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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议案和建议的规定

来源:湖北人大网   时间:2006-06-26 07:36   [收藏] [打印] [关闭]

(1990年4月24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做好省人民代表大会的议案和建议、批评及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工作,根据地方组织法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在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以及省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省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省人大代表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

三、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议案,应包括题目、理由、方案三方面的内容。如果提出立法案,应附有法规草案;如果提出法规修正案,应附有法规修正草案。

四、代表联名提出议案,可以不限于同一代表团的代表。但联名的代表人数必须在10人以上,代表不能在同一议案上重复签名。

五、主席团、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或者并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人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六、主席团决定交专门委员会在大会闭会期间审议的议案,有关专门委员会应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将议案的审议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并提请省人大委员会会议表决。

七、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不立案的,作为建议办理。

八、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单位或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九、议案应在截止日期以前提出。在截止日期后提出的议案,作为建议处理。在提出议案截止后,大会秘书处提出综合审查报告,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通过。

十、议案的截止日期由大会秘书处提请大会主席团决定。

十一、代表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以书面形式提出,所提建议,应包括题目、具体意见。

十二、代表在大会期间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属于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州、县(区)人民政府与地区行署承办的,均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交办。属于省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单位和组织承办的,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交办。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须将办理情况在下一次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前,向省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十三、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秘书处设议案建议组,议案建议组在秘书处的领导下,负责议案和建议的收集、统计、向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的初步意见等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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