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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婚姻法》情况的报告
——1990年6月21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上
湖北省民政厅副厅长 高均达
主任、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我省贯彻实施《婚姻法》的情况:
一、贯彻实施《婚姻法》取得了成效
新中国成立40年来,先后颁布两部《婚姻法》。第一部《婚姻法》是在1950年颁布施行的,它标志着我国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废除,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确立。1980年第五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第二部《婚姻法》,是在第一部《婚姻法》基础上补充、修订的,使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进一步完善。《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是一场移风易俗的重大社会变革。几十年来,我省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对此是十分重视的,组织和领导各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各界人士宣传、贯彻、实施《婚姻法》,做了许多工作。我省各级政府一直把贯彻执行这部法律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职责,多次集中地开展《婚姻法》的宣传教育,建立婚姻登记制度,查处了大量违法婚姻,调解了大量婚姻纠纷,维护了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第二部《婚姻法》颁布施行以来,截止去年底的9年间,婚姻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的合法婚姻有3534700多对,占9年实际成婚总数的83.53%。自主的、合法的婚姻已在全省居于主导地位,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团结和睦已成为婚姻家庭关系的主流,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正逐步为人们理解和接受。我们认为,我省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工作是有成效的,这主要表现在,人们在婚姻行为、生育行为、家庭关系以及妇女家庭地位等观念上发生了深刻变化;以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为基本准则的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已经确立。这种变化,是与沿袭数千年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及其思想观念作斗争的结果,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们党所领导的社会主义事业所取得的胜利。
二、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原因
在充分肯定贯彻实施《婚姻法》取得的成绩的同时,也应该看到我们的工作还存在不少问题。近几年来,违法婚姻还相当严重,有些地方传统的、封建的婚姻陋习出现回潮,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不光影响人们树立正确的恋爱、婚姻、家庭观,而且带来的危害也很大。目前贯彻实施《婚姻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
(一)不依法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违法婚姻相当严重。据统计,从第二部《婚姻法》施行以来的9年间,全省实际成婚数为4231700多对,其中未经登记就非法结为夫妻的有697000多对,占16.47%。有些县市这种违法婚姻高达50%以上。
(二)不足法定婚龄的早婚现象在一些地方呈蔓延趋势。据咸宁、黄冈、鄂州、黄石等地6个县市的13个乡镇的典型调查,不足法定婚龄早婚率达11.6%。个别乡高达64%,大冶县殷祖镇,1981年到1988年未经依法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违法婚姻中,早婚的有545对,其中14岁至15岁的24对,16岁至17岁的60对,18岁至19岁的461对。该县曙光乡高垴村女村民韩兰琴,1984年1月违法成婚时,实际年龄不足14岁,男方只有16岁,到1987年他们已生了二胎,而此时男女双方都还不够法定婚龄。
(三)近亲婚姻、包办婚姻、买卖婚姻、重婚犯罪等,在未经依法登记的违法婚姻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据麻城市16个乡镇的调查,近亲婚姻占5.6%,包办婚姻占1.3%。更为严重的是,重婚纳妾、拐卖妇女儿童等在解放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已绝迹的丑恶现象,近年来各地都有发生,有的地方还相当严重。
(四)旧的婚姻陋习蔓延,婚事奢办成风。据武汉市对城区49对结婚青年的调查,平均每对结婚费用达7728元,最高的达14800多元。这股婚事大操大办、互相攀比之风,在农村也愈演愈烈,已成为社会公害。
造成违法婚姻发生、蔓延和婚姻陋习回潮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婚姻法》的宣传不够深入,干部、群众法制观念淡薄。1980年新《婚姻法》颁布后的宣传工作,与1950年第一部《婚姻法》颁布时的宣传工作相比,远没有第一部《婚姻法》那样深入心。加之我国婚姻法制还不够健全,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对违法婚姻的处理都未作出具体规定,处理时无法可依。因此,在婚姻领域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违法婚姻蔓延。
(二)婚姻管理机构和人员不健全,管理工作薄弱。长期以来,各级民政部门都没有专门的婚姻管理机构,任务重,难度大,人手不足。乡镇政府是直接实施婚姻登记和管理的法定机关,但多数没有专人负责,有的是多头管理,人人办理婚姻登记;有的虽然由民政助理员兼任,但由于民政助理员任务繁重,难以把这项工作做好。作为政府管理婚姻工作的民政部门,对存在的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识不高,重视不够,对工作中存在的困难,没有及时采取得力措施,致使管理松驰。
(三)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近几年来,我省农村,特别是一些比较封闭的山区,传统的、封建的婚姻陋习又重新泛滥,就是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方,旧习俗也有回潮,并且往往与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影响交织在一起,导致违法婚姻的恶性发展。
(四)有些地方违反《婚姻法》、《婚姻登记办法》和有关规定,自行规定婚姻登记的附加条件,如有的根本不具备检查禁婚疾病的技术和设备,擅自强制实行婚前健康检查,收取费用;有的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收取数以百计的计划生育押金和母子保健保险费,等等。这些做法,使婚姻当事人产生反感或难以承受,有的干脆不登记就结婚。据襄阳县泥咀镇调查,在未登记就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违法婚姻中,因怕交费和体检而不登记的占68.9%。
三、近年来采取的措施
婚姻领域里违法婚姻的蔓延和旧习俗的回潮,已经引起连锁反应,影响到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影响到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影响到两个文明建设。对于纠正违法婚姻,破除旧的婚姻陋习,省委、省政府是十分重视的。1988年3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鄂办发[1988]15号文件,批转了省民政厅、计生委、司法厅、省妇联、团省委《关于加强婚姻管理,破除婚姻陋习,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报告》。1989年9月,省政府办公厅以鄂政办[1989]第68号文件转发了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婚姻管理工作的报告》。今年元旦、春节,省政府先后两次发出传真电报,要求各地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婚姻法规和婚俗改革的宣传;组织力量查处违法婚姻;禁止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健全婚姻管理机构。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为纪念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四十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十周年,又一次发出《关于在全省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各地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做了许多工作:
——普遍开展了婚姻管理工作的检查。从1989年3月以来,全省各地普遍进行了婚姻管理工作的检查。省民政厅会同省计生委、省妇联、团省委和地市民政局,先后4次组织联合检查组,对9个地市所属24个县市的66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的婚姻管理工作,进行了重点检查。通过检查,提高了对存在问题及其危害的严重性的认识,引起了各级领导的重视。孝感地区检查之后,行署召开专员办公会议,专题研究了加强婚姻管理的措施,成立了地区检查督办小组,到县市帮助指导工作。荆州行署在检查之后,决定行署民政局设婚姻管理科,县市民政局设婚姻管理股,乡镇设婚姻管理所,从而加强了婚姻管理。
——普遍开展了违法婚姻的查处。去年5月和8月,省民政厅先后召开会议,重点研究了贯彻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方针,加强婚姻管理,清理违法婚姻的问题,要求各地在今年第一季度之前,把新《婚姻法》实施以来的违法婚姻基本查处完毕。截止今年3月,全省已有5个市、64个县(市)的查处工作基本结束,其余县市的查处工作正在进行中。据初步统计,全省已清理出各种违法婚姻282001对,已处理217918对,占77.3%。其中对符合法定条件补办结婚登记的有209558对;对不足结婚年龄动员分居的有7257对;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有l103对,还有64083对正在研究处理。这是新《婚姻法》实施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查处违法婚姻的行动,有力地促进了婚姻法规的贯彻落实。
——进行了婚姻法规的宣传教育。今年1月20日,省民政厅召开了婚姻管理工作新闻发布会,呼吁全社会都来关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支持婚姻管理工作。会后,各新闻单位进行了广泛的宣传报道。各地结合违法婚姻的清理,也对《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进行了宣传教育。前不久,我们又利用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四十周年和第二部《婚姻法》颁布十周年的契机,开展了纪念、宣传活动。省里于4月23日、29日分别召开了纪念会和电话会,王利滨副主任、徐鹏航副省长分别讲了话。随后,我们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到黄冈、鄂州、黄石、咸宁、荆州、孝感等地督促检查。各地反映,省里的纪念会和电话会影响很大,进一步引起了重视,并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了纪念、宣传活动。
——初步理顺婚姻管理体制,加强婚姻管理队伍的建设和业务培训。我省基层婚姻管理体制,由于种种原因在一些地方曾一度各行其事,谁都可以管,谁都不负责任,加之民政部门又没有专门的婚姻管理内设机构,因而管理工作失控。现在己经明确婚姻工作一律归口民政部门管理;截止今年3月,全省有10个地市、44个县市已在民政部门设置了婚姻管理的科、股,有712个乡镇和街道办事处成立了婚姻管理所;全省农村村委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原则,建立起红白事理事会25000多个,把政府的行政管理与群众性的社会化管理结合起来,初步形成了婚姻管理的组织体系和社会网络。为了提高婚姻管理队伍的法制观念和政策业务水平,省民政厅于去年9月举办了第一期婚姻登记员师资培训班,通过已经培训的骨干,以县市为单位,对乡镇的婚姻登记员普遍进行了培训。
——认真抓了制止借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的问题。郧县是“搭车”收费比较严重的,原来结婚登记时县里有关文件规定收取母婴保偿费70元,婚前健康检查费16元;生育保险费20元。现在县政府已收回有关文件,全县26个乡镇,全部停止了“搭车”收费,受到群众欢迎。
通过上述工作,结婚登记率有所回升,去年全省平均登记率比1988年上升10个百分点。其他违法婚姻,如重婚纳妾、拐卖妇女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去年的“扫黄”和“除六害”也有所收敛。
四、继续深入地开展婚姻法规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婚姻管理
这几年针对婚姻领域里存在的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许多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工作很不平衡。首先是宣传教育工作不深入,婚姻法规尚未深入人心,社会的舆论力量还没有形成,违法婚姻仍继续发生。其次是有些地方至今婚姻归口管理体制尚未理顺,机构还不健全,清理违法婚姻的工作没有开展。我省人民群众的婚姻行为要恢复到历史的最佳状况还需要进行大量工作和艰苦的努力。为了进一步做好贯彻实施《婚姻法》的工作,加强婚姻管理,今后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
(一)要深入持久地搞好婚姻法规的宣传教育。法制观念淡薄,道德水准下降,是造成违法婚姻蔓延,旧的婚姻陋习回潮泛滥的最重要的原因。因此,一定要把《婚姻法》的宣传教育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认真抓好。要把宣传《婚姻法》作为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象1953年宣传贯彻第一部《婚姻法》那样,既有声势,又要深入,真正作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越是边远落后和资产阶级生活方式影响较大的地方,越要下大力气搞好宣传教育。要结合当地的实际,重点宣传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计划生育、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等五项原则;宣传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依法登记,否则,即为违法婚姻,不受法律保护;宣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禁婚疾病的人,禁止结婚;宣传新的婚姻道德,提倡婚事新办、文明节俭,鼓励晚婚晚育。通过深入持久地宣传教育,使人民群众树立文明进步的恋爱、婚姻、家庭、生育观念,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和陋习的影响,做遵纪守法的公民;使广大干部、党员、团员认识到,认真贯彻执行《婚姻法》,对国家稳定、人口控制以及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重大意义,从而增强法制观念,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二)加强领导,相互配合,实行综合治理。婚姻家庭问题,是社会问题;婚姻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社会工作。我们各级民政部门虽然是主管部门,但要把这件大事管好,要靠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靠人大的监督,靠全社会的支持。我们建议,各级政府要在同级人大的监督下,把贯彻执行《婚姻法》、加强婚姻管理纳入人口计划、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统一部署。各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基层组织,要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实行综合治理,共同搞好《婚姻法》的贯彻实施。有关部门、宣传舆论机构和有关的人民团体,要按照各自的分工,认真抓好实施《婚姻法》的宣传教育等具体工作;各基层单位要加强教育疏导,严格管理,防止本单位出现违法婚姻和婚姻陋习回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充分发挥红白事理事会的作用,并通过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搞好群众性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总之,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形成强有力的社会舆论和良好的社会环境,树立维护合法婚姻关系、制止违法婚姻行为、抵制婚事奢办、破除婚姻陋习的新风尚。
(三)进一步搞好婚姻管理的队伍和制度建设,依法加强管理。贯彻实施《婚姻法》,一方面有赖于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要依法强化经常性的行政管理。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各级民政部门是各级政府实施婚姻管理的职能部门,担负着贯彻执行《婚姻法》、对公民的婚姻行为实施管理、以及在婚姻家庭方面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任务。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责任,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尽职尽责地搞好工作。我们下步的打算是:一是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机构,落实管理人员。二是对婚姻登记员进行系统培训。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婚姻登记员证书》,才能上岗执法;未经培训取得《婚姻登记员证书》的人员,一律不准办理婚姻登记。三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婚姻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婚姻管理人员的岗位责任与考核制度,实现婚姻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四是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继续组织力量查处违法婚姻,同时进行婚姻法规的宣传教育。婚前健康检查,要严格按照1986年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精神办理,凡不具备禁婚疾病检查条件,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不得擅自开展婚前健康检查。婚姻登记收费,要严格按省民政厅、物价局[1988]鄂民政字第3号通知和鄂价轻字[1989]第071号通知的规定执行,禁止“搭车”收费。
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