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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情况的报告
——2004年9月21日在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郭大孝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的委托,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报告近年来我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和《湖北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一法一规定一规划”)的情况,请予审议。
近年来,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修正案后,全省各地尤其是省直机关和民族自治地方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学习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特别是在“加快发展,加大投入”方面加大了力度,使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投入不断增加,我省民族自治地方又进入了新一轮快速发展的历史时期,
一、与时俱进,依法行政,我省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取得显著成效
(一)深入开展民族法制学习宣传活动,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治观念逐步增强
《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特别是《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作出修改后,省直、宜昌市和民族自治地方都采取了多种形式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进行了学习和宣传。一是借助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辟专拦、举办讲座宣讲民族法律法规。省民宗委在《湖北日报》、《民族大家庭》上全文登载了新修改的《若干规定》;宜昌市在《宜昌日报》上全文刊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以广播电视专题节目《民族之声》和《民族园地》为阵地,每周定期宣传民族法律法规,大力宣传《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二是利用党校举办的各类培训班开展民族法规学习培训。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在县委党校干部培训班开设了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课,把“一法一规定一规划”作为主讲内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还将《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作为公务员岗位培训的重要内容进行了学习宣传。三是将《民族区域自治法》纳入普法范畴。2002年,为贯彻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省民宗委与省司法厅协商,将该法列入《湖北省“四五”普法干部读本》。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自“二五”普法以来就一直将《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学习和宣传。四是部门联手,共同做好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工作。2001年,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省政府召开了省民委委员会议,专题学习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2003年,为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落实好新修改的《若干规定》,省民宗委还与省委宣传部、省司法厅、省依法治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学习贯彻《湖北省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要求全省各地宣传、民宗、司法部门以及省直各单位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若干规定》。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学习宣传活动;全省各级党政和有关部门加深了对民族自治地方必须“加大投入、加快发展”的认识,加深了对帮扶民族地区是“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的认识,各级政府和广大干部群众的民族法制意识和执行民族政策法规的自觉性有了较大的提高。
(二)不断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确保了《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的贯彻执行
一是为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我省及时制定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为贯彻实施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我们通过反复学习、调查研究、征求意见,历时一年有余,先后10次对1988年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若干规定》进行了讨论、修改,2003年4月2日,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最终审议通过了《若干规定》修正案。二是我省“一州两县”充分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立法权,先后出台了3部“自治条例”和26部单行条例。三是省直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配套的政策性文件。2003年,新的《若干规定》颁布后,省直28个单位再次制定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具体措施或办法。四是省委、省政府统筹规划,制定了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政策和文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各项规定逐步落到实处。从1984年到1996年,省委、省政府先后制定了9个加快民族地区发展的配套性政策和文件。进入新世纪,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4个“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明确要求继续贯彻执行原有的各项民族优惠政策。目前,全省已基本形成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政策文件相配套的比较完整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
(三)努力提高广大少数民族干部的综合素质,维护了少数民族当家作主的平等权利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们配合省委组织部、省委统战部认真做了少数民族干部培养、选拔、任用工作。1993年、2002年,我们先后两次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同时,制定下发了《湖北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八年规划》和《2002-2007年湖北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规划》。民族自治地方结合本地实际,也制定了本地区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规划。根据《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我省“一州两县”的州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各级人大、政协都有相应比例的少数民族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目前,全省少数民族干部总数达6.8万人,占干部总数的4%;民族地区少数民族干部有6万余人,占民族自治地方干部总数的60%。省人大代表中有少数民族代表50名,占代表总数的6.86%;省政协委员中有少数民族委员37名,占委员总数的5.88%,均高于少数民族人口占全省人口4.34%的比例。恩施自治州州级四大班子领导成员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0%;州直机关部办委局班子中少数民族干部占46.4%;全州科级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4.4%。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比例与少数民族人口所占的比例基本相适应。
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干部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我省还通过党校培训、挂职锻炼、学习考察等多种形式加强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工作。十多年来,以党校为阵地,培养了数万名少数民族干部。我省还在民族地区选派了数百名中青年干部到中直、省直机关和沿海及省内经济发达地区挂职锻炼。通过选拔和培养,目前全省党政机关科级以上少数民族干部达到7500多人,比1993年增加12%;其中,县处级以上干部608人,比1993年增加20%以上,少数民族干部所占比例有了大幅度的提高。2001年底,全省少数民族专业技术人员发展到了4.8万人,占全省少数民族干部总数的65.7%,比1993年增加了1.3万人。
(四)切实加快民族地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
为了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省委、省政府在“九五”期间出台了含金量高、操作性强的“三个文件”,即:《关于加快恩施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鄂发〔1995〕26号)、《关于合力加强特困县市扶贫开发工作的决定》(鄂发〔1996〕11号)、《关于实施“616”工程,开展对口支援恩施、建始、来凤、长阳等四县市工作的通知》(鄂政发〔1996〕82号)。据测算,“三个文件”每年将给民族地区带来近2亿元的实惠。进入新世纪后,省委、省政府又下发了4个“省委常委会议纪要”和“省长办公会会议纪要”即:《听取省民委关于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及贯彻意见的汇报》(省政府办公厅2000年第46号会议纪要)、《关于我省民族工作的讨论纪要》(省委常委会议纪要2000年第8号)、《听取在十堰市、恩施州调研和扶贫现场办公会议准备情况的汇报》(省政府办公会议纪要2000年第57号)、《关于印发〈恩施州扶贫现场办公会议纪要〉的通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鄂办文〔2000〕30号)。4个纪要明确要求:继续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三个文件”,继续对民族地区6个特困县市实施“四定帮扶工程”,继续对民族地区其他4个县市进行“616”对口帮扶,并积极协调落实有关扶持项目和资金。
西部大开发是我国西部地区尤其是民族地区加快发展的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湖北省委、省政府始终把抢抓机遇、加大投入、加快民族地区发展这一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经省委、省政府积极争取,在国家民委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我省恩施自治州被纳入西部大开发范围。为了抓住这一难得的历史机遇,加快民族地区发展,中共湖北省委七届四次全体(扩大)会议通过了《关于枪抓西部大开发机遇,推进湖北更快更好发展的决定》,省政府成立了由省长罗清泉任组长的“湖北省西部开发领导小组”。几年来,我们力打西部开发牌,积极为民族地区争取项目和资金,据初步统计,国家将投资600亿元左右在我省民族地区进行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目前在建或竣工的项目有:投资125亿元的水布坯水电枢纽工程、投资168亿元的宜万铁路恩施段、投资200多亿元的沪蓉高速公路恩施段、投资3亿元的巴东长江大桥、投资1.5亿元的恩施机场扩建等,可以说,近几年民族地区抓住了千载难逢的机遇,并为民族地区可持续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争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大力支持的同时,我省还因地制宜地在民族地区推广应用“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积极开展“双民双赢”活动,帮助民族地区发展信息农业和外向型企业,增强民族地区的自我发展能力。为帮助民族地区发展科技农业、信息农业,加快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我们在抓好鹤峰、五峰、长阳等三个试点县“电脑农业”工作的前提下,2003年在民族地区“一州两县”和全省民族乡中全面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及时开发了30个种植、养殖业软件,举办培训班499期,参训人数57450人,提高了农业科技水平和农民科学文化素质,得到了国家民委的充分肯定。为总结湖北推广“电脑农业”专家系统的经验,2003年10月,国家民委在我省恩施州召开了全国民族地区“电脑农业”推广工作现场会,全面推广我省的经验。为了将”双民双赢”活动推向深入;切实帮助民族地区发展外向型企业;我们在武汉先后召开了几次“双民双赢”招商洽谈会,现已有一批企业到民族地区投资办厂,如武汉城明集团重组恩施制药厂、威龙公司投资1200万元开发旅游资源、浙江三源水泥有限公司独资4亿在长阳新建年产180万吨水泥生产线等。今年4月,我们还开通了“中国西部·湖北‘双民双赢’招商网”网站,为民族地区招商引资提供了更加广阔的平合,以期更广泛地为民族地区招商引资。
由于我们采取了有效措施加快民族地区的发展,我省民族地区出现了可喜的变化,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水平明显提高。截止2003年,恩施州国内生产总值由1983年的9.14亿元增加到140.84亿元,增长14.4倍;财政收入由1983年的0.87亿元增加到10.95亿元,增长11.6倍;农民人均纯收入由1983年的256元增加到1498元,增长4.9倍。五峰土家族自治县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84年的6667万元、421万元、351元增长到10.89亿元、0.73亿元、1575元;长阳土家族自治县的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由1984年的1.678亿元、781万元、335元增长到28.45亿元、1.29亿元、1848元。可以说,我省民族地区民族团结、社会稳定、政通人和,呈现出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
(五)大力建设民族地区的社会事业,促进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均衡协调发展
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省政府先后设立了“少数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少数民族义务助学金”、“少数民族高寒山乡教育补助费”等,通过与社会群团组织积极配合,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建立了144所希望学校,省直有关部门在民族自治地方兴建了165所民族中小学,较好地改善了民族地区的办学条件,缓解了少数民族学生上学难的问题。通过设立“少数民族文化补助费”,组建“湖北省民族歌舞团”,支持民族自治地方举办一系列集民族风情、民族文化、民族节日、民族旅游等为一体的大型民族文化活动(如:清江国际“闯滩节”、恩施“女儿会”、来凤“摆手节”、宣恩苗族“椎牛节”等),以及研究、抢救、整理、出版发行少数民族文化系列丛书(四套共1000余万字)。我省的民族文化工作多次得到国家民委、文化部的充分肯定和赞许,在全国第二届少数民族文艺汇演活动中,我省参演节目——土家族民族歌舞《春满峡江》一举荣获了“创作”、“演出”、“舞美”三项金奖。我们积极开展民族传统体育运动,发掘民族特色体育项目,全面开展民族体育竞技训练和竞赛,培养民族体育健将,目前,我省已成功举办了五届全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多次组团参加全国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并取得了优异成绩。1999年,我省健儿在全国第六届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上夺得了3金3银6铜的优异成绩,实现了省委、省政府提出的“金牌零的突破”的目标,一跃跨入了全国杂散区民族体育先进行列;2003年,我省体育健儿在全国第七届少数民族体育运动会上又夺得8金3银7铜的好成绩,金牌和奖牌数分别居全国第三、第四位,创造了我省民族体育工作历史上的最好成绩,为我省争得了荣誉。
二、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我省在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回顾《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施以来,尤其是新修改的《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后,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方面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面貌也有了较大的变化,“十五”前三年取得了鼓舞人心的阶段性成果。但是,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仍有不足,仍需进行改进和加强。
一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民族知识宣传不够。目前,有些部门的同志对民族问题的特殊性、重要性和长期性缺乏足够认识,对我省多民族的省情缺乏基本的了解,某些部门的同志不是把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对民族地区倾力支持当应尽之责,而是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时,落实民族扶持政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不够,甚至把民族自治地方视同普通山区和其他贫困地区而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用山区政策、老区政策等替代民族政策。
二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行政职能的转变,一些民族特殊扶持措施落实难度加大。随着国家逐步减少计划调控而更多地使用市场调节,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机制,使得一些民族优惠政策不能全面落实。如民族地区企业贷款难,民贸企业就很难享受优惠伪和贴息政策。
三是与全省发达地区相比,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相对落后,发展差距呈拉大的趋势。主要表现为:第一,民族地区经济发展速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据统计分析,“十五”前三年,我省民族地区国民生产总值增幅约低于全省平均水平3个百分点。第二,贫困人口较多,投入仍然不足。截止2003年底,我省民族地区绝对贫困人口仍有62.2万,占总人口的13.99%;处于低收入状态的人口有66.65万人,占总人口的14.99%,这都远远高于民族地区人口占全省总人口的比例。另外,除国家对民族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加大投入外,其他投入仍然不足。2002年,恩施州人均投资额仅为1367元,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的40.5%,相当于全省的48.2%。第三,民族自治地方县市财政十分困难。2001年,恩施州关闭三家烟厂,影响税收1.5亿元左右。2003年,民族地区10县(市)财政收入仅为12.97亿元,恩施自治州的人均财政收入不到全省平均水平的40%。
四是全面实现民族地区“十五”规划预期目标的难度较大。为更好地促进我省民族地区的快速、协调发展,省民宗委会同省发改委编制了《湖北省民族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以下简称《民族地区“十五”规划》)。该规划的实施,促进了民族地区的发展。从“十五”前3年的执行情况看,长阳、五峰两个自治县发展较快,主要经济指标与临近的县市比较,差距逐年缩小,有望如期实现规划目标;恩施州大部分预期目标可以如期完成,但国民生产总值将比预期目标低3个百分点,财政收入预计低于预期目标2个百分点,产业结构调整与预期目标仍然存在较大差距。
从以上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们不难理解并认识到,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仍然是摆在我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民族自治地方改革和发展中的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努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发展步伐。
三、以人为本,开拓创新,进一步认真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
(一)灵活多样,广泛宣传,进一步增强广大干部群众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 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提高对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树立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全省各族人民的共同任务的思想。要站在地区协调发展、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高度,认识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重要性,提高广大干部群众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自觉性,防止和纠正某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只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事、少数民族的事、民族工作部门的事的错误认识,切实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在我省贯彻实施。要了解全国民族工作的现状,认真学习民族方针、政策、知识,宣传民族方针和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效率。要加强我省多民族省情的教育和宣传,大力宣传我省民族地区的风土人情,增进大家对民族地区的感情。
(二)加大力度,强化责任,努力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 当前,我省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发展差距呈拉大的趋势,已严重影响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协调发展,下一阶段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一定要以人为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尽快解决其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同时,有关部门也要从自身职能角度出发,加大对民族地区的项目倾斜力度,主动担负起帮助和促进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和义务,并力求做到有措施、有规划、有检查、有总结,坚持定期检查结硬帐。
(三)注重调查,加强研究,完善新时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配套措施。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我们要加强调研,积极应对新时期新阶段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如:如何建立适合民族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扶持民族地区市场主体参与竞争的问题等。我们将组织专门的部门进行研究,重点探索,不断完善扶持民族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力争在政策法规措施上有新的发展。
(四)加强督办,常抓不懈,加大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 我们既要紧紧依靠、积极配合各级人大加强执法检查和视察活动,同时也要加强日常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党政领导、民委协调、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管理机制,更好地发挥各个部门的作用,调动大家的积极性来努力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另一方面,要健全通报、协调制度。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我们要尽快建立通报协调制度,密切配合,加强联系,互通情况,协调并进,定期考评,定期表彰,积极发挥省民宗委委员单位的优势和作用,形成合力,努力把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律法规,促进我省民族地区快速、协调、健康地发展是我们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更新的思路、更好的精神状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凝聚更大更多的力量,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和《民族地区“十五”规划》。我们坚信,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关心、支持和帮助下,我省的民族事业一定能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