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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落实省人大主任会议对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意见的情况报告
——1997年8月1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上
省农办副主任 严官金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办理落实湖北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意见的情况报告如下:
6月20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并审议了省人大农村委员会关于我省宣传贯彻中央13号文件和国务院、省人大两个减负《条例》的情况,以及当前农民负担状况的报告,形成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决定〉,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以鄂常办函〔1997〕40号文将《意见》送达省政府。7月11日,省长蒋祝平、副省长王生铁同志批示,要求所涉及的单位和部门,迅速拿出整改意见,由省政府办公厅政务督查室督办落实。7月下旬,省地税局、省财政厅、省教委、省农办、省经管局、省减负办分别向省政府报送了整改意见。
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指出的5个问题,针对性很强,是当前减负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不切实解决这些问题,减负工作难以取得明显成效。省政府将针对这些问题,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措施,加大力度,集中整改,切实把中央减负《决定》和省人大减负《条例》落到实处。现将《意见》中重点提出的5个问题的办理落实情况具体报告如下。
(一)关于坚决禁止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问题。
禁止各种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中央在1993年中办发10号文件中就有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又三令五申,反复强调必须坚决落实。到1996年底,全国宣布的43项涉及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活动,绝大多数已在我省停止执行,但也有极少数部门和地方仍在农村变相地开展有达标升级性质的检查、验收和评比活动,有的脱离农村实际,违背政策法规,由主管部门规定硬性指标进行检查,加重了农民负担。按照中央13号文件严禁一切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的精神,省委、省政府在前段工作的基础上,6月份两次召开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部署减负工作,要求省直各涉农负担部门,带头清理本部门、本系统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和项目,清理禁止要农民负担的达标升级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目前,教育、卫生、电力等部门,正在抓紧清理上报,9月底前,省政府将根据清理上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该取消的坚决取消。同时,中央也要求各省将清理和取缔各种直接或变相达标升级活动的情况,在9月底前上报党中央、国务院。
(二)关于“普九”工作、教育集资和师生保险问题。
中央《决定》规定,“坚决禁止不切实际地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中央减负〈决定〉几个具体政策性问题的通知》要求,“坚持按要求普及农村九年义务教育,保证入学率、控制辍学率,切实解决危房和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校舍建设问题。其他达标要求不能执行统一硬性规定的标准,各地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解决教学必须的条件”。今年以来,许多地方根据中央《决定》和省委、省政府《通知》精神,降低了“普九”达标硬件标准,减轻了农民负担。收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后,省政府责成省教委对近几年下发的有关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特别是对《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和《关于湖北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说明的通知》逐条进行了审核。省教委认为,上述《验收办法》和《通知》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委托国家教委制定的《关于下发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经济基础和教育基础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有关标准的确定是恰当的。考虑到各地经济情况、教育基础不平衡,以及群众的承受能力,在实际评估验收中,一方面坚持基本标准,强调“普九”县(市、区)基本达标,另一方面本着实事求是和“软件从严、硬件从实”的原则,对五个方面的指标(普及程度、师资水平、办学条件、教育经费、教育质量)进行综合考虑,允许在一个县(市、区)范围内有一定差别存在,不搞一刀切。对《验收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中有关校舍建设标准作了说明,取消了砖混结构的学校比例要求,只要求做到坚固、够用、无危房;对有关教学仪器设备及图书的配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分别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学校,提出不同的要求。此前,省教委在今年5月25日下发了《关于做好1997年两基督导评估工作意见的通知》,要求“各地在督导评估工作中,一定要按照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进行,全面理解和贯彻执行国家教委和省政府关于两基督导评估验收标准的规定要求,不得自行降低标准或脱离现阶段实际,提出不切实际的高要求。关于中小学校舍建设评估验收问题,根据中共中央中发〔1996〕13号文件精神,首先要消除危房,确保师生安全,同时做到坚固、实用、光线充足,生均校舍建筑面积基本达到规定标准”。
农村教育集资问题,《教育法》、中央减负《决定》和省委、省政府一系列文件均有明确规定。农村教育集资是指乡镇人民政府为兴办农村教育事业,实现义务教育的目标,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向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非经常性的筹集专项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所需资金的活动。农村教育集资的基本原则,是根据当地经济、教育发展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和专款专用。申请农村教育集资的学校,必须是农村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并且符合当地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和学校的合理布局,现有学校校舍确属危房或者不能满足当地义务教育阶段新增在校生规模需要的。不符合这些条件的不能申报农村教育集资。开展农村教育集资,必须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乡镇政府写出报告,报县市政府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行农村教育集资:一是学校危房消除,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布局基本合理,校舍规模已达到要求;二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贫困乡、镇;三是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四是财政教育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能够满足农村教育事业发展需要的。在政策条文上,各极对农村教育集资的规定都很明确和全面,但在具体执行中,正如省人大《意见》所指出的,一些地方将教育集资经常化,有的少批多集,不批也集,有的还向学生摊派教育集资。教育集资使用也存在问题,个别地方平调、挪用教育集资款的现象时有发生。为解决好农村教育集资中存在的问题,省委、省政府已明确由教育部门负责抓好整改工作。县、乡两级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农村教育集资的管理。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教育集资的;超过审批数额、范围进行集资的;借教育集资之机搭车进行其他集资的;贪污、克扣、挪用教育集资款物的;擅自改变教育集资用途的,一经发现,除将集资款物退还群众外,对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月上旬,省委、省政府派出16个组,分赴各地开展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农村教育集资中存在的问题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最近,省委、省政府将集中听取汇报,并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提出整改意见。
关于师生平安保险问题。1995年至1996年,省教委校办产业办公室配合太平保险公司,在全省师生中开展保险,有20万学生和2万名教师投保。太保武汉分公司共收保费230万元,截止今年2月对近4000名师生给付保险金211万元,今年3月保险责任终止。对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意见》指出,1996年省教育系统违规代理保险业务,共收取保费3374万元,保险公司给教育部门手续费167.35万元,支教费712.95万元,教育部门所得880.3万元,应拿出大部分用于普九达标还债。对此,省教委认真研究后报告了四个情况。
1、3374万元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保险公司营销人员的自办业务,教育部门和学校没有手续费和支教费;
2、支教费、手续费共计880.3万元,是按照保费3374万元的25%计算得出的数额,实际上有的地方没有达到此标准;有的地方由于赔付率较大,也没有支教费;
3、由于其他各种因素,支教费、手续费难以落实到位;
4、手续费、支教费落实较好的地方,根据《保险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已开始将这笔资金用于开展学校安全教育、健康教育,保险、防险知识教育;建立贫困学生助学基金,为贫困学生、优秀学生购买人身保险;建立校办产业发展基金,弥补教育经费不足等。
关于“普九”达标所欠债务偿还问题。省人大3条建议很好,省政府将认真研究落实。农村债务包括“普九”达标欠债问题,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在去年下发的鄂办发〔1996〕87号文件中指出,农村集体债务是多年积累下来的,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不能简单平摊到农户。如何处理,由农村工作综合部门和经营管理部门在办好试点,搞好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拿出具体意见,报省政府审批后实行,省农办、省农村经营管理局已在部分县市开展试点。今年,省委、省政府又在鄂办文〔1997〕26号文件中强调,解决农村债务的主要途径靠发展生产、壮大集体经济,绝不能简单地、强制性地平摊到农户负担。各地要因地制宜地总结研究解决这个问题的有效办法。省政府将在各地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出台农村集体债务偿还办法。
(三)关于解决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平摊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一再强调,农业特产税、生猪屠宰税必须据实征收、依率计征,不得按人、按田平摊到户。但这个问题始终没能得到很好地解决,今年,有些地方特产税、屠宰税增长40%、70%以上,平摊现象仍较普遍。省财政厅根据现行法规,按照生产环节查实税源,掌握存量,总量控制,逐级分解,跟踪管理,征收到户的原则,从今年4月起,分别在荆门,宜昌市开展了改进征收办法的试点工作。具体作法是对农民个人应税部分,由基层财政所深入到农户,逐户进行税源核实,核实有税源的,按政策法规规定,确定征收任务,发给登记卡。目前,试点工作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在进一步取得经验后,将在全省范围内推广。
省地税局收到省人大《意见》后,针对屠宰税平摊问题提出了七条整改措施。一是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责任。对屠宰税政策执行情况,实行局长负责制,作为考核县(市)和分局(税务所)工作的重要指标。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让农民掌握屠宰税政策,用政策抵制不合理摊派,依法履行应尽义务。三是加强执法检查。把赌宰税执法检查列入各级地税部门1997年执法检查重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是加强计划执行情况检查。结合省政府开展的税源普查工作,对1997年屠宰税计划及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坚决取消对屠宰税下达脱离实际税源的单项计划。五是强化地税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严禁以行政措施取代税收政策的执法手段。六是加强代证人员管理。对不合格的代征人员坚决予以清退。七是加强监督和查处。省地税局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要求各级地税部门都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认真接受各级各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四)关于继续清理整顿农村财务问题。
加强农村财务清理,是加强基层组织建设,改善党群干群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自建立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全省农村基本上坚持了每年开展一次清理审查帐目的制度。从1989年至今,在全省范围内,又采取组织工作队的办法,集中进行两次财务清理整顿。1989年,抓住农村社会主义思想教育的机遇,省委、省政府发出了鄂发〔1989〕15号文件,批转了省农委《关于开展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工作的报告》。各地抽调大批工作组,用了三年时间,到1992年完成了第一次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工作。1995年,省政府根据农村财务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求通过贯彻执行省人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分期分批登记农村集体资产,整顿农村财务。两年来清理整顿已结束的乡镇906个,占乡镇总数的59%,已结束的村20443个,占63%。通过清理查出各类经济问题3.97亿元,其中贪污2849万元。已处理2.38亿元,其中追回贪污金额2044万元,挽回损失资金9262万元,对952人给予了党纪政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220人。各地在全面清账的同时,给合贯彻有关法规,逐步推行了五项制度,即民主理财制度、村会计集中办公制度、审计监督制度、资金集中管理制度、“村帐乡管”制度。截止目前,村会计集中办公的已有1028个乡,占67%;已有68个县市和1315个乡镇农经站设立了农村集体经济审计站,配备了6323名审计人员;已有1107乡镇实行了集体资金归口农经部门统一管理;“村帐乡管”的乡镇占到20%左右。
尽管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但是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地方的财务仍然很乱。全省第二次集中清理中,还有12000个村没有清理,约占三分之一,已经清理的村,约有10%走了过场。还有一部分村主要干部有经济问题,清理工作又是村级组织的,存在的问题没有认真处理。二是集体资产严重流失,村级债务沉重。截止1996年,全省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借出的资金已达39.47亿元,村平12万元,欠外债65.29亿元,村平近20万元。三是有些村级组织干部不强,缺乏战斗力,有的本身不廉洁,违规违纪,没有形成民主管理的监督机制。全省制度健全,执行得力的村约占30%;有制度执行不够得力,不断出现这样那样问题的村约占50%;基本无制度,财务混乱的村约占20%。
农村财务管理,历来是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是堵塞资金使用漏洞,减轻农民负担的一条重要途径,省人大领导十分重视,省委、省政府最近已经作出部署,责成省农办、省经管局调查研究,专题向省委常委、省长办公会作一次汇报,把农村财务管理与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同时积极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全面解决好基层组织的“三有”问题(有人办事、有钱办事、有章办事)各级成立由党政领导负责的专门工作班子,今冬明春集中开展一次农村财务清理整顿工作,对前两年已经清理过的地方,进行验收,对尚未开展清理的地方以县为单位布置清理,对个别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治理。
(五)关于强行征订报刊、书籍问题。
中央13号文件规定,“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征订报刊、书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征代订”。按照这个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业管理的通知》(中厅字〔1997〕37号),省新闻出版局会同省委宣传部,对全省报刊杂志进行了全面清理,载止1997年3月底,全省共有正式报纸114种,内部报纸207种,正式期刊347种,内部期刊540种,其中,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经常订阅的报刊有三、四十种,报刊过多过滥,强行订阅,不仅加重了农民负担,也影响了报刊整体功能的充分发挥和报刊出版事业自身的健康发展。对此,省委宣传部和省新闻出版局起草了《关于湖北省报刊业治理工作方案》,提出了明确的治理目标、治理原则、方法步骤和措施。7月初,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已经以鄂办发〔1997〕33号文件,将这个《方案》批转各级各部门执行。这个《方案》主要解决控制报刊总量问题。规定,省直部、委、办、厅、局系统和社会团体,凡办有正式报刊的,可保留一报或一刊,用以指导工作,其余的合并或停办;上述单位凡办有正式报刊的,其所办的内部报刊原则上都要停办,只办有内部报刊的,可将其中一种转成内部资料。对强摊强订报刊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分部门负责的要求,各级新闻出版和党委宣传部门正在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省人大常委会和各极人大常委会、各级人大代表非常重视,加强了这方面的执法监督,今年省人大常委会多次组织执法监督检查,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减负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查处纠正了一批违规加重农民负担的行为,对全省减负工作起到了有力的督促作用。
为了坚决贯彻中央《决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省委、省政府在前段连续采取过硬措施的基础上,近期又抓了几个大的动作。一是在6月9日省委召开书记办公会议,专题听取全省减负工作情况汇报,集中研究下步工作意见的基础上,6月12日,召开了地市州主要负责人会议,对少数地方发生的农民负担严重事件进行了通报,对全省减负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二是6月25日省委书记贾志杰、省长蒋祝平同志分别就贯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1996年涉及农民负担恶性案件的情况通报》(中办发〔1997〕12号)作出重要批示,6月26日又召开了地市州和省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强调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把贯彻中央两办通报和深入贯彻中央《决定》,切实做好减负工作作为大事、急事、要事来抓;把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决定》的各项政策,作为党性原则、政治纪律来对待;把改进作风,保证再不出现恶性案件和严重事件,作为硬任务、铁要求抓落实;把省直各部门作为抓减负工作示范带头、堵住源头的重点,切实把农民不合理的、过重的负担减不来。三是7月上中旬,省委、省政府派出了16个检查组,由厅级干部带队,分赴各地市州检查中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纠正查处存在的问题,目前检查已经结束,8月上旬,省委、省政府将集中听取汇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研究和采取过硬措施,全面落实中央《决定》,进一步研究解决好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使我省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取得新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