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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的规定(草案)》以及《关于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质询案的规定(草案)》的说明
——1990年4月24日在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上
大会秘书长 田英
主席团:
现在我先就《关于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的规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本草案是在去年大会主席团对议案的规定的基础上,参照全国人大的作法修订的。去年制定的议案规定,对保障代表的民主权利,发挥代表参政议政作用,提高议案的质量和办理效率方面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为了进一步使议案和代表建议工作规范化,本草案对去年的议案规定作了修订,同时对建议的提出也相应作了一些规定。
草案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同时,还规定省人大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这样规定,既保障代表有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利,又让代表明确议案和建议是有重要区别的。议案一经立案,即应提交大会或于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审议,如果通过,就具有法律的约束力。而建议是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因此,代表对省人大常委会和省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机关和组织的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以建议形式提出,不要以议案形式提出。
实践证明,一件议案的提出,仅有基本措施或基本内容是不够的,必须有完整的方案或草案。只有这样的议案,才便于列入大会或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因此,本草案规定,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包括题目、理由、方案三方面的内容。如果提出立法案,应附有法规草案;如果提出法规修正案,应附有法规修正草案。这样做是为了保证议案的质量,也是为了使各项议案,能顺利地列入大会或常委会会议的议程,从而更有效地体现议案提出者的民主权利。有的代表可能认为这样要求太高,难于做到。但是,由于议案一经人大或常委会会议通过,就具有一定约束力,有的就是地方性法规,所以非这样要求不可。
原规定只对议案的提出有明确要求,对建议的提出规定不够具体。因此,本草案对建议的提出专门写了一条,即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提建议,应包括题目、具体意见等。这样规定是为了便于交办、承办代表建议,从而使代表建议落到实处。
草案对议案和建议的办理程序,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关于去年大会主席团对质询案的规定,通过实践,执行得是好的,因此不再修订,提请本次大会主席团通过。
以上说明,连同议案和建议的规定草案以及质询案的规定草案,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