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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逄锦温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罗杰等同志职务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省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
省人大常委会:
2004年11月5日和8日,根据《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规定,委员会及人事任免工作办公室的同志分别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逄锦温等同志职务的议案》和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罗杰等同志职务的议案》中的12名拟任人员进行了任前调查。11月11日上午,委员会对以上12名拟任人员进行了法律知识考试。下午,委员会召开第28次会议,对以上两个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查,现将调查和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提请任免逄锦温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同志提请任命逄锦温等4名审判人员符合《法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发现不廉洁的问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比较熟悉审判业务。这些同志的提名,是通过组织考察、任前公示(没有收到任何举报)等程序严格选拔出来的。4名同志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吴家友同志提请免去的四位同志分别是因岗位交流、自愿辞职、已到退休年龄而提出的。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提请任免罗杰等同志职务的议案》
委员会审查认为,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靳军同志提请任命的罗杰等8名检察人员,符合《检察官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条件;思想政治素质较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未发现不廉洁的问题;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比较熟悉检察业务。参加了任前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合格。高作火同志因年满60周岁,经黄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接受其辞去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委员会同意将该议案提请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连同议案,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