大会主席团决定。

如果中央、省委和代表提出的候选人没有超过应选人数的三分之一,则将全部候选人列为正式候选人名单。

五、八届全国人大代表候选人名单,按照中央提名、工人、农民、干部、知识分子、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华侨代表候选人的次序,分组排列,每组以姓氏笔划为序。

六、选举八届全国人大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七、选举工作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正式选举时,设监票人15名,其中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由各代表团从不是候选人的省七届人大代表中推选,总监票人由大会主席团在监票人中指定,经大会通过后,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等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八、投票选举时,参加投票选举的代表人数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

每张选票所选举的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方为有效票,多于应选人数的为废票。

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取足应选人数为止。如遇得票数相等而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如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名额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应在没有当选的代表候选人中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根据具体情况按照选举法规定的差额幅度,由主席团在没有当选的候选人中以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如果另行选举只有一名代表名额,按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一名的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中央提名的代表候选人,如有未当选的,其名额空缺,留待中央另行提名。

九、投票人对选票上所列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弃权,也可以另选他人。

投票人赞成选票上的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不同意某个候选人,就在这个候选人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对某个候选人弃权,则不画任何符合;如另选他人,就在选票的空格里,写上自己要选举的人的姓名,并在姓名下面的空格内画“○”。

填写选票时要用大会秘书处统一发给的选举用笔,书写时,符合要准确,笔迹要清楚,如果某一候选人姓名下面空格内画的符合辨认不清,作为投票人对这一候选人弃权处理。

十、选举会场设7个投票箱,主席台上设1个,大厅按座区设6个。主席团成员和在大厅就座的代表,分别到指定的投票箱投票。投票时,总监票人、监票人首先在自己的座区投票,随后,主席团成员和其他代表按座区及投票路线依次投票。

十一、投票结束后,由监票人当众打开票箱,计票人清点票数,作出记录,经监票人核对签字后,由总监票人将清点票数的结果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是否有效。

十二、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主席团报告计票结果。主席团根据本办法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指定工作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宣读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数(包括赞成票、反对票、弃权票),最后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结果。

十三、本办法经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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