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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共593件(含将议案转为建议的90件)。根据《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议案的规定》。这些建议分别交给各承办单位,现已全部办理完毕。
由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建议共558件,分别归省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与地区行署承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已向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提出了办理情况的报告。
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交办的有35件,其中由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厅承办了26件,其余的9件分别交给了省直各有关部门和省人民检察院办理。现将这35件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所提建议中的问题,已经或基本解决的有14件,占交办总数的40%。
1、以体珍、方庭光代表提出的第376号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督办代表建议的意见。去年5月上旬,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三家办公厅联合召开了全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工作会议。这是我省四十年来第一次召开的这样的会议,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田英到会讲话,强调了要做好代表建议的“督办”工作。副省长韩宏树也到会讲话,表示要认真办理代表建议。这次会议对于全省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工作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去年8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瑞生和代表工作委员会的部分委员曾先后两次专门听取了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计委、省民政厅、省电力局等几个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报,分别到云梦、洪湖、嘉鱼、襄阳、通山、咸宁等地同省人大代表座谈,就办理建议的情况征求意见,并将意见转告省政府办公厅。代表认为这样督办的效果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这项工作。
2、杨万全等13名代表提出的第348、368、436号关于加强法制建设,保证法律实施的建议。这三件建议共提出了四个问题,其办理情况如下:一是尽快制定人大监督法规的问题。省人大法委提出的《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工作条例》,经湖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8日通过,已开始试行。二是加强普法教育的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将继续抓好全省普法教育的监督检查工作,并在适当的时候安排视察活动。三是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问题。省政府、省法院、省检察院正在采取措施着手进行。四是设立政府系列的法制机构问题。省政府已设立了法制办公室,全省各地、市、州、县政府有一半以上已设置法制工作机构。
3、倪德斌、谢大新代表提出的第013、417号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组织《企业法》执行检查和制定《企业法》实施细则的建议。去年5月下旬,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正夏和部分委员组成视察组,对部分地、市贯彻《企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6月份,省人大财经委在武汉市召开了省辖八市一州人大财经委贯彻实施《企业法》工作座谈会,交流了情况和经验,研究了深入贯彻《企业法》的问题和办法。有关制定《企业法》实施细则的问题,拟先由省政府制定行政规章,待条件成熟后,再制定地方性法规。
4、曾宪林代表提出的第241号关于省直机关也要普遍进行本身的执法检查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1989年开展执法检查时,吸收了代表的这一建议。黄知真主任还带领了一个视察团,专门视察了省政府及其所属厅局的执法检查工作。
5、夏华英、刘联瑶代表提出的第015号关于在现行计划生育条例中增加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条款的建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认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问题,《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作了规定,现在的问题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好这条规定。
6、郭德明等四名代表提出的第2号关于制定禁止痴呆傻人生育的规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曾就这个问题到兄弟省考察和到本省部分地区进行调查,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认为:《婚姻法》第二章第六条和《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第十六条都对此作出了规定。据了解,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优生保护法(草案)》。因此,我们可抓好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
7、周怡庭代表提出的第555号关于印发代表通讯录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已经编印了《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讯录》,发到了代表手中。
8、汪家发代表提出的第371号关于建议省人大制定出一个省、市、县、乡人大代表参加赌博等违法活动应一律罢免的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认为,在1984年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6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止赌博活动的决定》,同样适用于各级人大代表。如果有的代表因参加赌博活动需要罢免的,可根据《选举法》关于罢免代表的规定以及《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罢免程序的规定》办理,无需就这个问题单独再作一决定。
9、张力田代表提出的第120号关于加强唯有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才是人类唯一出路的思想教育的建议。省委宣传部答复说,在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上,党中央提出的四件大事中有一件就是“认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努力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的教育,切实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根据这一精神,该部已于去年7月中旬研究提出了《关于深入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独立自主、艰苦奋斗教育的意见》,作为我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一条重要措施。
10、汪家发代表提出的第369号关于省人大常委会督促省高检派人到江汉石油学院调查,依法公开处理王金芳受侵害案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这件建议转交省人民检察院,钟澍钦检察长阅后当即批给该院法纪处办理。去年7月5日至19日,省检察院和省公安厅共同派员,在沙市市政府和市政法委的支持配合下,调查核实了有关问题,并多次与受害人王金芳交谈。经调查组与沙市市有关方面共同研究认为:“王金芳及其三个侄儿殴打江汉石油学院保卫处处长助理夏兴涛,市公安局依法给予王金芳治安拘留7天的处理是正确的。但后来接连两次发生扣留王金芳的营业执照,查封王金芳商店,宿舍的货物,关押其三个侄儿的行为,严重地违反了有关法规,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良的政治影响。”为此,市公安局已通报所属单位,要求全体干警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增强法制观念。严格守法执法,切实杜绝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对这一事件负有责任的两名有关人员给予了行政处分,井赔偿王金芳经济损失2.2万元。王金芳对如此处理表示满意。
11、殷世炎等四名代表提出的第210号关于妥善解决遗弃女婴收养问题的建议。湖北省妇联认为,解决这—问题,首先要杜绝遗弃女婴现象的发生,这在《湖北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四章第二十二条中已有明确规定。其次,关于收养被遗弃的女婴问题,据了解,目前我省部分城市已设有收养机构,省妇联希望各地的民政部门也要重视和关心收养工作。
二、所提建议中的问题,正在或逐步解决的有9件,占交办总数的26%。
1、孙元红代表提出的第559号关于加快预算立法的建议。鉴于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这项工作,省人大财经委已将这一建议转送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
2、宛四安、刘连香代表提出的第40号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对葛洲坝工程局现状进行一次视察的建议。去年7月下旬,由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肖全涛、委员马书尧、刘书智组成的视察组到葛洲坝工程局进行了视察,并同代表座谈。对于在视察与座谈中了解到的一些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分别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我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去函作了反映,涉及国家有关部门的问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帮助解决;属于地方政府的问题,建议省人民政府研究解决。省政府答复说,对有些问题正在着手解决,涉及国家解决的问题已向国务院写了专题报告。
3、张海洲代表提出的第571号关于对全省发展农业的三点建议。原中共湖北省委农村政策研究室将三点建议——要确立农业位置、制定和落实好农业政策、增加农业的投入,专门编发了一期内部刊物,分送省委常委和省政府领导阅,并积极研究解决这些问题的办法。据了解,省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中央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精神,正在为加强农业采取措施。
4、曾宪林代表提出的第243号关于进一步重视和发挥省社科院作用的意见。省委宣传部答复说,关于要求“每年或一定时期下达一批研究课题”,省委社会科学工作领导小组从1985年至1989年已先后下达了33项,这项工作将继续进行;关于要求“每年除常年经费外,应有一定的单列经费和省社科院专家参加省委、省政府有关会议”的问题,需要向省委和省政府反映,争取逐步解决。
5、范乐山代表提出的第334号关于将精神文明建设作为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责任制内容的建议。省委宣传部答复说,要根据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的精神,进一步开展创建文明廉洁机关的活动,首先抓好领导干部、领导机关的精神文明建设,并建议省政府将这项工作列入各级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时,将继续抓好军民共建、评选文明单位等活动。
6、卢永良代表提出的第518号关于省政府应关心各级劳动模范工作、学习和生活等问题的建议。省总工会于1988年对省劳模和全国劳模进行了两次专题调查,除写出调查报告分别报省政府和全国总工会外,还草拟了《湖北省职工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已于1989年7月中旬经省长办公会议通过。建议中的有关问题,按照这个暂行办法执行可以得到解决。
7、夏华英代表提出的第309号关于将《湖北省人大通讯》增发到乡镇人大主席团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正在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
8、周光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第459号关于制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实施细则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就这项工作制定一个地方性法规是可以的,今后的立法规则中可考虑予以安排。
9、侯文理代表提出的第509号关于过紧日子,请从人代会议开始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将采取严格控制会议工作人员,从紧安排会议时间等措施,尽可能地节省会议开支。
三、所提建议中的问题,不能解决,已作出解释或说明的有12件,占交办总数的34%。
1、徐志坚代表提出的第340号关于公、检、法三机关统一经济案件立案标准的建议。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与省公、检、法机关研究认为,建议中提出的公安、检察机关受理经济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审判机关的量刑标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公安和检察机关在查清犯罪事实后,有的移送起诉或提起公诉,有的采取行政处罚,有的由有关部门进行教育,并非都要追究刑事责任。因此,立案侦查和量刑标准应各自按其上级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执行。
2、徐志坚代表提出的第342、346号关于修改《刑法》第85条和制定《收容审查法》的建议。鉴于修改《刑法》和制定《收容审查法》都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已将这件建议转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
3、商克勤、陈行镐代表提出的第101号关于要求省人大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森林法》实施细则的建议。鉴于省政府为贯彻《森林法》制定的《湖北省木材采伐、运输、经营管理办法》实施时间不长,省人大财经委的意见是,待这个办法实施一段时间后,再考虑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问题。
4、侯文理代表提出的第507号关于省人大常委会增设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的建议。据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调查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目前都未设立计划生育工作委员会,计划生育工作都归口在教科文卫委员会。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表示今后将继续把贯彻我省的计划生育条例当作一项重要工作来抓。
5、周光明代表提出的第557号关于加强地区人大机构建设的意见。代表的这一意见对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建设具有积极的意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研究加强我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时再统一考虑。
6、杨百弗代表提出的第421号关于增补一名中医代表担任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认为,省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应包括哪些方面的人士,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但一般只能照顾到几个大的方面。代表的这个建议可以研究,在省人大换届时统一考虑。
7、周光明等10名代表提出的第461号关于要求省人大统筹考虑各级人大机关住房资金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意见是,我省部分市县人大机关干部住房紧张的问题确实存在,但根据财政包干的原则,解决这一问题的资金应由市县财政承担。
8、杨万全代表提出的第350号关于召开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的建议。去年6月28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8次会议,已将召开这个会列入省人大常委会1989—1990年度工作计划要点。去年未能召开,可在今后考虑安排。
9、吴守一代表提出的第553号关于省、市人大应增选港澳同胞代表的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请示了全国人大,全国人大答复说:1997年后香港、澳门将分别成为我特别行政区,其它各省不宜在港澳地区安排各省的人大代表。
10、林嘉代表提出的第45号关于从事妇联工作的干部,在政治上应该享受平等待遇的建议。建议中提出,某镇前妇联主任、镇党委委员,应按照1988年省委文件,即“在文革后期参加区、镇、场党委委员的,在政治上都应以副局级对待”。省委组织部答复说,没有发过这样的文件,只是在工资改革后,对确定他们的工资,省委组织部和省工改办于1986年在鄂组发(1986)8号文件中作了规定:“按规定的区(镇)委委员的限额配备的区(镇)委委员,按副区长职务的工资标准确定工资”。
11、胡吉章代表提出的第256号关于电台乃党的喉舌,应该实事求是的建议。省委宣传部对建议中提出的省电台记者批评荆州中学乱收费一事,责成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从荆州地区治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等一些单位和部门取得的材料看,记者撰写的批评稿件是有事实根据的。
1990年2月5日